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栏目:教育管理  时间:202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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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我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的招生,是指按江西省教育厅正式下达我校的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开展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办学性质及主管部门

  第四条 我校是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专科层次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校代码(国标):13424。是江西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江西省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江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单位。

  第五条 主管部门:宜春市人民政府。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学费

  第六条 江西省教育厅下达招生总计划,我校根据实际办学情况,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并上报江西动漫省教育厅。收费标准根据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收费。

  2021年招生专业及学费标准

  第四章 录取条件

  第七条 我校录取新生的基本条件:

  1.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

  2.参加全国文化统考且成绩达到当年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录取分数线,艺术类考生还需取得本省专业考试合格证。

  3.身体要求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护理、助产、临床医学、药学、中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医学美容技术等专业要求无色盲。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对所有进档考生,根据本人填报专业志愿及我校招生计划,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同分情况下,根据录取省份的投档原则录取。

  第九条 实行平行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艺术类考生按专业合格、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再根据各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进行征集志愿投档录取。

  第十条 各专业均文理兼招,考生男女比例要求不限,所有专业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一条 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投档的考生,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所填专业录取额满,但总招生计划未满时,我校将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申请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尽可能满足考生的专业要求,直到总招生计划录取满额为止;对报考专业计划已满,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我校进行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学生进校后可按相关规定申请转换专业。

  第六章 入学与注册

  第十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七章 奖助学措施

  第十六条 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金,获资助者平均每生每年3300元;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设立国家奖学金,获奖者每生每年8000元;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者每生每年5000元。学校还设立了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特等奖学金获得者每生每学期100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可同时申请学校困难补助或“一对一”帮扶。

  第八章 毕业及“专升本”

  第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宜春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并由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开具《就业报到证》;通过相关考试还可获得职业资格证证书和专业等级证书。

  第十九条 完成三年学业,且品学兼优的学生,可参加江西省“专升本”考试,考试通过后升入江西省内普通本科院校相同或相近专业三年级学习,毕业时颁发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第一学历)。

  第八章 学校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条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教体新区锦绣大道996号 邮编:336000

  招生工作处办公电话:0795—3203236 传真:0795—3203019

  学校网址:http://www.ycvc.jx.cn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省出台的最新政策相抵触,以国家、省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宜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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