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了“非全日制用工” 为何仍需支付二倍工资?

栏目:教育管理  时间:202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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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自:南方工报

  【案情】

  某学校聘请李某作为女生宿舍的清洁工,与她口头约定执行非全日制用工制,李某只需每天早晚将一栋女生宿舍的走廊和楼道打扫干净即可,学校每半个月发一次工资,双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某上岗后,其每天的工作时长不到3小时。

  后来,学校增加了李某的工作量,要求她每天清理宿舍楼每间寝室的垃圾,并改为一个月发一次工资。李某觉得自己工作量增加,每天工作时长超过了4个小时,要求学校给她涨工资。学校不同意。于是,李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裁决学校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仲裁委裁决支持了李某的请求。

  【说法】

  学校是否要支付二倍工资,在于对李某的用工形式是否为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本案中,学校给李某增加了工作量后,李某每天的工作时间超过4个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也超过了24个小时,且该学校并没有遵循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的要求,而是一个月发一次工资。其用工形式不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故不再适用可以订立口头协议的法律规定。

  因此,双方属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形,学校需要支付李某二倍工资。

  本案启示广大用人单位,如果确需采用非全日制用工,要严格遵守法律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周期的规定。

  据《南方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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