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法学院641刑法学考研全套资料
[全套]2021年北京大学法学院641刑法学考研全套资料
考研真题详解
北京大学法学院641刑法学
第一部分名校考研真题
一、名词解释(本题共20分,每小题5分)
1.大陆架
2.不成文宪法
3.刑法上的紧急避险
4.继续犯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50分)
1.简述法律行为构成的内在要素。
2.简述立法的基本原则。
3.简述法律解释的原则。
4.列举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类型(至少10种)。
5.简述刑法对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的特别规定。
三、论述题(每小题15分,共60分)
1.试论法的要素。
2.论宪法上的平等权。
3.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宣布,将废止劳动教养制度。请从法理和宪法等角度分析劳动教养制度的不合理之处以及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积极意义。
4.二战后,一些国际人权条约规定了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个人还可以在个别国际机构享有一定的申诉权利,某些国家领导人因犯有国际罪行而受到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审判。个人是不是国际法主体?请对此加以论述。
四、案例分析(每小题10分,共20分)
1.1999年3月26日晚被告人李宁、王昌兵与吐逊江(在逃)在阿克苏市一歌舞厅饮酒时,被害人阎世平进入李、王的包间与之攀谈,其间阎提出与李、王合伙挣钱,李宁等人再三追问如何挣钱,阎称准备绑架一市长的儿子。后被告人李宁、王吕兵乘坐吐逊江驾驶的白色奥拓车将阎拉至阿克苏市团结路一茶园处,李、王等人追问绑架何人,阎世平不说,李宁、王昌兵等遂对阎拳打脚踢。期间,与被害人阎世平相识的一出租车司机上前劝阻,李、王等人停止了殴打并乘车离开,阎世平乘机躲进该茶园地下室通道处。后被告人李宁、王昌兵又返回茶园处,找到阎世平,并将其强行拉上车带至西湖后湖堤处。李宁、王吕兵等人将阎拉下车,拳打脚踢逼问其欲绑架的具体对象,并以此敲诈其钱财。后被害人阎世平为摆脱李宁、王昌兵等人的殴打,趁其不注意跳入西湖中。李宁、王昌兵等劝其上岸,并调转车头用车灯照射水面,见阎仍趟水前行不肯返回,被告人王昌兵让李宁下水拉阎一把,李称其水性也不好,三人为消除阎之顾虑促其上岸,遂开车离开湖堤。后阎世平的尸体在西湖后湖堤附近被发现,法医尸体检验报告证实,阎世平肺气肿、肺水肿,全身体表无明显损伤,结论为溺水死亡,排除暴力致死。请分析:
(1)李宁、王昌兵的行为与被害人阎世平的死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4分)
(2)李宁、王昌兵的主观心理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何种故意和过失?(3分)
(3)李宁、王昌兵两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3分)
2.A国a大学委托B国b科研机构为其研制一颗卫星,该卫星搭载C国的运载火箭从D国的发射场发射升空。发射过程中,火箭残骸从空中落下,与正在地球表面飞行的M国无人机相撞,导致无人机坠毁于N国领土,并造成地面二间房屋损毁,一名村民死亡。该卫星成功进入预定轨道并正常运行30日后,由于电源意外故障而改变轨道,与附近正常运行的K国通信卫星相撞,导致两颗卫星报废。请援引外层空间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分析以下问题:
(1)谁应对M国无人机坠毁、N国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K国卫星报废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7分)
(2)请对现有外层空间损害赔偿责任有关规定的局限性进行评述。(3分)
参考答案
答:大陆架是大陆向海洋的自然延伸,通常被认为是陆地的一部分。又称为“陆棚”或“大陆浅滩”。它是指环绕大陆的浅海地带。大陆架含义在国际法上,指邻接一国海岸但在领海以外的一定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沿岸国有权为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其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答: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而且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不成文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答: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的行为。①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
②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③必须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④有避险意识;⑤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答:继续犯(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其特征为:①实行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而不仅仅是不法状态的继续;②实行行为在一定时间内(成立继续犯所需的时间内)持续;③一个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体的法益,即实行行为自始至终都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法益。如果数行为侵犯同一法益,或者一行为侵犯数种法益,则不是单纯一罪的继续犯。
答:法律行为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的效果的行为。法律行为构成的内在要素:
(1)动机
动机是指直接推动行为人去行动以达到一定目的的内在动力或动因。现代社会学和心理学研究认为,人的行为是由需要引起的,行为的实施是为了实现对人的需要的满足。需要引起动机,动机产生行为,行为趋向目的,目的实现满足,满足导致新的需要。
(2)目的
目的是行为的本质要素。它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达到或力求实现某种目标和结果的主观意图。在法律行为的结构中,目的构成行为的灵魂,并给予行为以规定性。考察法律行为,应当研究法律行为的目的。
(3)认知能力
法律行为的认定需要考察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行为目的的形成并不完全是一个盲目的过程,它基于人的认知能力、水平,基于人对行为意义、后果的认识与判断。在法律上,正是根据人的认知能力的有无和强弱,而将自然人分为有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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