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告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对《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为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现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相关说明在解放日报、上海法治报、东方网(www.eastday.com)、新民网(www.xinmin.cn)、上海人大网、“上海人大”微信公众号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2年11月2日至11月16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一处;邮政编码:200003
(二)电子邮件:fgwyc@spcsc.sh.cn
(三)传 真:63586499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2年11月2日
关于《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制定背景
发展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有利于减轻家庭教育养育负担,是重要的民生保障措施,也是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促进本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的一体化发展,完善学前教育和托育服务体系、规范保育教育活动、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强化支持和保障措施,实现幼有善育,亟需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
二、主要内容
《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共十章六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体系和各方责任。征求意见稿明确本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实行一体规划、一体实施、一体保障,构建普惠多元的学前教育与托育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并对家庭、社会、行业协会等各方主体责任作出规定。(第四条至第九条)
(二)关于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设施规划与建设要求。征求意见稿对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用地保障、建设要求等方面作出规定,充分落实托幼一体化发展要求,明确将社区托育服务纳入十五分钟社区生活圈、乡村社区生活圈和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建设的内容。(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
(三)关于幼儿园和托育机构的设立与日常管理。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幼儿园和托育机构的设立条件、程序,以及信息公示、财务管理、收费管理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并对社区托育点的服务管理作了规范。(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七条)
(四)关于保育与教育。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保育与教育的基本原则,要求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对保育教育活动作了规范。(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六条)
(五)关于从业人员管理。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幼儿园、托育机构、社区托育点配备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对保育教育人员的待遇保障、禁业要求、禁止行为作了规定。(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三条)
(六)关于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征求意见稿要求本市建立覆盖城乡社区的指导服务网络,为适龄儿童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并对指导方式、指导内容和服务人员的队伍建设作了规定。(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
(七)关于支持与保障措施。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的经费保障机制,支持普惠性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发展,并从公用事业收费优惠、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提高信息化水平等方面完善保障措施。(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
(八)关于监督管理。征求意见稿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并从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经费监管、服务质量监测评估、教育督导、人大监督等方面细化监督管理要求。(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九条)
三、关于征求意见的重点
(一)对完善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幼儿园、托育机构、社区托育点设立、管理以及保育保教、从业人员要求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完善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加强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支持保障和监督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意见和建议。
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的权利,规范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实施,促进学前教育事业与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以及相关支持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至入小学前的儿童(以下简称学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本条例所称托育服务,是指由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托育机构以及社区托育点等对三周岁以下婴幼儿实施的照护和保育。
第三条(发展原则)
本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人民城市”建设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普惠多元、安全优质、方便可及的原则,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实现幼有善育。
第四条(服务体系)
本市实行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一体规划、一体实施、一体保障,建立健全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
本市普及学前教育,以政府举办的公办幼儿园为主,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幼儿园,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构建布局合理、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本市发展托育服务,以家庭照护为基础,通过幼儿园开设托班,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设置社区托育点,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园区、商务楼宇等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构建普惠多元的托育公共服务体系。
本市为适龄儿童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加强对家庭照护的支持与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第五条(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相关重点工作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予以推进。
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和协调推进全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发展。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推进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发展的主体责任,合理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资源,促进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协调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推进辖区内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发展,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教育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工作,牵头推进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发展规划和相关标准、规范,负责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区教育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幼儿园、托育机构和社区托育点的卫生保健、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制定相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传染病防治、饮用水卫生等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的相关管理和保障工作。
第七条(家庭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抚养与教育儿童的责任,学习家庭养育知识,接受科学育儿指导,创造良好家庭环境,科学开展家庭照护和教育。
第八条(多方尽责)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工作,支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发展。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宣传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的法律法规,指导、帮助和监督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抚养与教育责任。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普惠性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发展。
第九条(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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