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不履行管理职责 起诉被判赔偿1.5万
湖南法院网讯 日前,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侵犯健康权纠纷案。判处被告某幼儿园赔偿原告欧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损失1.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欧某某在某区幼儿园大班就读。2020年10月16日该幼儿园通过家长QQ群发出幼儿园冬季作息时间调整通知,决定于10月19日开始调整作息时间为早晨送:7:40—8:00时,下午接4:40—5:00时。某天欧某某父亲下午16时50分左右去接欧某某,发现其一直在哭,于当天18时,带欧某某到医院治疗,经医院检查发现欧某某右肩部肿痛、畸形不能活动,当天办理了入院手续,共计住院15天。后经鉴定是右锁骨中外1/3交界处横断性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期间法定代理人又将上述情况向辖区教育局反映,2020年11月25日某区教育局对该幼儿园作出整改通知书,并多次组织园方和家长协商解决幼儿医疗赔偿问题,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最终欧某某一张诉纸将该幼儿园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幼儿园等教学机构应当依法保障相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安全。原告系被告幼儿园学生,其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被告应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本案中,原告在幼儿园摔伤。被告虽有异议,但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当天的监控录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同时原告家长接小孩时间未超出幼儿园指定时间,家长未接小孩时,幼儿园亦应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逐作出上述判决。
综合审判庭员额法官唐娟提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学校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职责,欧某某是在该幼儿园内大厅摔伤,校园方存在管理不力问题,应承担一定责任。日常教学中,学校除做好各种安全预防措施之外,对在校儿童一定要履行好管理职责,要经常查看学校环境是否有安全隐患,对出现一些安全隐患的情况,要第一时间树立警戒提示标志。同时要时常教育同学们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远离各种潜在的危险,避免发生意想不到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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