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一主题 | “以案说法”典型案例分享(三)

栏目:教育管理  时间:2023-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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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 法 律 武 器 保 护 自 己

  为贯彻实施全县“八五”普法规划,切实增强广大妇女儿童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县妇联微信公众号开设“以案说法”典型案例分享,引导广大妇女儿童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建始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谭某抚养案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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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谭某系其父母于2006年7月27日生育的婚生女,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0年9月14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1.解除婚姻关系;2.共同财产无异议;3.孩子谭某归男方抚养,女方每年给女儿支付生活费4000元;4.双方无共同债务等。”离婚后十多年来母亲一直未履行向谭某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现谭某已进入初中,各项开支费用仅由父亲的收入无法满足谭某的基本生活开支,希望母亲履行当初离婚协议中约定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02

  办案经过

  谭某从网上得知“12348”法律服务热线,遂打电话寻求帮助。工作人员了解到谭某希望通过诉讼追讨抚养费,告知其根据《法律援助法》的规定,她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告知其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父母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来建始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2022年4月8日,谭某到建始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审查相关资料后为其指派律师进行办理。

  律师接到指派后,联系会见谭某并认真听取了谭某家的基本情况及诉求,律师了解完案件并仔细梳理案情后,准备了起诉状,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5月18日,建始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母亲支付2022年3月15日前下欠的抚养费46000元;自2022年4月起按333元/月的标准支付谭某抚养费至其年满18周岁止。

  03

  案件点评

  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少有所养是为人父母应尽的义务,抚养义务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谭某父母离婚时已就谭某抚养费的标准、期限等支付方式作出明确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法院予以支持。

  原标题:《一月一主题 | “以案说法”典型案例分享(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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