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解读

栏目:教育资源  时间:2023-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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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末,当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证的声音刚刚落地之时,进一步强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与能力建设的重大政策《会计人员管理办法》正式出台。此举无疑是顺应经济转型升级的历史挑战,在会计从业资格要求更高、人才队伍更加潮起激荡的历史新时代,对会计人员管理提出了更加科学合理的规范要求。

  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的新时代已经开启。我们务必认真学习、严格执行,不论是着眼于单位会计人员管理,或者是着眼于个人会计职业发展,都将发挥实在的基础性作用。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公布页面

  一、《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规范目的

  (一)条款精要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人员范围及其应具备的专业能力,加强会计人员管理,使得会计专业更加规范化。

  (二)队伍现状与基本工作

  我国1 200多万会计从业人员。构成复杂、差异巨大。

  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至2016年底,全国具备初级资格404万人,中级169万人,高级13万人。

  2.推动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作。至2016年底,会计领军人才招收38个班1 587名学员,18个班601名毕业。

  3.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

  同时,大量基层单位的会计人员执业情况极不理想,基础专业知识、职业道德修炼、专业素质提升等都面临严重挑战。

  加强对全国会计人员管理刻不容缓。

  二、《会计人员管理办法》人员定义

  (一)条款精要

  第二条 会计人员,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

  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一)出纳;(二)稽核;(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七)会计监督;(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九)其他会计工作。

  会计人员还包括: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

  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除了上述9+2之外???

  审计人员?

  财务软件开发和运用人员?

  复合性人才?

  (二)基于会计人员队伍的初步思考

  1.会计人员管理体制

  (1)会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会计工作;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基层单位有权根据本部门大陆综艺、本单位实际情况灵活组织会计事务的权利。

  (2)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制定权在财政部。单位可在此前提下,制定本单位的会计制度。

  (3)会计人员管理制度:业务管理主要由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人员的人事管理主要由业务部门负责。

  2.会计职称系列

  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各级别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

  注重对能力素质和实际贡献的评价,改变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论文不作为会计人员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自定。

  职称评价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

  公务员可考不得评。(2019年1月11日,人社部、财政部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公务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会计人员职称评审。)

  3.会计终身学习特征

  (1)经济环境带来财务变革和商业语言的更新。

  (2)终身学习是21世纪生存法,知识周期缩短。任何人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拥有足够知识,需持续学习。

  (3)要具有处理业务的创新能力,就要创新和学习。

  (4)在新的历史时期,对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十分必要。

  (5)日常核算工作,知识结构、业务水平、综合能力等方面要得到进一步提高,达到这个目标,最有效的途径是通过后续教育。

  【从业十多年后的感悟】常人眼里,会计整天拔弄算盘与数字打交道,乏味。

  其实,信息技术的发展,把会计从繁重手工劳动中解放出来,工作焦点从被动的信息收集与信息反映工作转移到计划、预算与管理控制的工作中来。同时,会计与税务、法律、各种业务内容等外部环境的关联比较密切。要做好一名会计师,没有扎实的会计专业知识和广博的相关知识,是做不好的,因此,会计师是注定要辛苦的职业。

  会计人最苦的就是既要应付繁重的工作又要参加无数的考试。毕业后,学习、考试就几乎成了工作外的业余生活。毕业证升级;税政大变革;职称考试(考初级、中级、高级考评结合)、会计制度与准则(97年《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2001年几十个会计准则、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这些准则制度几乎是一年一变,直到2006年新的《企业会计准则》)。

  学习新知,模糊问题可准确把握。管理学更加专业。

  以前说,会计越老越吃香,现在,三天不学习,就可能陌生了。

  三、《会计人员管理办法》从业要求

  (一)条款精要

  第三条 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四)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二)要求解读

  四、《会计人员管理办法》专业能力

  (一)条款精要

  第四条 会计人员具有会计类专业知识,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表明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判断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二)会计人员能力框架构建

  会计理论可为会计人员打造更高层面理论平台,为会计工作提供一种思想系统,是做好会计工作实践的前提和基础。以会计理论为基础构建知识结构,是会计人员提升个人工作能力,建立能力框架的第一要务。然而,当今的会计人员的培训与进修方面并非尽善尽美,还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研究这些问题可以更好的为会计人员知识结构和能力框架的构建提供指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会计人员能力框架构建:现存问题

  (1)会计人员知识结构存在断层,制约企业和现代经济的发展。一些企业中,会计大多是低学历、无学历,甚至无证上岗,很难为科学高效的解决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保障。

  (2)会计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参差不齐,影响财务工作的整体质量。

  (3)会计人员能力框架建设不完善,难以应对经济的复杂变化。会计岗位是企业核心岗位,更强的逻辑分析能力、判断能力、应对风险能力等多方面的综合能力,熟悉宏观战略和整体规划,全面工作能力水平有一个质的飞跃。

  2.会计人员能力框架构建:基本举措

  (1)强化会计业务培训,全面提高会计知识水平

  ①在职培训工作抓起。理论指导实践,实践完善理论。

  ②互联网快速发展的快捷感性学习平台,远程网络平台。

  ③部门和领导重视继续教育工作,形成制度化,常抓不懈。

  (2)提升自身职业素养,增强职业道德自律意识

  会计职业道德自律在行业层面上体现为职业规范评价标尺,自我约束品质,立足于会计工作者心灵之上的一种自我约束。

  (3)优化能力框架建设,培养综合能力强的优秀会计人才

  构建多元的能力框架。内部协调能力+外部沟通能力。

  (三)专业能力匹配

  财务会计岗位职责:

  例如:A岗位职责

  1.审核各类原始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2.月末结账,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3.监督公司财务运作情况,及时核对现金、银行日记账、各类凭证、单据,做到账款、票据数目清楚;

  4.协助纳税申报。配合税务会计对接税务部门。

  5.负责发票购买、开具、核销与管理,保管发票;

  6.负责月末整理装订凭证,保管会计档案;

  7.完成上级分派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A岗位任职要求

  1.本科及以上学历,财会相关专业,熟练操作各类办公软件及办公设备;

  2.有相关工作经验优先考虑;

  3.具有较强的独立学习和工作的能力,工作踏实,认真细心,积极主动;

  4.工作责任心强、正直,有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与应变处理能力,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擅于沟通;

  5.性格稳重,热爱本职工作,谈吐条理清晰。

  B岗位职责

  1.熟悉账务处理、税务等工作;

  2.税务预缴,购买发票、资格认定、纳税申报;

  3.负责成本结转,费用审核;

  4.编制记账凭证,记账、结账、出报表;

  5.申报统计报表;

  6.财务档案的整理和装订;

  7.有工程类公司工作经验。

  B岗位任职要求

  1.年龄35岁以下;

  2.财务、会计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3.有财务会计工作经验两年以上;

  4.熟悉会计报表的处理,会计法规和税法,一般纳税人经验;

  5.良好的学习能力、独立工作能力和财务分析能力,熟悉应收应付账款流程;

  6.工作细致,责任感强,良好的沟通能力、团队精神。

  五、《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聘任关系

  (一)条款精要

  第五条 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会计工作需要,自主任用(聘用)会计人员。

  单位任用(聘用)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

  单位应当对任用(聘用)的会计人员及其从业行为加强监督和管理。

  (二)任免环节的常规要求与特殊注意事项

  1.会计人员聘任环节的常规要求

  2.特殊情况下的会计人员任职要求

  (1)熟人推荐情况下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主要是资信方面优先);

  (2)如何处理“用人要疑”与“疑人要用”的关系;

  (3)特殊岗位的适度灵活与专项把握。

  (三)会计人如何应对企业裁员风暴

  在经济不好时,作为一个盈利组织,裁员风暴不可避免。会计人要关注与自身去留相关的可能,多一份选择。比如:

  (1)高处不胜寒。白领患上恐慌综合症。首当其冲是高薪员工。更何况,这些人可能无事可干。

  (2)技多不压身。充电成职场提高竞争力的常态。

  (3)挫折中成长。市场类挑战修炼,或适应或退出。

  (4)怪招成救命稻草。压力之下奇招怪招迭出,怀孕休息。

  (5)卧薪尝胆图自强。降低标准和提升自身,以期经济崛起时自身也能够再度辉煌。

  六、《会计人员管理办法》涉刑禁聘

  (一)条款精要

  第六条 因发生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处罚期届满前,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违法人员行业禁入期限,自其违法行为被认定之日起计算。

  (二)会计职务犯罪情形

  会计职务犯罪,对企业造成极其恶劣影响,轻则亏损重则倒闭,而违法犯罪会计本人,也付出惨痛代价。

  第一类,侵占公款。利用职务之便多发工资;挪用公款用于个人使用;利用多个公款账户,提取钱款进行赌博或营利活动,并以“拆东墙补西墙”的形式对资金进行调配,来保持资金账面平衡应付审计。

  【案例1】出纳挪用公款

  会计人也是人,但是,这是一群特殊的人,是能够更多条件的、更加方便地接触到“公款”的人。这种经常接触的“公款”与会计人自己的“钱”是完全不一样的两种物质,“公款”是会计人的专业工作对象,“钱”应该是会计人的合法工作报酬。千言万语归成一句话:“公款”且莫动手,动手就逾越了公私边界线。但现实中,总有一些会计人,混淆了边界线,或抱着侥幸心理,失身于自己管理的“公款”。可怜、可悲、可耻、可气。现以出纳挪用公款来分析“老司机”如何失足。当然,现实中,“小鲜肉”们犯事的也不少。

  (1)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退休后被上海市某公墓管理所(系国有事业单位)聘为临时工性质的出纳员。张某1996年至1998年1月期间,利用出纳员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挪用其保管的公款计人民币10万余元给陈某进行营利活动,后因陈某失踪张某无法追回借款,自己又无偿还能力,便制造假象后向公安机关谎报假案,称其在为本单位解款途中遭歹徒暴力抢劫,被劫公款10万余元。公安机关侦查中发现张某有报假案和自己作案的嫌疑,遂讯问张某,张某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赃款未退缴。

  (2)分歧意见

  对本案的定性有以下五种不同意见:a.张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性质属挪用,构成挪用公款罪。b.张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性质属侵吞,构成贪污罪。c.张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d.张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e.张某系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其行为应当以贪污论。

  上述分歧意见的焦点在于对犯罪主体和行为性质(即挪用后报假案是否转化为侵吞) 的认识不同。现将有关观点分述如下:

  ①关于犯罪主体。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系准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又有两种不同意见。

  其一,认为张某系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理由是,张某虽不是国有单位的正式职工,但受聘担任出纳员,履行管理公款的职责,其工作性质不属劳务而属管理性的公务。只要在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则不论是否属正式职工,均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因为法律对此未加限制。

  其二,认为张某系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理由是,张某虽然不具有国有单位正式职工的特定身份,但由于国有单位通过签订合同这一法律程序,临时聘用其担任管理公款的出纳员职务,授权其与正式职工同样的从事公务的性质,张某的临时身份具有法定性,即由有关单位决定并有聘用合同等依据。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不是准国家工作人员。理由是,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具有特定身份和依法从事公务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a.张某不是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因为张某不是国有单位的正式职工,不具备特定的身份,与国家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就不是国家事公务的人员。b.张某也不是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首先,张某从事的并非国家公务,刑法上的“依法从事公务”应理解为国家公务,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等从事公共的、宏观的、社会性事务即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事务,而不包括集体公务和劳务。张某从事出纳工作,是企事业单位的业务性管理工作,属集体公务的范围。其次,张某职务的产生亦不符合“依照法律”的条件,依法一般指被选举或任命,而张某是受聘用即受委托。

  第三种观点认为,张某系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理由是张某担任出纳员工作,履行管理公款的职责,应当认为是管理国有财产,而张某被国有单位临时聘用,则应当视为受委托。

  第四种观点认为,张某不是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理由是,刑法已将贪污罪犯罪主体之一的人员由原刑法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修改为“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排除了“经手”,而出纳的职务特征主要是“经手”不是“管理”。

  ②关于行为性质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属挪用性质 (挪用公款或挪用资金)。a.张某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动用公款借给他人从事营利活动,其行为显属挪用。b.张某挪用犯罪后又向公安机关报假案的行为不能改变原挪用犯罪的性质,因为司法解释只规定挪用公款后携款潜逃的可以转化为贪污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张某报假案的行为不能转化为贪污或者职务侵占。c.被挪用的公款尚未销账。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属侵吞性质 (贪污或职务侵占)。理由是:张某在挪用单位巨款后因无法归还,便以报假案的方法以达到不归还并占有公款的目的,其犯罪行为的性质已从挪用转化为侵吞。至于账面处理问题,由于报假案的侵吞与其他方式的侵吞不同,不需要行为人销账。

  (3)评析意见

  本案应根据刑法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以贪污论。

  ①应认定张某为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

  a.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以贪污论。

  b.张某系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专家认为,这里的“受委托”,是指正式的职务上的委托,本案中张某受聘担任出纳员职务,符合“受委托”的特征。这里的“管理”,是指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的工作,只要从事非劳务性的管理工作,均属“管理”。本案中张某从事现金管理的业务性管理工作,自然应当包括在内。

  c.出纳员的职务特征并非仅为“经手”公款。“经手”即“经过亲手 (处理)”,“管理”即“负责某项工作,使之顺利进行”,“经营”则为“筹划并管理(企业)”。贪污犯罪的“管理”必须是职务上的管理,而管理又多为直接“经手”处理国有财产的行为,可见,这是两个可统一的概念,在职责上有管理国有财产法律义务的“经手”,就是“管理”。刑法的修改,只是完善了对职务特征的提法以避免引起误解,明文排除“经手”实为职务范围外的经手。从本案看,张在经手公款的同时又在职责上对之有管理的法律义务,当属管理国有财产。

  ②本案已从挪用转化为贪污。

  a.案件性质可以转化。转化型犯罪不仅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也普遍存在于司法实践中,例如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改变犯意并实施新犯意支配下的行为,便由原罪转化为新罪。要真正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就不能机械地束缚于法律明文转化规定,而无视变化了的实际案情。

  b.本案已转化为贪污罪。挪用公款与贪污的界限在于行为人犯罪目的、犯罪手段和犯罪结果,尤以犯罪目的为要。张某挪用公款后谎报劫案,表明其犯罪目的已由暂时非法使用公款转化为非法占为己有,亦表明其犯罪手段已从擅自动用公款转化为虚构被劫事实意欲侵吞公款欺诈手段,还表明国有单位公款所有权将遭受彻底损害。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张某受国有单位聘用担任出纳,系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张某挪用公款后因无法归还公款,便以报假案的方法以达到不归还并占有公款的目的,其犯罪的性质从挪用转化为侵吞,应当以贪污论处。

  (4)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82条第2款、第383条之规定,终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第二类,做假账。在负责公司账目的交接过程中,通过制作虚假业务账目和开设假账户的方式,将公司资金以业务结算的名义转账至其他账户;在公司账目出现缺发票的情况时,购买假发票充入账面,并自己打印假发票向他人销售。

  第三类,隐匿会计凭证。因不满公司领导或其他原因而拒绝交出有其保管的会计凭证和现金账簿。

  第四类,虚开增值税发票。为应付税务机关检查,掩饰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销不平衡的问题,而采取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方法,构成犯罪。

  第五类,会计核算不实。违背会计准则,在会计核算上动手脚,或虚报利润,或分散成本,以遮掩偷税的行为。

  第六类,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文件。注册会计师作为从事审计、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的专业执业人员,却违背执业法规守则,知法犯法,为委托人出具严重虚假证明文件。

  七、《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岗位定责

  (一)条款精要

  第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岗位,明确会计人员职责权限。

  (二)会计岗位的设置要求和具体例证

  1.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

  (1)根据单位会计业务需要设置岗位。业务规模量、过程复杂度、管理严格性,分别确定岗位设置。原则上,可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传统“钱、账分管”制度。舞弊行为大多牵涉到对现金的贪污、挪用,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否则,出纳一人承担,将会给贪污舞弊行为以可乘之机。

  (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会计人员轮岗,不仅是会计工作本身的需要,也是加强会计人员队伍建设的需要。定期、不定期地轮换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有利于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会计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同时,也有利于增强会计人员之间的团结合作意识,进一步完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4)建立岗位责任制。会计机构内部岗位责任制,是指明确各项具体会计工作的职责范围、具体内容和要求,并落实到每个会计工作岗位或会计人员的一种会计工作责任制度。会计岗位责任制是单位会计人员履行会计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保证。因此,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计岗位责任制。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

  2.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

  一般可分为:

  (1)会计主管;(2)出纳;(3)资金管理;(4)预算管理;(5)固定资产核算;(6)存货核算;(7)成本核算;(8)工资核算;(9)往来结算;(10)收入利润核算;(11)税务会计。

  (三)财务部岗位趣谈

  1.财务部谁的皮肤最黑?是出纳。

  2.财务部谁最胖?是融资会计。

  3.财务部谁的头发掉的最多?制造业中的成本会计。

  4.财务部最累的会计是谁?应付账款和应收账款会计。

  5.财务部最凶的会计是谁?总账会计。

  八、《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监督检查

  (一)条款精要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依法对单位任用(聘用)会计人员及其从业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监督检查

  1.针对会计人员管理领域的各项规定,进行必要的重点抽查,针对性地进行监督检查;

  2.关注企业执行国家财税政策情况,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3.关注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保证企业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关注企业收入成本核算流程的梳理,保证企业收入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5.关注企业内控制度建设,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正确性。

  九、《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行业自律

  (一)条款精要

  第九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人员自律组织,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章程规定,指导督促会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会计职业道德和其章程的会员进行惩戒。

  (二)自律与他律的一般解释

  自律的重要性:

  一个不自律的人,就像「小猫钓鱼」里的那只三心二意的小猫,一会追蝴蝶,一会抓蜻蜓,做事一点都不专注,吃不了苦,也耐不住寂寞,那么他就很难成长和进步。

  反观那些自律的人,他们能够管住自己,克服惰性,制定了计划,能够坚决执行。

  这两种状态,虽然开始时差距并不明显,但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差距就会很大,呈指数型的趋势拉开。

  惩戒的重要性:

  自律是基础,他律是保障。会计手中握有一定权力,面临的诱惑往往都会越来越多,风险重重,一念之差,就可能会铸成人生大错。自律是成事之要、修身之本。同时, 外力监督、批评,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制约管束,更是不摔跤、炼就“金刚不坏之身”的最有力保障。

  (三)日常工作中的自律意识,以加班编报表为例

  自信派:春节不加班。只能从提高效率入手,争取春节期间不加班。

  紧张派:为年报梦游。经常盯着台历上记录的工作安排说,节假日八成又要在加班中度过了。

  抱怨派:最近有点糗。编报工作苦!因为是假期加班,没有暖气,办公室冷飕飕的;食堂也没饭了。

  乐天派:累并收获着。会计人总结出一个道理:“熬夜是年报的附属品。”同时,自己也在收获着。

  (四)会计人员行业协会、学会的专业自律

  充分发挥协会(群众性团体)、学会(学术性团体)等会计行业组织的作用,改革和完善会计职业组织自律机制,有效发挥自律机制在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中的促进作用。充分发挥协会等会计组织的作用,改革和完善会计职业组织自律机制,有效发挥自律机制在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中的促进作用。

  高端:CPA协会

  低端:基层会计同业组织

  十、《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条款精要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二)执行时间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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