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鄞州区公布住建领域10起典型案例

栏目:教育管理  时间:202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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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网讯(李佳静 朱科娜 王秋艳)自2020年10月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以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鄞州区住建局)共有涉及建设、人防、生态环境3个领域的378.5项行政处罚事项划转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鄞州区综合执法局)。双方于2021年10月签订划转协定书,细化两部门在执法协作中的具体职责内容。截至2023年3月,鄞州区综合执法局共收到鄞州区住建局线索移交83件、自行整改21件、立案调查30件。

  

  在此基础上,鄞州区综合执法局联合鄞州区住建局公布房屋装修、公租房管理、工程建设、人防设施、建筑垃圾等方面的共10起典型案例,希望通过普法宣传,进一步增强市民的学法守法意识。

  房屋装修篇

  案例一: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房屋装修经营者违法进行房屋装修案

  2021年11月,鄞州区综合执法局接到鄞州区住建局关于东都华庭小区某室违法进行房屋装修的案件移送函及附件,属地福明中队执法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发现当事人王某在装修过程中擅自楼板开洞,凿除厨房顶部楼板面积约2.6平方米。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鄞州区综合执法局作出罚款人民币7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条 住宅房屋装修不得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不得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第三十七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房屋装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进行房屋装修的,由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案

  2022年8月,鄞州区综合执法局收到鄞州区住建局的案件移交函,反映惊驾名庭小区某室疑似存在将不具备防水条件的房间改为卫生间的情况。鄞州区综合执法局明楼中队调查发现,张某在租用该室期间,将不具备防水条件的房间改为卫生间,在客厅新增了一个4平方米的卫生间,依据《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鄞州区综合执法局对其处以1万元的罚款。

  法律依据:《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住宅(含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房屋装修中禁止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四) 将不具备防水要求的房间、阳台等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改变车库、车棚设计使用功能;

  第五十一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由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恢复原状或者维修加固等排除危害措施;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逾期不采取排除危害措施,未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涉及违法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案例评析:任意拆改房屋结构会对房屋整体安全性造成极大安全隐患。鄞州区住建局与鄞州区综合执法局将在执法协作、案件移送等方面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真正做到“防、管、治”相结合。

  公租房管理篇

  案例一:承租人转借公租房案

  2023年1月,鄞州区综合执法局接鄞州区住建局移交函,反映当事人丁某涉嫌于2020年12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在首南街道和顺家园实施承租人转借公租房的行为,将房屋转借周某居住,但并未收取租金。鄞州区综合执法局专业二中队核查后发现情况属实,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承租人转租公租案

  2023年1月,鄞州区综合执法局接鄞州区住建局移交函,反映包某存在转租公租房的行为,鄞州区综合执法局专业二中队经调查取证后发现,包某于2021年10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将承租的和顺家园某室分别转租给赵某、彭某及杨某居住,收取租金共计20790元。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400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2079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案例评析:公租房是政府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鄞州区综合执法局与鄞州区住建局通过“住建部门发现问题——移送违法线索、移交案件信息——综合执法部门立案查处、反馈处罚情况——住建部门完善事后监管”的常态化管执联动机制,维护公租房市场秩序。

  工程建设篇

  案例一: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案

  2022年9月,鄞州区综合执法局接到鄞州区住建局关于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案件移交函,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发现,7月至9月营业期间,宁波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三次现场检查均不符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但未停止使用,仍对外开放营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5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案例二: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案

  2022年10月,鄞州区综合执法局收到鄞州区住建局案件移送函,反映东胜街道某公司存在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申报消防验收备案的情况。属地中队队员现场复核明确,该经营地址为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网吧,确存在内部装修验收合格后未申报消防验收备案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5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案例评析:对建筑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可以消除先天性火灾隐患,降低建筑物发生火灾的概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鄞州区住建局和鄞州区综合执法局将通过加强行业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协作,筑牢建筑消防安全防线,绷紧消防安全之弦。

  人防设施篇

  案例一: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案

  2021年11月下旬,鄞州区综合执法局接到鄞州区人防办的移交函,反映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东部新城某小区涉嫌存在人防设施被违法拆除的现象。属地东部新城直属中队执法队员对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后发现,该小区地下车库共6扇人防封堵门被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鄞州区综合执法局对其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的行为处以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侵占人防工程案

  2022年7月,鄞州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钟公庙街道宁南北路某地下停车场涉嫌在人防工程内堆放物品。经与鄞州区人防办沟通核实,明确了该违法行为。最终,鄞州区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案例评析:人防设施是战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重要设施,是阻隔爆破杀伤的“生命之门”。鄞州区综合执法局与鄞州区人防办将完善协调联络机制、案件移送机制、培训交流机制,提高执法监管效能。

  建筑垃圾篇

  案例一: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经备案的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主要内容案

  2022年9月,鄞州区综合执法局横溪中队在日常工地检查中发现,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横溪镇人民北路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经备案的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仅在工地办公室张贴相关内容。依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鄞州区综合执法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2100元的处罚。

  法律依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经备案的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主要内容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二:未取得核准文件的单位违法从事建筑垃圾道路运输案+将装修垃圾交由未经依法核准的运输单位运送案

  2022年8月,鄞州区综合执法局明楼中队执法队员在江东北路日常巡查检查时,发现一辆货车在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情况下,擅自运输6立方米的装修垃圾进行处置。经调查,该货车为宁波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同时据公司法人代表所述,该车载装修垃圾为某沿街店铺装修产生,店铺老板李某以400元一车的价格委托其进行处置。鄞州区综合执法局依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宁波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0元并处罚款105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对李某处人民币1400元的罚款。

  法律依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将装修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暂存、收运,未将装修垃圾中的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未将装修垃圾分类装袋、捆绑并交由经依 法核准的运输单位运送至资源化利用企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单位违法从事建筑垃圾道路运输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评析:建筑垃圾处置既是“无废城市”建设重要一环,也考验着一座城市的精细化治理水平。2022年7月《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对建筑垃圾源头、运输、处置管理等作出系统详细规定,《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规范》等配套标准也应运而生。鄞州区住建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工地、住宅小区的源头管控;鄞州区综合执法局加强对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查处,同时双方将通过数据共享,推动形成多跨协同的闭环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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