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安置中的《家庭内部协议》是否被认定为有效?

栏目:教育管理  时间:2023-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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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中老宅遇动迁时,家庭内部成员通常会就动迁补偿利益进行商讨,并签订《家庭内部协议》。那这份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如果遇到家庭成员拒不承认这份协议,该怎么办?

  上海的徐女士就遇到自己的亲侄不承认《家庭内部协议》,想要独占全部动迁补偿利益。这可如何是好?难道白纸黑字的《家庭内部协议》没有效力吗?

  徐家育有一儿一女。当事人徐女士是小女儿,兄长徐某是家里老大。

  系争房屋原系公房,当事人徐女士及其兄长徐某均为户籍在册同住人。

  

  徐女士打小就住在系争房屋里,后得益于上海公房政策,这套房屋已买下产权转为售后公房。因使用兄长徐某的公积金贷款,故登记在徐某名下。

  

  后该房屋遇动迁并签署了《动迁安置补偿协议》 。

  兄长徐某在世时,一家人签订了家庭内部协议,约定该套房屋动迁利益分配应按照当事人徐女士与其侄徐先生各 50%。

  后兄长徐某在动迁后去世,徐女士在料理好后事之后,向侄子谈及这笔动迁款时,没承想侄子拒不承认家庭内部协议。

  

  在经一家人沟通之后,徐女士来到了上海申沪律师事务所。面对徐女士的诉求,罗律师和尤律师根据以往办案经验,仔细研读了徐女士带来的《家庭内部协议》,迅速对案情进行了研判,向徐女士做了耐心阐述。

  最终,在申沪律师的协助下,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徐先生支付当事人徐女士人民币70万元。

  对于动迁案例来说,巨额的动迁补偿利益往往会引发家庭内部矛盾。对于如何分配动迁利益,将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动迁律师解决,既能能确保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也能避免亲情破裂。

  本案法条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中对共同居住人明确定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2004年《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指出,公房同住人,是指在被征收居住房屋处有上海市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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