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出台办法奖励考取“双一流”建设高校和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少数民族学生
原标题:海南省出台办法奖励考取“双一流”建设高校和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少数民族学生(主题)
奖励金额5000元至1.2万元(副题)
三亚日报讯(记者 胡拥军)记者从省有关部门获悉,为培养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人才,推动海南民族地区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文件,对考取“双一流”建设高校和全日制研究生毕业的少数民族学生奖励5000元至1.2万元不等。
此次出台的《海南省少数民族学生考取“双一流”建设高校和全日制毕业研究生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本人户籍及其父母一方的户籍在海南省少数民族地区,当年在海南省参加全国普通高考统一招生,或完成预科学习计划考试合格,被“双一流”建设高校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在海南省参加普通高考的海南户籍少数民族学生,参加全国硕士、博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或经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被正式录取,于2022年9月1日之后获得全日制研究生毕业证书,且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硕士研究生每人一次性奖励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一次性奖励1.2万元。
《办法》要求,每年8月31日前,当年考取“双一流”建设高校的少数民族学生自愿到户籍所在地民族事务局申请奖励,逾期未提出申请者,视为自愿放弃。每年8月31日前,符合奖励条件的研究生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自愿到当年在海南省参加普通高考的原户籍所在地民族事务局申请奖励,逾期未提出申请者,视为自愿放弃。
每年9月10日前,各有关市县民族事务局对学生提供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意见,并将审核材料报送省民宗委;每年10月15日前,省民宗委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并将拟奖励学生名单在省民宗委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满后,根据审核确认的名单向省财政厅申报少数民族学生奖励资金;10月31日前,省财政厅对省民宗委申报的少数民族学生奖励资金方案进行审核确认后,向市县财政局下达少数民族学生奖励资金;11月10日前,市县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拨付到本级民族事务局;11月20日前,市县民族事务局把奖励金发放至学生本人社会保障卡。
《办法》提出,本办法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7年12月31日止。
来源:三亚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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