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四个坚持”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 高质量实施“一法一办法

栏目:教育管理  时间:202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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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海宁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对标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积极开展绿色行动,大力实施节能工程,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社会节能中示范表率作用,扎实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坚持“权责法定”,明确节能监督管理职责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四条规定,结合三定方案,明确中心负责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指导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落实公共机构节能目标任务,制定和实施全市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指导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工作职责,明确在公共机构节能领域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监督检查中关于“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等8项主要内容。同时,建立和实施海宁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标准,工作标准分为日常工作、宣传培训、监督检查、项目改造、监控(展示)中心运行管理等10个板块,明确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责任分工,做到节能工作细则清晰无误、操作规范便捷。

  二、坚持“精准指导”,落实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自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以来,中心分别印发和实施了“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每年分解下发年度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要点。按照节能规划积极组织实施,开展了考核办法更新、节能工作情况调查和抽查、多轮节能督查、节能培训、执法考试、广泛的节能宣传、节能改造、示范创建等工作。在此背景下,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稳步推进,2022年,全市公共机构人均能耗同比下降0.15%,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同比上升0.08%,人均用水量同比下降7.58%,其中能源结构是用电占比78.95%,其次是天然气、汽油分别占比9.23%、8.51%。用电为6716.62万千瓦时,用电同比上升3.16%(用电上升的主要原因为公共机构用电需求的增长,如学校的新建和扩建、民生实事工程安装教室空调用能增加等);用水为254.58万立方米,同比下降2.73%。

  三、坚持“节能改造”,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水平

  始终将节能改造作为“碳中和”的重要手段。一是实施节电工程。按照“一年试点、二年扩大试点、三年全面推广”总基调,扩大全市公共机构智能化节能系统改造,目前已完成62家。其中市人民医院的智能化能源管理系统覆盖该院60%的能耗,系统启用后每年可达到18%的节能率,每年可直接节约能耗费用约100万。二是开展数字化节水。以行政中心水资源动态监测系统项目为蓝本,试点海宁中学开展合同管理模式水资源动态监测系统项目建设。市人民医院、市教育园区、市紫微高中已高标准完成水平衡监测系统安装运行。三是推进绿色能源建设。市行政中心、硖石街道、马桥街道、市人社局、市税务局等符合条件的机关单位“应装尽装”,完成屋顶分布式光伏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建设并投入运行,合计装机容量631kwp。其中行政中心已累计发电123.35万千瓦时,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229.80吨。在市光伏专班的助力下,市高级中学等3所学校作为海宁首批低(零)碳学校试点单位,完成了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并网发电,累计装机容量790kwp。四是落实高效照明改造。全市所有镇级以上政府部门全部完成LED照明改造,做到采用LED灯或陶瓷金卤灯80%以上,全市公共机构累计完成LED改造55162盏,实现节电率30%以上。

  四、坚持“示范引领”,推进机关绿色低碳发展

  加强公共机构节能领域示范单位的创建和指导,大力开展市级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和节约型机关创建,全市建成率分别达到100%和94%。其中市人民法院、市马桥中心小学成功创建省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市人民医院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市传媒中心成为海宁市第一家绿色机房认证的公共机构。市行政中心成功创建国家级第一批公共机构水效领跑者单位,节水案例荣获浙江省2021年度“节水行动十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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