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盖“吃人”,谁担责?
5月12日,陕西西安一名三岁男童不慎掉入下水道被冲走失联。
“井盖吃人”事故并非个例,近年来,窨井伤人的事件在全国多地发生。
因井盖等地下设施遭受人身、财产损失,谁来担责呢?
近日,西陵法院审结了一起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25日晚上20点左右,张某在外散步时,因路面管沟井盖缺失不慎跌落坑中导致右腿划伤、下肢多处骨折。张某当晚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26天并自付医药费近5万元。2020年12月,张某的腿伤经司法鉴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张某受伤后,曾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并向“市长热线”、“智慧宜昌”投诉,确定管沟中有某供电公司的电线,有A通讯公司、B通讯公司的网线。张某向上述部门索赔,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某供电公司、A通讯公司、B通讯公司、某城管局及某市政管护中心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45790.19元。
被告辩称
被告某供电公司、A通讯公司、B通讯公司辩称:
涉案管沟中的电缆、网线产权不属于该公司,该公司也不是管沟的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某城管局、某市政管护中心辩称:
涉案管沟是供电线路检修井而非排水管网,不在我单位的养护范围内;
该管沟的收益单位是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单位是某供电公司、A通讯公司、B通讯公司三个被告,前述三被告是管沟设施的产权人。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窨井盖安全管理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井盖责任是“谁所有、谁负责”原则。故应由前三被告赔偿。
法院审理
案件经一审、二审,认定案涉管沟的管理人是某科技有限公司、A通讯公司、B通讯公司。该三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仅起诉部分连带责任人,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原告作为成年人,在案涉路段行走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自身负有过错,应承担20%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A通讯公司、B通讯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损失95586元。
法官说法
案涉管沟实际上为电缆、网线的综合管沟,而市政管护中心的职责范围是人行道路、排水管网,不包括本案所涉管沟。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产权人是管理人。
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即损害发生后,应由管理人反证证明自己已尽管理职责,否则即应承担侵权责任。这有利于确保受害人得到有效救济,促使地下设施的管理人认真履行管护职责。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258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及附属设施,应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的,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补缺。
原标题:《井盖“吃人”,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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