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用法律武器“消灭”论文代写代投机构

栏目:教育资源  时间: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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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部近日发布《关于论文造假等违规案件查处结果的通报》,通报了已完成调查处理的9起违规案件,其中7起涉及论文买卖。在这些交易中,均出现了第三方论文代写代投机构的身影。有专家指出,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仍无法有效地惩治买卖论文的行为,更不足以对第三方中介机构产生足够的威慑力。(《科技日报》)

  论文造假、论文买卖早就形成了灰色产业链,代写代投机构就是这个链条上的重要环节。这类机构至今仍活跃于网上,生意“风生水起”,原因之一是打“擦边球”,逃避惩罚。上述通报称,案件涉及的论文买卖、代写代投第三方相关线索,科技部将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但有关部门如何打击,效果究竟怎样,还需要观察。

  科技部制定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9月1日正式实施。该规定第十条把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列为违规行为。第十三条规定:对于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违规的,可视情况将相关问题及线索移交具有处罚或处理权限的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理。这是种制度进步。

  不过,具有处罚或处理权限的部门或协会,是否有充分的处罚依据,能否罚“疼”违规者,还是一个问号。这主要是因为,目前国家法律层面并没有明确规定论文代投、代写行为是违法的。在目前缺少法律规制的情况下,无论是依据部门规定还是根据协会规则惩罚论文代写代投机构,恐怕所起的效果很有限,未必能有效遏制论文买卖。

  显然,绝大多数市场主体都对经济社会有积极作用,其合法经营理应受到法律保护。而论文代写代投机构则是一种不应该存在的市场主体,因为其行为用专家的话来说,“不仅破坏科研秩序,浪费科研资源,还践踏学术公平原则,产生大量现实危害。”即便这类机构能解决部分就业,能贡献部分税收,但弊远大于利,理应彻底“消灭”。

  而要“消灭”论文代写代投机构,离不开法律“武器”。为此,有专家建议将论文代写代投行为入“罪”,即在刑法修正案中将组织买卖、代写论文罪列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罪”中。这一建议值得立法者考虑,因为刑罚更具有惩治力、威慑力。据说,爱尔兰已立法禁止论文造假,代写论文者、发布相关广告者构成犯罪。

  笔者以为,除了用刑法规制外,还应该在相关法律比如《科学技术进步法》《教育法》以及市场监管法律中明确禁止论文代写代投,一旦有机构染指论文代写代投,还应该对机构进行多种处罚,比如降级、罚款、取缔等。如果是企业主要从事论文代写代投,应该责令其关停,吊销其营业执照,也就是说对违规的人和机构都应予以重罚。

  重罚的目的就是要“消灭”论文代写代投,为学术公平、科研秩序等创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环境。当然,完善法律时还应该明确,谁来监管论文代写代投机构。因为此前相关部门就为谁来监管扯皮过,这则报道中,记者采访相关部门同样遭遇“不清楚论文代写代投机构归谁管”。只有法律明确具体监管部门,才能“消灭”论文代写代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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