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
漳政综〔2014〕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闽政〔2010〕24号)精神,推动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政府主导,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办好学前教育”的要求,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的精神,依据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学前教育发展的责任主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建立政府分级管理,教育部门统筹管理,相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的学前教育管理机制;坚持政府财政预算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长合理分担相结合的投入机制;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创办扶持学前特殊幼儿园,优化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坚持完善幼儿园教师准入和培训制度,努力提高学前教育教学质量;坚持深化学前教育改革,大力发展公办园,发挥公办园的示范作用,扶持和规范民办园,形成公办、民办幼儿园协同发展的良好环境,切实提供“保基本、全覆盖、有质量”的教育公共服务,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又好又快发展。
(二)发展目标
——普及学前三年教育。至2016年,全市适龄儿童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97%以上,至2020年,全市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99%,发展较高水平的学前教育。
——提升幼儿园办园水平。力争到2016年各县(市、区)都有1所以上达到省级示范性幼儿园标准,全市50所以上达到市级示范性幼儿园标准,150所以上达到县级示范性幼儿园标准。加大政策扶持和引导,加强和规范民办园管理,力促民办幼儿园100%办证,每年增加一批达到一级标准的民办幼儿园。
——提高学前教育师资队伍素质。足额配备幼儿教师,实现全市幼儿园保教人员全员持证上岗,2020年,幼儿专任教师专科以上学历达到60%以上,幼儿专任教师学历达标率达到100%,继续教育培训率达到100%。
——构建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服务网络。示范性幼儿园和优质幼儿园每年定期开展面向社区家长的早教培训和咨询活动,至2020年,0—3岁儿童家长或看护人员普遍获得科学的儿童早期教育指导。
二、加强统筹规划,多渠道发展学前教育
(三)科学编制学前教育发展规划
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学前教育建设纳入政府民生工程,切实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构建覆盖城乡的学前教育网络,高度重视学前教育规划编制工作,落实学前教育规划,构筑公办园与民办园双轮驱动发展格局。用好政策,多轮并举,同步推进公办园和民办园发展,做到互为补充、相互促进,满足幼儿入园需要。
——科学预测、合理编制。原则上城镇服务人口1万人、农村服务人口3—6千人应设置1所以上幼儿园,每所幼儿园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60人,规模较小的村布局小学附属幼儿班,保证适龄幼儿就近入园。不断扩大公办园的覆盖面,力争到2020年实现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建成一所独立设置的公办中心幼儿园,每个村至少覆盖一所小学附属园(班),50%以上的适龄幼儿就读公办园;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农村、布局合理、办园规范、师资达标、保教质量合格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突出重点、多样办学。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入园难、入园贵”问题。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城市要解决好城区、城乡结合部人员密集地学前教育资源不足问题,切实保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农村要充分利用农村小学或教学点现有富余校舍资源,增设附属幼儿园(班),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切实保障留守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程度。通过举办全日制、半日制、寄宿制等多种形式的幼儿园,鼓励各类幼儿园举办周末班、季节班,解决幼儿托管问题,满足群众学前教育多样化的需求。
——加强保障、落实机制。各级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应把幼儿园规划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整体工作部署,纳入新区建设、旧城改造的建设规划,纳入城镇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切实做到幼儿园与城镇化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国土部门应优先保证幼儿园的建设用地,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的住宅小区开发,按照城市规划和学前教育规划必须配套建设幼儿园,出让土地前,应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标准、所有权属和建设时序要求;住建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和规划许可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要求和规范标准建设幼儿园,并与住宅小区项目同期竣工验收后将房产产权交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由当地教育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或由当地教育部门通过组织竞标由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对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的小区,规划部门依法不予审批,并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建成小区配套幼儿园,擅自改变性质和用途或是由开发商直接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出租、转让的,由住建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以及县(市)开发区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限期整改。
(四)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
——实施“公办幼儿园近期全覆盖计划”。将公办园建设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为民办实事项目,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到位。要明确责任,落实节点,确保我市(2011年—2013年)纳入省计划盘子的152所公办幼儿园、2014年 13 所公办幼儿园以及640个小学附属幼儿园(班)早日投入使用,力争2016年秋季实现农村每个乡镇、城市每个街道都有一所公办园的目标, 切实解决好城区和城乡结合部“入园难”问题。对2014年以来全市独立新建的公办幼儿园,优先申报省级学前教育专项补助项目。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以“以奖代补”的形式对新建公办幼儿园建设给予奖励,确保完成任务。
——多渠道发展公办幼儿园。1.新建、改建、扩建一批。未设立公办幼儿园的乡镇、街道应确保新建幼儿园建设用地,人口密集难以新建幼儿园的旧城区在符合城乡规划、安全要求等情况下采取调剂用房、改扩建等方式举办公办幼儿园。2.多元主体举办一批。通过补助办园经费等方式,鼓励支持行政事业单位、街道、农村集体利用国有和集体资产举办公办性质幼儿园,满足人口聚集的城区和城乡结合部广大群众及进城务工人员对普惠性幼儿园的需求。3.盘活资产新设一批。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富余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举办公办幼儿园,在幼儿人数少的农村地区由当地小学(教学点)建立附属幼儿园(班),为广大农村幼儿提供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4.改善提升扩大一批。对城乡办园条件较差的公办幼儿园进行改造提高,改善办园条件,扩大学额,提升办园水平。5.加大芗城、龙文两区的公办园建设力度。芗城、龙文两区人口密集,为切实解决市区入公办园“难”问题,力争至2016年芗城区6个街道办事处新建5所以上公办园,龙文区新建2所以上公办园。
(五)积极扶持并严格规范民办幼儿园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整合、改建、扩建一批安全、规范的标准化民办幼儿园。各地应根据学前教育规划为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提供必要用地,对新建、扩建民办幼儿园,当地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利用现有资源兴办幼儿园。对高校毕业生创办幼儿园符合条件的予以小额贷款担保等政策支持。鼓励社会各界以捐赠形式支持幼儿园建设和设施配备。
——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教学和管理的指导,建立公办、民办幼儿园对口帮扶机制,实现公办民办共同发展。注重民办园的建设和管理,通过整治、评优评估等活动促进优质民办园的发展。采取政府购买学位、减免租金、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对城乡办园规范、质量合格、低收费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补贴,其中,县(市、区)财政对入园幼儿人均月收费在150元(不含伙食费)以下的民办幼儿园,按上学年末在园幼儿数予以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根据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对政府给予扶持的民办幼儿园,符合税法规定的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民办幼儿园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保教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民办幼儿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严格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等级、年检制度,严格规范民办幼儿园的审批条件、园所名称、师资配备及保教行为,坚决取缔无证办园。
——维护民办幼儿园的合法权益。落实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同等的法律地位,依法保护民办幼儿园举办者的投资经营管理权益,保障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以及教师在业务培训、职称评聘、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幼儿园同等权利。
三、遵循幼教规律,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六)着力提高保教质量
——坚持科学保教。认真实施国家《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精神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为幼儿提供符合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的保育和教育,保障幼儿快乐健康成长。加强养成教育,创设幼儿自主学习的空间,满足幼儿在游戏和生活中观察探索、感知体验、享受快乐、全面发展的需要。处理好早期教育和防止“小学化”问题,所有幼儿园不得使用小学低年级教材,防止和纠正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
——鼓励名园实行集团化办园。采取名园办分园、名园扶薄弱园、名园帮农村园等模式扩大优质资源,提升名园的辐射带动能力。建立覆盖辖区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片区教研网络,提高片区教研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升学前教育整体水平。特别要鼓励优质民办园扩大规模,提高优质资源的辐射面。鼓励有实力的民办幼儿园开展兼并、连锁经营的模式,努力办成规模园、标准园、品牌园。
——建立科学的幼儿园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加强对幼儿园保育教育的指导和质量监督,开展幼儿园达标创优活动,鼓励各类幼儿园整体提升办园水平,对达标升级的民办幼儿园给予奖励。
(七)规范办园行为
——严格准入制度。所有幼儿园必须获得办学许可,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幼儿园资源信息,实行动态监管。坚决治理无证办园,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加强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超经营范围的依法查处。
——实行分类管理。制定并颁布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明确寄宿制、全日制、简托制幼儿园和托儿所的举办条件,明确举办的场地、设施设备、教职工配备、保育教育工作和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支持、分类考核。
——严格实施安全防范制度。健全幼儿园安全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幼儿园校舍安全监测制度,全面落实100%配备安保人员和安防设施设备,强化校车检测和驾驶人员的资质审核与管理,落实幼儿园卫生防病、食品安全、安全保卫和消防制度,确保在园幼儿健康成长。
——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取的费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政府投入建设高标准、高收费的幼儿园。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办园成本核算、报备、审核和公示制度,严禁人为抬高成本,高价收费。对于不合理的收费和乱收费,要坚决查处。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收取额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幼师整体素质
(八)多渠道补充幼教师资
——足额配备幼儿教师。公民办幼儿园按照省政府或省编委制定的有关幼儿教职工配备标准配备教职工。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新设立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及原公办幼儿园新进人员,除专任教师、医务人员和骨干管理人员外,其余人员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实行编外聘用,并且职称的聘任按岗位设置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民办幼儿园按标准足额配备教职工,纳入办学许可范围。
——扩大幼教师资来源,解决幼儿教师缺口问题。依托闽南师范大学和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加强我市幼儿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设。支持设置师范类专业的高校扩大幼教师资培养规模,鼓励学前教育专业优秀毕业生到我市工作。支持我市中职学校与高等院校联合办学,增加幼儿教师师资来源。力争通过3至5年的努力,解决幼儿师资短缺问题,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幼教师资队伍。
(九)加强师德建设
——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引导教师热爱幼教事业,增强爱与责任的意识,增强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幼儿教师要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护幼儿,关心幼儿安全和身心健康,平等对待每一位孩子,不得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刻苦钻研,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廉洁从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尊重家长,密切家校联系。
——健全师德奖惩机制。树立师德典型,表彰奖励优秀幼儿教师。加大师德监管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设立“师德师风举报电话”,把师德表现作为幼儿教师职务评聘、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十)提升师资水平和园长管理能力
——加强师资培训。要确保增加教师数量与提高师资质量同步发展,以适应幼儿教育改革发展需要。深化幼教师资培养模式改革,加强教育实习实践环节。强化教学基本功训练,培养合格幼教师资。大力开展以提高教育教学能力为重点的幼儿教师培训,建立每五年一周期的幼儿教师全员培训制度,实施“农村和民办幼儿园教师(园长)教育教学能力提升计划”,通过市、县、镇三级培训,五年内将全市农村和民办幼儿教师(园长)轮训一遍。加强幼儿园骨干园长和骨干教师培训,开展名师工作室工作,培养一批名园长和名教师,带动全市幼儿师资整体素质的提升。坚持学用一致的原则,鼓励幼儿教师参加本专科学历学习,提高教师学历层次和教育教学水平。
——加强园长队伍建设。全面实行幼儿园园长持证上岗制度,规范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标准,幼儿园园长应选派思想政治素质好、组织管理能力强、业务水平高并经园长岗位培训合格的骨干教师担任。建立民办幼儿园园长报备制度,民办幼儿园园长应具备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任职。强化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和提高培训,提升办园理念和管理水平。全面实行幼儿园园长负责制,明确园长岗位职责,建立园长岗位目标考核制度,加强对园长管理。
(十一)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
全面实施幼儿教师和保育员持证上岗制度,严把入口关。幼儿教师须持有教师资格证,保育员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全面推行幼儿园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择优聘用。推进公办幼儿园用人制度改革,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和全员聘用制,逐步建立能进能出的用人体制,编制外聘用人员必须实行劳务派遣。各地要参照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标准合理确定民办幼儿园教师的最低工资水平,民办幼儿园举办者要与聘用教师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兑现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教师合法权益落实情况的督查。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学前教育工作机制
(十二)建立职责明确的分级管理体制
——明确各级政府职责。完善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市政府统筹规划学前教育的发展,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积极指导、扶持农村及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学前教育工作,促进城乡学前教育事业共同发展。建立以县(市、区)为主统筹建设,乡镇(街道)依法管理的学前教育工作机制,县(市、区)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组织实施、统筹建设和管理职责,负责公办幼儿园教师配备、工资发放和办园经费的统一管理,实行民办幼儿园设置审批、保教工作和质量评估的统一管理。乡镇(街道)政府负责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日常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构建以乡镇(街道)公办中心园为核心,延伸至区域内各建制村(社区)的学前教育网络,特别是附属园(点)实行相对独立管理,要接受所在小学和教学点的领导,努力提高办园水平,满足辖区内包括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内的适龄幼儿的入园需求。
——强化职能部门合力(具体职责附后)。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建立由各级地方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制定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定期召开联席会,及时研究解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教育行政部门要抓紧完善各项政策,制定相关标准和准入要求,对幼儿园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充实学前教育管理和教研力量,加强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国家基本要求,结合实际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幼儿园建设发展。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财政、地税部门要加大学前教育投入,落实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幼儿园经营者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公务员管理部门要落实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工资待遇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加大执法工作力度,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饮用水卫生安全、生长发育监测、疾病预防,落实国家免疫规划等方面的卫生保健工作。民政、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登记、设施设备、餐饮和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指导和管理。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
——健全学前教育管理体系。教育部门要配备专职学前教育干部,负责指导和管理学前教育机构,镇(街)确定一位领导分管学前教育工作,配备兼职学前教育管理人员,教研机构要配备专职学前教育教研员。
(十三)健全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纳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用于公办幼儿园建设和办园经费、符合条件民办幼儿园的生均补助、民办幼儿园达标创优、农村及贫困地区学前教育扶持、教师培训、教育科研、表彰奖励、推动公益性0~3岁早期教育指导工作等。公办幼儿园的办园经费由同级财政全额拨款或定额拨补。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十四)完善督导评估机制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投入、设施设备、师资队伍建设、整治无证办园、规范办园行为等内容作为教育督导的重点,纳入“县(区)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抓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和“教育强县”督导评估等综合督政指标体系,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组织检查,针对学前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同时,健全表彰奖励机制,对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作出贡献并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研究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附件:漳州市加快学前教育发展重点任务职责分工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3日
附件
漳州市加快学前教育发展重点任务职责分工
职责内容
责任单位
1.做好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意见;依照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办好、管好各级各类幼儿园,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构建布局合理、覆盖城乡、办园规范、师资达标、保教质量合格的学前教育网络;督促县级教育部门做好审批各类幼儿园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及定期复核审验等工作;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加强对幼儿园教育实验、科研的管理和指导;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
2.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指导幼儿园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推进课程的实施;提高办园效益与教育质量。
3.指导幼儿园园长、教师的管理、使用、教师资格认定、招聘录用、教育培训、职称评定、调配交流考核、工资调整等工作,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园长和教师队伍。
4.加强和改进幼儿园德育工作,努力提高幼儿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实效。
5.加强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由县(市、区)机构管理部门核定本区域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并根据师生比例标准适时调整;坚决清理并归还被占用的教职工编制,对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严格规范幼儿园内设机构与领导职数。
6.合理使用教育经费,对基建经费、专项经费统筹安排并提出分配方案;努力改善学校办学条件,逐步消除薄弱幼儿园,促进各级各类幼儿园均衡发展;各类幼儿园生均校舍面积和各项教学、生活设施、设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7.加强幼儿园行政管理,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和监督作用,加强幼儿园的民主管理,保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工)代会,教代会做到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加强行风建设、制止幼儿园乱收费行为。
8.坚决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加强管理,依法取缔不符合条件办园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9.建立科学的幼儿园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加强对幼儿园保育教育的指导和质量监督,开展幼儿园达标创优活动,鼓励各类幼儿园整体提升办园水平,对达标升级的民办幼儿园予以奖励。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教育局
1.加大学前教育投入,促进学前教育发展。
2.建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并做到逐步增长。
3.确保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以及省统一归并的职务津贴和岗位津贴标准,将教职工工资金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4.幼儿园园舍维护、改造和建设保障机制,要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安排好幼儿园园舍建设、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教育信息技术装备所需经费,确保对幼儿园危房改造专项资金投入,逐步建立园舍维修长效机制,积极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对在建的公办幼儿园项目给予一定的补助。
5.对城乡办园规范、质量合格、低收费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补贴。
6.加强对幼儿园经费使用的指导、检查。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财政局
依法对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促进资金有效安全。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审计局
公民办幼儿园按照省政府或省编委制定的有关幼儿教职工配备标准配备教职工。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编办
1.推进公办幼儿园用人制度改革,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和全员聘用制,逐步建立能进能出的用人体制。
2.指导公办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根据结构比例、岗位设置在编人数情况,下达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落实教职工工资政策,完善绩效工资制度,激发广大教师的积极性。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公务员局
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学前教育的发展。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发改委
1.对居住小区内幼儿园的配建规模按国家规范标准明确提出相应要求,在项目审查时严格把关,在规划条件核实阶段认真核查,保证居住小区内幼儿园的建设与小区建设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2.配合教育部门编制学前教育布局规划,对市区幼儿园布局统筹考虑。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城乡规划局
1.在制定、审批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规划时,按照城市规划和学前教育规划必须配套建设幼儿园,将幼儿园新建、改建、扩建列入规划,统筹安排幼儿园基本建设用地。住建局在办理施工许可、产权登记等方面给予简化手续,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2.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要求和有关规范标准建设幼儿园,与住宅小区项目同期竣工验收。建成后的房产产权按有关法律、法规移交教育主管部门。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优先保证幼儿园的建设用地,对侵占学校现有用地或建设预留用地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
2.对办理幼儿园用地、产权等方面的给予简化手续,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3.出让土地前,应根据教育、建设、规划等部门提出的要求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标准。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
1.对政府给予扶持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符合税法规定的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民办幼儿园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保教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地税局
1.负责向已取得办园许可证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公办幼儿园颁发收费许可证。
2.根据省市有关收费政策,及时制定或转发有关收费文件,并对幼儿园进行管理和监督,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确保幼儿园健康发展。
3.加强对幼儿园的管理,调整高收费、治理乱收费;民办幼儿园收费必须先报当地价格、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严禁人为抬高成本、高价收费,对于不合理的收费和乱收费,要坚决查处;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收取额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
4.民办幼儿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文件规定执行。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物价局
1.指定妇幼保健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为幼儿和教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将体检情况汇总通知各园。
2.指导幼儿园做好疾病预防的控制工作,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落实国家免疫规划等方面的卫生保健工作;积极开展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3.积极执行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幼儿园开展卫生保健业务工作,负责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
4.对幼儿园卫生,特别是饮用水卫生进行业务指导,行使监督职权,开展幼儿卫生服务。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卫生局
1.牵头协调开展深化平安校园创建活动,督促抓好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
2.牵头组织开展对幼儿园治安综合治理、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促进工作落实。
3.把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综治考评,并实行责任倒查制度,一经发现因工作不落实造成后果的,将提请市综治委予以综治一票否决或者黄牌警告。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综治办
1.加强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加大执法工作力度,整治、净化周边环境,依法从重从快惩处扰乱幼儿园及其周边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协调处理师生意外伤亡事故,保障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指导、检查幼儿园的校车接送的安全工作。
2.负责提供0-6周岁人口分年龄(学龄的时间界定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的有关统计数据。
3.开展警园共建精神文明活动,选派民警担任公办中心幼儿园治安副园长,配合幼儿园开展法制教育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公安局
1.依法对幼儿园进行消防行政审批,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2.在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部署下,协助指导幼儿园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协助教育主管部门对幼儿园开展消防知识教育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幼儿园教师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及引导幼儿逃生自救演练。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消防支队
依法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严禁在幼儿园周边从事有毒、有害生产经营活动的审核审批等监管工作,协调解决幼儿园有关生产安全的重大问题。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安监局
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质监局
监督指导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食品安全的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1.依法查禁淫秽、迷信等有害幼儿身心健康的书刊、录像制品。
2.对营业性歌舞厅、录相厅、电子游戏机、网吧等场所执行“未成年人不准入内”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予以纠正和处罚;采取措施优化幼儿园环境。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文广新局
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净化优化幼儿园周边环境,取缔幼儿园门前和两侧无证、无照经营的小卖部。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工商局
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净化优化幼儿园周边环境,取缔幼儿园门前和两侧无证、无照经营的流动摊贩。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城管
执法局
民办幼儿园的经营者要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人社局
加强对拟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学前教育机构登记的指导。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民政局
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加大宣传力度。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妇联
加强残疾儿童早期教育。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残联
加强与教育部门的配合与合作,积极开展多种有利于学前儿童健康成长的科普宣传,协助教育部门开展科普宣传培养幼儿的创新意识。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科协
1.积极开展法律进幼儿园活动,配合幼儿园开展法制教育,协助幼儿园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2.发挥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的作用,积极参与化解幼儿园内外的矛盾纠纷,维护在园师生的合法权益。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司法局
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投入、设施设备、师资队伍建设、整治无证办园、规范办园行为等内容作为教育督导的重点,纳入“县(区)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抓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和“教育强县”督导评估等综合督政指标体系,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指导。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教育督导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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