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在行动】阳光司法进乡村,醉酒驾驶敲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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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0日,宾川法院到鸡足山镇沙址村委会开展阳光司法活动,公开审理被告人李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对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并当庭执行逮捕。
案情回顾
2022年8月13日22时1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宾川县鸡足山镇上沧村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本人所有的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货车在金牛镇白塔路城北环岛附近路段被公安执勤民警查获。
公安民警对李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李某某呼出的气体中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4mg/100mL。经检验,李某某送检血样中定性检测出乙醇成分(酒精)含量为112.61mg/100mL。
李某某被查获后,其驾驶的货车被公安机关收缴并予以报废。另查明,李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宾川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当庭宣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定性检测出酒精含量为112.61mg/100 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处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案件经审理当庭作出判决,对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当庭宣判后即对李某某执行了逮捕。
此次活动,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镇政府工作人员、村民代表等50余人参加旁听。庭审结束后,法官还向旁听人员开展了以案释法。旁听人员纷纷表示,通过此次零距离旁听庭审,以真实案例以案释法,警示教育效果真实、震撼。
来源/宾川县人民法院
编辑/王静红
责编/李丹
审核/朱晓天
终审/杨凤云 吴洪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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