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支付“落标补偿费”合理吗
转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案例看台】
要求支付“落标补偿费”合理吗
■ 马正红
案例回放
某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对某市级医院办公家具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项目预算为487万元,该项目采购家具种类较多,制作要求较高,部分家具不能从书面主观判断并确认其是否满足采购需求,因此,本项目采购人选择3种重要家具,要求投标供应商递交投标实样。招标文件中设置了实样评分项,满分15分,未递交实样的实样评分为0分。招标文件还详细规定了实样的制作内容和具体要求、投标实样送达地点、采购结束后中标实样和未中标投标实样的处置等要求。截至投标截止日,共有11家单位递交了投标文件,其中两家供应商未递交实样。开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及时组织采购人和专家进行评审。经资格审核、符合性审查、实样评分、投标文件书面评分等一系列程序,最终,确定次低价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时在官方网站发布了预中标结果公告。
未中标供应商A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其投标的实样,向采购代理机构请求支付落标补偿费4万元。其理由是本项目设置了家具样品,提交样品的要求较高,供应商制作的成本、运输费用都不是一笔小数目,要求支付落标补偿费合情合理。采购代理机构约谈了A公司, 告知A公司,招标文件中并未规定落标补偿费,因此不予补偿。A公司还提出中标供应商D公司是既得利益方,即使招标文件未规定需要支付落标补偿费,可否请求让中标供应商D公司支付落标补偿费?采购代理机构告知,招标文件中并未规定落标补偿费,也未规定让中标供应商支付这笔费用,因此,让中标供应商支付相关费用没有法律依据。
以上案例引出两个问题:招标文件中并未明确规定需要支付落标补偿费,未中标单位要求支付落标补偿费合理吗?可以由中标供应商支付落标补偿费吗?
设计类项目设有落标补偿费,可以由中标供应商支付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设计方案征集类项目一般都设有落标补偿费,之所以采购人愿意支付投标人补偿费,是因为可能在今后的正式方案中用到部分未中标人的部分设计思路和设计理念。招标人对未中标的设计方案予以补偿具有合理性。设计项目竞争的关键是设计方案的优劣和设计团队的素质能力,而不是设计服务费用。对于设计招标项目一般会考虑给予未中标的设计方案一定金额的补偿,这是国际惯例。我国立法也有一些原则性规定,如《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等都有关于落标补偿费的规定。但对于具体的补偿金额,没有明文规定,一般根据设计量及难易程度而定。
对设计类项目,如果明确有落标补偿费,这笔费用由中标人支付也是可以的,但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比如,一些设计项目的招标文件就这样规定:“本项目设有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未中标单位的方案设计补偿费包含在中标价内,中标人向未中标的投标人支付方案设计补偿费(含税金等),否则,招标人有权在合同中扣除相应费用。”
其他项目一般没有落标补偿费
笔者查阅了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并没找到 “落标补偿费”的具体规定。对于需要投标人提供贵重样品的项目,曾有学者指出,提交贵重样品的项目,供应商制作的成本、运输费用都不是一笔小数目,应当对提供样品而未中标的单位支付落标补偿费。关于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项目是否需要支付样品制作费或者给予合理补偿问题,《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修改时曾出现过两种不同意见。
18号令修改征求意见稿采纳了落标补偿费的意见,当时18号令第二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除仅有书面描述不能穷尽采购需求的要求,以及需要主观判断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要求等特殊情况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投标人在评标中提供样品。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采购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并支付样品制作费或者给予合理补偿。但财政部最后公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的“支付样品制作费或者给予合理补偿”内容,即对于提供样品的项目并不支持落标补偿费。
对于本案例而言,招标文件并没有规定落标补偿费,而且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对于提供样品的项目,也没有“落标补偿费”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对于本案例而言,未中标供应商A公司向采购代理机构请求支付落标补偿费4万元,是无法律依据的,不存在这笔费用,自然也无法请求让中标供应商D公司支付所谓的落标补偿费。
(作者单位: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法规链接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六)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当满足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的不同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十三)未中标方案补偿办法。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 对于达到设计招标文件要求但未中标的设计方案,招标人应给予不同程度的补偿。(一)采用公开招标,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补偿标准。若投标人数量过多,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一定数量的投标人进行补偿。
(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人应给予每个未中标的投标人经济补偿,并在投标邀请函中明确补偿标准。
招标人可根据情况设置不同档次的补偿标准,以便对评标委员会评选出的优秀设计方案给予适当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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