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没有准时返岗公司可以直接开除我吗?

栏目:教育管理  时间:2023-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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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提问】

  家里老人生病,我向公司请假一周回去照顾,后来因为老人病情反复我又在老家待了几天;最终,比预计返岗时间晚了3天才回到公司上班,公司人事说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无故旷工3天算自动离职”,说我已经离职了,这样可以么?

  【律师回答】

  不可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员工违法解除金。

  首先,劳动合同法并无“自动离职”的概念,一般公司以员工无故旷工/缺勤为由解除,其实适用的就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员工严重违纪可以解雇员工的条款。

  如适用“旷工/缺勤”的规章制度解雇员工,必须综合判断“旷工/缺勤”的实际情况,如果员工确实事出有因或公司没有尽到及时联系员工、催告员工、要求员工返岗的告知义务,公司不得直接解雇员工,否则就是违法解除。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员工“严重违纪”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实际运用中应当严格审查违纪的严重程度,当且仅当员工违纪行为达到了“严重”的程度,公司才能依法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员工如果仅仅是轻微违纪、一般违纪或者员工违纪并无主观恶意,系因客观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归责于员工的原因导致的,则公司无法据此解除劳动关系。

  最后,2020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不止一次提出了“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通过司法裁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倡议,如果因为员工请假照顾老人、孩子,没有及时返岗就开除员工,公司如此残酷的做法显然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可能受到法院的支持。

  【司发判例】

  (2020)沪01民终3063号 《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认定:“2019年7月14日晚苏某某1的小孩由于突发意外而受伤,在此情况下,苏某某1作为法定监护人带小孩至医院就诊,于情、于法均并无不当,即便请假程序存在瑕疵,但在当时紧急情况下,要求苏某某1切实严格按照规定的请假流程履行请假手续,未免太过于苛责,也不符合人之常理。

  当然,2019年7月16日苏某某1的儿子出院后,小孩的伤情得以有效处置,此时紧急情况解除,苏某某1理应尽快返回工作岗位并履行相应请假手续,但苏某某1在明知其请假未获准许的情况下依然未能及时回到工作岗位,做法的确欠妥,也有违劳动纪律,但此时距离劳动关系解除之日并不足3日,未达到制度规定的解除条件。

  苏某某1此次缺勤事出有因,纽斯达公司不做区分,一律按照旷工处理,并解除与苏某某1的劳动关系,难以称之为合理、合法。”

  二审法院认定:“旷工是指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按约提供劳动。本案中,2019年7月15日至16日苏某某1系因其子受伤,苏某某1作为法定监护人带小孩至医院就诊而未按约提供劳动,即便苏某某1请假程序存在瑕疵,亦不应认定为旷工。

  纽斯达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以苏某某1自2019年7月15日起存在三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与查明事实不符,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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