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女职工退休年龄认定关键是“看岗位”

栏目:教育管理  时间:2023-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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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女职工退休年龄认定关键是“看岗位”

  摘要: 女职工退休年龄认定关键是“看岗位”。

  2023年4月4日,最高检公布第四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其中,《陈某诉江苏省某市人社局撤销退休审批检察监督案》(检例第167号),涉及社会广泛关注的退休年龄认定问题。1995年1月劳动法实施后,企业治理员工从身份治理转向岗位治理。人民检察院办理企业员工不服退休审批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审查企业、人社部门及人民法院是否正确执行依员工实际工作岗位确定退休年龄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维持以身份确定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行政审批决定,认定事实与女职工实际从事工作岗位不符的情形,应当依法予以监督。

  【基本案情】

  陈某,女,1964年4月出生。1981年经招工成为江苏省某市印染厂职工。2001年7月,经招聘进入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某投资公司工作。2005年起,某投资公司多次行文,委派陈某到其下属的石化公司、纺织公司任财务科长、财务部副经理、财务总监等职务。某投资公司也多次发文明确陈某享受治理岗位相应待遇。

  2014年8月14日,某投资公司以陈某已年满50周岁达到工人退休年龄为由,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同月18日,某市人社局批准陈某自2014年4月起退休。陈某认为自己属于治理岗位人员,按照规定应在55周岁退休,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人社局退休审批手续。

  2016年3月24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陈某的工作岗位已按照程序被确定为治理或技术岗位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6年10月30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无证据证明陈某曾从工人身份转换为干部身份,且某投资公司对陈某45周岁前后的治理或者技术岗位不予认可,故陈某应按工人身份50周岁退休,人社局批准其退休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某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以相同的理由裁定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陈某不服法院生效判决,向某市检察院申请监督。该检察院经审查,于2019年6月24日,提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调查核实。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了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向陈某了解情况、调阅某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资料,查明陈某自40岁起先后在某投资公司下属石化公司、纺织公司等从事财务治理工作,并得到某集团有限公司的确认。二是向某市人社局了解关于退休审批的政策规定,发觉其为陈某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依据的是原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2015年12月21日被废止,下简称《补充处理意见》)。《补充处理意见》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内生产操作岗位和技术治理岗位的划分,由本企业根据编制定员和生产经营实际自行确定,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因某投资公司自成立到本案争议时从未召开过职工代表大会确定区分工人岗、治理岗的目录,故交社局以无证据证明陈某工作岗位已按照程序被确定为治理岗或技术岗为由,以其工人身份审批50周岁退休。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1.二审判决以无证据证明陈某工作岗位已按照程序被确定为治理岗或技术岗为由,直接认定陈某应按工人身份50周岁退休,与客观事实不符。2.人社部门应当根据陈某实际工作岗位审批退休申请。人社部门作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陈某退休具有审批权,虽然某投资公司未对治理和非治理岗位作出明确划分和界定,但人社部门应当根据陈某曾被公司多次任命治理职务的客观实际,确定陈某的岗位性质、退休年龄。3.陈某可以年满55周岁退休。根据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相关规定,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的规定,以及《〈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中“关于45周岁前在治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治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年满55周岁退休”的规定,陈某属于可以年满55周岁退休的情形。

  2019年8月16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再审期间,副检察长受检察长托付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发表法律监督意见。省检察院还会同省高院办案人员多次联合走访陈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省市两级人社部门,释法说理,指出企业应当积极落实从身份治理转向岗位治理的国家政策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最终促成和解,陈某书面撤回监督申请,某集团有限公司补偿陈某被提前退休的损失。2022年1月2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虽然原省劳动厅《补充处理意见》已于2015年12月21日被废止,但省市两级人社部门仍旧在沿用该文件第十三条的规定。省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反映出的依职工原身份直接认定治理岗和技术岗不符合客观实际的问题,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社厅多次沟通,反复磋商,达成一致。省人社厅采纳省检察院的意见,在制定《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中明确女职工退休年龄的审批标准和程序,规定“女工人50周岁时在治理技术岗位上工作,或者在治理技术岗位上工作累计满5年且45周岁后在治理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按照女干部退休年龄执行。”“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岗位目录(包括岗位名称、岗位性质等),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作为确定女职工退休年龄和办理退休手续的依据之一。”同时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岗位目录确定女职工所从事的岗位性质,岗位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通过签订岗位变动协议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等形式确定,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变更岗位性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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