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事故谁负责?

栏目:教育管理  时间:2023-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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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工程质量事故频繁发生,成为危害人生命的隐形杀手,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管理、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等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及危害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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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事故谁负责?

  北京市众贺律师事务所贾学峰律师解答:

  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就建设方与承包方及建筑施工方而言,其责任一般由承包方承担。《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59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这一点也可以从民法典规定中得到印证:“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发包人还可据此请求相应减少支付工程款。

  

  北京市众贺律师事务所贾学峰律师解析: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的承担问题

  (1)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由承包人承担,并进行修理、返工或改建,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发包人可以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2)因发包人过错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发包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发包人过错包括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发包人提供的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发包人提供或指定的设备材料不合格、发包人直接指定的分包人承担的分包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同时规定,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不能再以使用部分质量不合格为由主张拒收或赔偿;承包人在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自己的责任。

  在建设工程中,建设工程质量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承担方的认定需要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同时发生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事故需要按照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事故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贾学峰律师简介

  自2000年开始执业,具有丰富的诉讼执业经验。精通有关房地产各类纠纷案件、继承纠纷案件、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以及执行困难案件、疑难案件的再审。代理借贷案件的快速查封、冻结财产,协助办理诉讼保全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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