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湘说税】小湘带您回顾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易错点
Part.01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2.《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Part.02
易错点归集
01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易错点1:
同一个子女,同一个纳税年度内父母双方都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填报享受了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规定: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易错点2:
子女学历教育已结束,父母未录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终止时间,继续享受扣除。
●政策规定: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02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易错点1: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同一纳税年度内,子女按照继续教育填报扣除,同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填报扣除。
●政策规定: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易错点2:
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期限不足48个月,但按照48个月填报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规定: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03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易错点1:
夫妻一方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同一纳税年度内,夫妻双方同时填报扣除。
●政策规定: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易错点2:
发生医药费用支出,填报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时未扣除医保报销部分。
●政策规定: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04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易错点1:
婚后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同一个纳税年度内,夫妻双方同时按照扣除标准的50%填报扣除。
●政策规定: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易错点2:
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同一个纳税年度内,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均按照扣除标准的100%填报扣除。
●政策规定: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易错点3:
已还清首套住房贷款,但未修改专项附加扣除的贷款期限,继续享受扣除。
●政策规定: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05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易错点1: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同一纳税年度内双方都填报了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规定: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2)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易错点2:
购买的房屋和工作地点在同一城市不同区,为了减少通勤时间,在工作地点租赁了住房,填报享受了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规定: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定额扣除。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06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易错点1:
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时,被赡养人填报了岳父、岳母(公公、婆婆)。
●政策规定: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规定标准定额扣除。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易错点2:
赡养人为非独生子女,填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时,分摊方式选择“独生子女”。
●政策规定: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易错点3:
符合条件的被赡养人均已去世,纳税人未录入赡养义务终止时间,继续享受扣除。
●政策规定: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07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易错点1:
同一个婴幼儿,同一个纳税年度内父母双方都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填报享受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规定: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原标题:《【小湘说税】小湘带您回顾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易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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