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关于新乡市昌和食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00环罚决字〔2023

栏目:教育管理  时间:202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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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9月13日,河南省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新乡市昌和食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00环罚决字〔2023〕36号。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700 环罚决字〔2023〕36 号

  新乡市昌和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11MA47GN3188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宏力大道 125 号老机床厂院内 18号

  法定代表人:宋思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内无工业固体废物和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你单位现场未能出示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经调查核实,你单位自 2020 年 11 月至 2023年 6 月生产期间,未按照规定建立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和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未记录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

  2023 年 7 月 12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新乡市生态环 境 局 责 令 改 正 违 法 行 为 决 定 书 》( 豫 0700 环 责 改 字〔2023〕21 号 ),要求你单位立即改正以上环境违法行为。2023 年 7 月 19 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复查,你单位仍未按照要求整改到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 、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8月31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700 环罚告字〔2023〕27 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2023年9月5日递交申辩材料,提出以下申辩理由:“我们立即按照环保有关要求对我单位的一般固体废物处置再次进行对照梳理,并立即建立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和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8月2日贵局执法人员对我单位整改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和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进行了查看及认可。鉴于我公司属于初次违反环保相关规定,恳请贵局领导对我们酌情处理,并予以减免处罚”。经集体研究,你单位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对你单位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在裁量基准基础上予以从轻20%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事实为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未记录或未规范记录的信息个数为5个以上;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年以上;违法行为发生频次为1次以上;违法次数为两年内未受到同类处罚;配合执法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未按照规定建立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和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未记录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捌万零肆佰伍拾陆元的行政处罚(8.0456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811 室)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 1:通过支付宝缴纳,新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505 室)备案;缴纳方式 2:通过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将罚款缴到新乡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 收款人名称: 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707080100100063584,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新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505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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