MPA复试、调剂问题|公共服务民营化

栏目:教育资源  时间:2023-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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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资

  公营事业或资产移转至民间。此种移转型之民营化可经由出售、无偿移转及清理结算等策略进行。而出售及无偿移转的对象可以是事业机构现有的员工、产品的使用者和服务对象、社会大众,以及市场上现有的其他私人企业,或事业机构原有之所有人。而对于经营绩效不佳的公营事业,则可通过削减预算、关闭工厂以及出售资产等方式使之退出市场。

  委托

  政府部门委托私营部门承担部分或全部财货与服务的生产活动,但政府继续承担监督的责任。政府委托外包的形式有:

  a.签约外包。即政府将部门货品或服务委托民间提供办理。

  b.特许权。指由政府提供给私营部门经营权,但政府保留“价格率之核准权”,而费用由使用者支付。如申请者超过一家,则可在竞标的情形下,由民众、政府共同决定核准权。

  c.抵用券。由政府核发给有资格使用的民众,以指定消费某类货品(如食物、房租)。通常社会福利救济就是通过此种方式来实施。

  d.强制。由政府以命令的方式要求私营部门支付强制性的服务,如失业保险金即是由私营部门支付分担或共同承担若干社会安全责任。

  替代

  当大众认为政府所提供的生产或服务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而民间私营部门则意识到此种需求时,私营部门就可替代政府提供某种生产或服务,以满足社会大众的需求。替代的形式有:

  a.功能不足之替代。如当今社会治安日趋恶化,而警力又明显不足时,就可由民间保安公司替代。

  b.退离之替代。由于私人企业规模及市场占有的逐渐扩张,公共部门缩减规模及资源的投入,以利私人企业的发展。

  c.放松管制之替代。即经由法令的修订,允许私人企业对原本由公有独占的市场环境进行竞争和挑战。

  (1)民营化的优点

  成本降低。竞争的市场可以提升管理的效率和降低生产的成本。

  提高服务质量。在社会服务领域,非营利组织所承包的服务比公共部门提供的服务好。

  选择机会增加。通过公共服务的民营化,政府的决策可以促进不同输送系统的发展,使公民可以有选择服务的机会。

  整合民间资源用于国家发展。公共服务的民营化,也可以解决政策资金不足、智慧不足、管理能力不足等问题,有效地将民间资源整合到国家发展之中。

  示范效果。由于大部门公共服务不具有市场性,缺乏竞争的压力,借由公共服务的民营化,可以对政府及政府人员造成压力,促使他们改进绩效。

  (2)公共服务的民营化的限制

  从其限度来看,由于政府部门与市场部门在本质上的差异,政府的许多业务和服务很难民营化,如含有国家主权的业务和事关国家安全的业务。

  民营化可提供的“信息的详细性”对于可以采用何种类型的民营化,亦均有不同限制。

  (3)民营化的缺点

  关于公共责任。民营化可能会忽视社会责任和公共利益。

  特权与贪污。民营化可能为不法的官商勾结提供便利条件。

  公共服务的不公正。在公共服务转至民间机构后,往往会导致社会服务等级化。

  规避巧用。民营机构取巧规避不具有经济效益的项目,而只进行较有利的事项。

  管理问题。在民营化过程中,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政府部门往往缺乏对被委托者的有效监控,便容易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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