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说法》(188)关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昭通广播电视台《大家说法》---关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播出时间:2023年1月6日
地点:新闻综合直播间
主持人:安然
嘉宾:昭通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队长 刘发彦
节目监制:王志红
节目编审:王安任
左:主持人 安然
右:嘉宾??昭通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队长 刘发彦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于2019年12月4日,经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根治农民工欠薪问题的重要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抓紧制定根治农民工欠薪专门行政法规要求和《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积极成果。同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出台,强化了根治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法律制度保障,标志着根治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进入法治时代。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围绕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立法宗旨和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原则,着力解决建设项目资金不到位、建设市场秩序不规范,施工企业劳动用工不规范等问题,明确政府部门职责,规定用人单位、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义务,建立监督体系、管理体系、协调机制,夯实法律责任体系,以实现源头治理、全程监管、防治结合、标本兼治从而根治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也对农民工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即,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第二十八条规定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主要有以下责任:一是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二是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三是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八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四条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主 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是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妥善保存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备查。
二是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
三是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
四是建立用工管理台账。
五是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六是根据分包单位的委托及其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代发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七是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八是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相关事项。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工资支付台账应建立书面台账,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要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包单位不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包单位不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云南省
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云南省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规定,
一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二是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
三是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四是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主要有以下几个维权渠道:
一是通过电话或现场向住建、交运、水利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投诉;
二是通过电话或现场向项目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三是向项目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市直及11县市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人社部门的举报投诉电话我们已经通过昭通人社微信公众号向社会进行了公布。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五十三条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将面临以下不利后果:
一是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媒体公开曝光。
二是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将受到限制。
三是按照《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四是面临刑事处罚。根据《刑法》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将被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判处罚金。
案例:
巧家县郑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之案例分享
昭通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刘发彦
(2023年1月6日)
【裁判要点】
1.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2.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至2021年7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从云南某某劳务公司按计件分包巧家县白鹤滩水电移民搬迁安置建设项目七里安置点一号地块、二号地块、五号地块及污水处理厂等工程中的木工支模工程,郑某某按计件分包后招雇谢某某、夏某某等人对其分包的工程项目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郑某某按照工天核算谢某某、夏某某等人的工资。工程完工后,云南某某劳务公司除1.54万元未支付郑某某外,其余款项已全部支付完毕。2021年5月20日谢某某、夏某某等33人到巧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郑某某还拖欠工人工资185820.00元,巧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11月2日向郑某某下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限期整改指令书》,但郑某某仍不支付拖欠谢某某、夏某某等33人工人工资185820.00元,且逃匿。巧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该案件移送巧家县公安局,巧家县公安局于2022年4月27日将郑某某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巧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巧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由巧家县人民检察院以巧检刑诉[2022]156号起诉书,指控郑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向巧家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巧家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郑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由被告人郑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清偿三十二位原告人的工资181629.50元,被告云南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云南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所欠郑某某15400元劳务款,由云南某某劳务有限公司用于代偿郑某某所欠三十二位原告人的工资。判决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云南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不服,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经巧家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并经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认定被告人郑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清偿三十二位原告人的工资181629.50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拒不支付32名农民工的劳动报酬181629.50元,数额较大,且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后逃匿,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郑某某虽然不具有合法的用工资格,又属没有相应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而承包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且违法招用民工进行施工,上述情况不影响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云南某某劳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郑某某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当前,正值年终岁尾农民工工资集中支付的高峰期,我们真切希望各用人单位、在建工程项目企业要在从严、从细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确保工程项目建设安全推进的同时,全面推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扎实落地,确保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关爱、关怀农民工,对农民工工资不能欠、也不愿欠的浓厚社会氛围。
来源|安然整理
审核|杨宇航
编辑|高朝
平台联系方式|0870—2153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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