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清除犬粪最高罚五百!《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即将实施

栏目:教育管理  时间:2021-08-04
手机版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程凌润

7月30日,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从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获悉,《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于2021年7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规定,在市、区县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限养一只犬,若违反该规定,最高将处五千元罚款;未及时清除犬粪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提倡对饲养犬只实行绝育和投保

该条例分为总则、免疫与登记、养犬行为规范、诊疗与经营、收容与留检、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八章。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登记管理、犬只扰民伤人事件处置、犬只收容等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因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等违法行为。

同时,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和疫情监测,实施犬只诊疗、防疫监督管理,指导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犬伤处置、狂犬病人救治、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及卫生宣传教育等工作。

此外,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发展和改革、教育、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和林业绿化、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养犬人是犬只饲养的责任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违反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环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承担因违法养犬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提倡对饲养犬只实行绝育和投保动物饲养责任险。

重点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只犬

该条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限养一只犬。母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三个月内自行妥善处理,或者送到犬只收容留验场所。

禁止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但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除外。

禁止饲养大型犬的身高、体长标准和烈性犬的品种,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同时,养犬人应当在其独户居住住所或者单位场所内饲养犬只。禁止在机关和医疗卫生、教育机构等企事业单位的办公、生产、教学、服务等公共区域养犬。

养犬人自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取得未免疫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到有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于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定期进行免疫。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之日起三个月内,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初始登记。登记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应当在登记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年度登记。

养犬人申请办理年度登记,应当提交养犬登记证、犬只免疫证明,携带犬只或者提供犬只照片,到所在地养犬登记机构办理或者网上办理。

重点管理区实施登记收费制度

该条例指出,养犬人地址、联系方式等变更的,犬只转让、赠与、遗失、死亡或者迁出本市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以及相关材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放弃饲养犬只且无法自行妥善处置的,应当将犬只送交收容留检场所,并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外地人员携带犬只在本市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按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手续。个人接收临时寄养犬只,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在固定居住场所独户居住,且寄养犬只已办理养犬登记;接收临时寄养犬只不得超过一只,寄养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养犬管理实行重点管理区登记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照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免收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用于犬只登记、号牌发放、电子标签植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便民服务点,对养犬人进行依法文明养犬教育,为养犬人办理犬只登记提供方便。

重点管理区内单位和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应当实行圈养、拴养,不得携带外出;确因免疫、登记、诊疗需要携带外出的,应当为犬只佩戴嘴套并束犬链(绳)或者装入犬笼。

泉水补给区不得办犬类养殖场

该条例明确,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报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畜牧兽医站进行收集,由具有合法资质的动物无害化处理机构进行处理,不得随意弃置。

开办犬只诊疗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办理营业执照,依法开展动物诊疗活动,合理收取犬只诊疗费用。

从事犬只养殖、销售、美容、寄养等经营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注册登记和环境卫生条件,建立犬只经营台账。

犬只销售、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活动前,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免疫证明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未取得犬只检疫证明的,不得销售、运输犬只或者参加有关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重点管理区、泉水补给区和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开办犬类养殖场,不得在重点管理区内设立大型犬、烈性犬交易市场,不得在犬类养殖场和犬类交易场所以外从事犬类交易。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划定禁止设立犬只养殖、寄养、交易等经营场所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犬只诊疗、经营机构对死亡犬只、病理组织以及医疗废弃物,应当送至无害化处理机构进行处理,不得随意弃置。

此外,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建设规划,设立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接收、检验和处理走失、流浪犬只和公安机关暂扣、没收犬只以及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向社会购买犬只收容留检服务;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应当建立犬只免费领养制度。

随意弃置病死犬只最高罚十万

个人在重点管理区饲养多于规定数量的犬只或者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或者在禁止的公共区域范围内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未办理养犬初始登记或者年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未办理养犬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

虐待、遗弃犬只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或者伤害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行为由农业农村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未对犬只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对病死犬只未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及时清除犬粪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养犬人因违反本条例在两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公安机关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相关链接:

一、个人申请办理养犬初始登记,应当携带犬只并提交下列材料或者复印件: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等合法身份材料;

(二)养犬地点的房屋所有权属证明、租赁合同等材料;

(三)犬只免疫证明;

(四)养犬人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签订的依法文明养犬承诺书。

符合饲养大型导盲犬、扶助犬条件的,还应当提交残疾人证等材料。

二、单位申请办理养犬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或者复印件:

(一)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

(二)饲养犬只的地点和犬笼、犬舍等管理设施的书面材料;

(三)犬只用途、种类、数量的书面材料以及犬只照片;

(四)安全管理制度和专职驯养人员名单;

(五)犬只免疫证明。

饲养护卫工作犬的,还应当提交护卫区域的书面说明及图示。

三、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得侵扰邻里及他人的正常生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时,应当采取使用止吠器等有效措施及时制止;

(二)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或者伤害他人;

(三)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四)不得实施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养犬行为。

第二十三条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盲人携带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

(二)学校、幼儿园和医院(不含宠物医院)等教育医疗场所;

(三)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影剧院和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场所;

(四)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活动场所;

(五)烈士陵园、革命教育基地、宗教活动等场所;

(六)风景名胜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

(七)集贸市场、商场、餐厅等经营场所;

(八)候车室、候机室等公共场所;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四、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戴束项圈、系挂号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1.5米以下的束犬链(绳)牵领携带,禁止使用伸缩犬绳,未成年人不得独自携带犬只外出;

(二)避开市民出行高峰时段和人员密集区域,并主动避让他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只配戴嘴套,束紧犬链(绳)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

(四)随身携带清除犬粪的物品、器具,及时清除犬粪,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者犬粪专用收集容器中;

(五)有效制止犬只持续吠叫等行为;

(六)不得放任犬只在他人车辆等私有财产或者楼道、电梯等区域便溺;

(七)不得携带或者放任犬只在泉池、泉渠、泉水供给区以及其他公共水域内洗澡、游泳、便溺;

(八)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盲人携带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的,须征得驾驶员以及同乘人员的同意;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找记者、求报道、求帮助,各大应用市场下载“齐鲁壹点”APP或搜索微信小程序“壹点情报站”,全省600多位主流媒体记者在线等你来报料!

上一篇:聚焦中心,服务大局,处理好“五大关系”,全省药品监督管理半年工作推进会议在济南召开
下一篇:涪陵旅游发展集团与航天六院携手 搭建“航天科技+红色教育+三线建设”文旅教育联盟

最近更新教育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