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弄虚作假投标将会导致投标行为无效
【前言】
在各种类型的招投标的实践中,弄虚作假的行为数不胜数。据业内人士反映,经常会碰到例如业绩合同、资质证书、实验报告、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等资格证明文件造假的事件,基本是凡是能决定招标资格,影响评标因素的文件资料,都可能被造假。但是,此类不诚信的行为,终究是瞒得了一时瞒不了一世,一旦被审查出造假行为,轻则丧失投标资格,导致中标无效,重则承担刑事责任,最终得不偿失。
【案例导入】
2017年9月1日,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公司受合肥市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发布了“关镇河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及监理一体化”项目《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投标人指标”规定“自2012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时间为准)具有单个合同工程总投资额不少于4000万元的市政道路工程监理业绩。总监理工程师业绩系具有单个合同工程总投资额不少于4000万元的市政道路工程监理业绩(时间不限,在此项目中任职总监)。”
2017年9月22日,监理公司提供了《投标业绩承诺函》,承诺其所提交的投标人业绩大众路(东方大道-包公大道)市政监理项目等项目业绩真实有效,同时提交《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监理业务手册》作为证明材料,《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订立时间为2015年11月30日,载明大众路(东方大道-包公大道)工程建设规模5454m某45m,计划工期18个月,总监理工程师李敏,监理期限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备案移交止。
2017年9月22日涉案项目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监理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金额170万元,并于当日中标公示,同时公示其中标业绩。
2017年10月16日监理公司领取中标通知书。监理公司提供的《监理业务手册》载明:大众路(东方大道-包公大道)市政监理项目于2015年10月开工,2017年2月竣工。“竣工验收结论”栏载明“验收组一致同意该工程验收合格”,监理公司自己加盖了本公司公章,但未注明具体时间;“建设单位意见栏”载明“监理单位在本项目监理工作中,对质量、进度及投资控制在事前、事中及事后都能积极控制,使得工程圆满结束”,合肥新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创公司)和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点工程管理局市政工程处(以下简称新站重点局市政工程处)共同加盖公章,但亦未注明具体时间。
2017年9月24日,投诉人石先生向“12345政府服务直通车”投诉,称监理公司提供的第五个业绩(大众路监理工程)与实际不符,该项目目前还在施工中,并未竣工,同时提供了现场照片。公管局据此进行调查,并于2017年9月30日向新站重点局发出协查函。10月11日新站重点局回函,称“大众路1标段主体工程已完工,我局组织监理单位等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了初验收,验收合格”。
2017年10月10日监理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解释因2016年12月大众路约600米道路改成下穿隧道,全线通车完工计划时间滞后,该项目需等待其他单位将甩项工程完成后再作最后衔接,目前现场处于非正常完工状态。
2017年10月19日及11月6日,监理公司的授权委托人、项目经理李敏两次接受执法询问调查,承认大众路工程项目未全部完工,未经过竣工验收。2017年以来大众路工程一直处于施工状态,进行摊铺沥青和人行道浇筑混凝土垫层等属实,该公司按合同约定仍在提供监理服务。
2017年10月26日,公管局调查人员到大众路施工现场查看,发现该条道路人行道和机动车道部分路段沥青尚未摊铺,该部分工程在原告监理合同范围内。监理日志显示,至2017年9月6日大众路工程一直处于施工状态,监理公司依然进行监理服务。2017年8月9日新站重点局向管委会上报《关于大众路1标工程相关问题的签报》,载明“大众路1标段”(包公大道-东方大道段)老路改造工程于2015年12月10日开工建设,因合安城际铁路规划建设需要,大众路(包公大道-浍水路段)约650米须改为下穿道路,经新站重点局与施工单位协商,施工单位同意将下穿路段道排工程甩项,由重点局另行招标。鉴于“大众路1标段”东方大道-浍水路段路排工程已基本完工,建议已完工的“大众路1标段”东方大道-浍水路段道排工程办理竣工验收移交。2016年12月东方大道-浍水路段道排工程另招标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2017年11月13日公管局作出《关于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中标无效的处理决定》(合公督决〔2017〕179号,以下简称《处理决定》)后于次日向监理公司送达。其后,监理公司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于2017年12月28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告知公管局的举证责任,在审查了公管局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材料后于2018年2月2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2月26日向监理公司和公管局送达。
【律师分析】
投标人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据《招标文件》“业绩要求”,已完成的工程要有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监理公司在投标时提供了大众路(东方大道-包公大道)工程监理作为其业绩之一,但其提供的《监理业务手册》“建设单位意见”栏新创公司和新站重点局市政工程处仅加盖公章,并未署名日期,也未明确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2017年8月9日新站重点局向管委会上报《关于大众路1标工程相关问题的签报》的内容显示,除650米甩项工程另行招标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东方大道-浍水路段至2017年8月9日亦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新站重点局回复函称大众路工程是“初验收”,并未明确是竣工验收及验收时间;监理公司自己出具给公管局的情况说明也承认“现场处于非正常完工状态”;公管局在调查石先生的投诉过程中,向监理公司的授权委托人、项目经理李敏了解有关情况时,李敏承认大众路工程项目未全部完工,未经竣工验收,2017年以来一直处于施工状态,监理公司仍在履行监理合同;2017年10月26日,公管局工作人员到大众路施工现场查看时,发现在监理公司监理合同范围内的道路人行道和机动车道部分路段沥青尚未摊铺。以上事实证明监理公司在参加涉案项目投标时,“大众路监理工程”并未经过竣工验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业绩,而监理公司对此明知,但其仍然将此作为投标人业绩参与投标,确属弄虚作假以骗取中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公管局作出监理公司在关镇河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及监理一体化项目的中标无效的处理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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