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表演、网络主播经纪机构首度纳入行政管理
为加强网络表演行业内容源头管理,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文化和旅游部就《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征求意见。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首度将网络表演、网络主播经纪机构纳入行政管理范围,这一措施对于网络直播行业整体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
一、构建责任传导机制,线上线下统一管理
此次《办法》所称网络表演经纪机构,是指依法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的经营单位。网络表演经纪活动包括:网络表演内容的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网络表演者的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网络表演直播平台等网络表演经营单位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按照《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规范管理。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也就是行业内俗称的“主播经纪机构”“MCN机构”或者“主播公会”。机构的存在对直播内容有较大影响力,是连接直播内容生产者和传播渠道的中间桥梁,此前一直处于管理空白地带。《办法》遵照线上线下统一管理原则制定并推行,最显著标志即第四条规定,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这与线下演艺经纪机构、艺人经纪等管理一致。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申请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应当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关于《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外商投资等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的出台将加强网络表演行业内容源头管理,进一步明确平台、主播、经纪机构三方关系,形成“平台管经纪机构”“经纪机构管主播”的层层责任传导机制,确保网络表演行业健康发展。例如,第五条明确规定,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核验平台内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资质,不得允许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过期的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在其平台内开展网络表演经纪活动。第六条,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为网络表演者提供服务,应当通过面谈、视频通话等有效方式对网络表演者进行身份核实。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为网络表演者提供服务,应签订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维护网络表演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对签约的网络表演者的违法行为、违规处理、投诉举报等信息进行记录、保存等动态管理,根据不同情形采取限制服务、停止合作、提请行业协会进行联合抵制等措施。第十四条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网络表演经纪活动信息数据。
二、首次明确人员配比,确保开展主播培训及职业规划
线上线下统一管理是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的核心原则,这一核心原则在《办法》具体规定上随处可见。其中之一就是首次明确限定经纪人员和网络表演者的人员配比。第八条明确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配备满足业务需要的演出经纪人员,演出经纪人员与所签约网络表演者人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0。以保证经纪人员对于主播的监督、管理和提升。
这一比例的确定一方面考虑到目前网络主播经纪人与网络表演者基本工作都发生在线上,彼此不见面,也没有更多的工作交互,这与线下艺人经纪人与艺人的工作关系相比更加松散,因此可以存在一定比例范围内的一对多。另一方面,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签约的网络表演者规模已突破万级。据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网络表演直播分会发布的《2020年中国网络表演直播行业发展报告》,主播群体方面,截止到2020年末,我国网络表演(直播)行业主播账号累计超1.3亿(根据23家平台汇总数据),其中日均新增主播峰值为4.3万人。
网络表演经纪人需要与其签约主播有充分的信息沟通,并对其尽必要的职业培训义务,以及帮助主播解决法律等相关问题,因此“一对多”不能毫无限制。1∶100是在前期面向平台和较为成熟的主播经纪机构大量调研之后得出的、较为理想的,且主播经纪机构目前可行的人员配比。
根据《办法》,演出经纪人员主要从事的工作除网络表演者的招募、考察与签约外,还特别强调要为网络表演者制定发展规划并进行宣传推广。第九条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管理,定期开展政策培训,讲解网络表演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内容和行为,增强网络表演者的法律知识和守法意识。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提升签约的网络表演者的业务能力,定期开展业务培训,邀请专业人员讲解网络表演技术、技巧、技能和从业规范,提升网络表演者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
网络直播行业从野蛮生长到规范管理的一个显著表征就是主播的职业化。《办法》的推行对于主播职业化推进将有决定性作用。主播行业越来越成熟,规模庞大,产业链分工清晰,专职主播已经成为从业者的一种常态。业内认为,有责任、有未来、有规划将是未来主播职业化的新特征。
三、加强行业自律,打击黑灰产增强行业公信力
互联网高速发展“与时俱进”的黑灰产像蝗虫一样,滋生在网络触及的每个角落,网民财产安全受到侵害,网络安全面临挑战,与黑灰产的对抗是一场无硝烟的战争。此次征求意见的《办法》,从约束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角度,为治理黑灰产增加一条“安全带”。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不得以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炒作网络表演者收入。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约束,要求其不得以特殊对待、语言刺激、承诺返利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第十四条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网络表演经纪活动信息数据。
第十五条要求网络表演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和经营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强化诚信教育;加强信用信息在行业评先评优、市场拓展等方面的参考与应用,对列入失信名单的会员可采取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开展行业联合抵制等措施。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目前正在筹建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专业委员会,将以专门的行业组织来加强行业自律。通过建立行业黑名单、信用管理等方式确立行业公信力并增强行业自律的威慑力。
完善网络生态治理,意在构建健康网络环境,《办法》配合新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施行,在第七条明确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的,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经其监护人书面同意。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在网络表演经纪活动中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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