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离婚“我”还要支付前夫的医疗费用?

栏目:素质教育  时间:2023-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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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卢护君律师,广州王幼柏婚姻家事团队律师

  “我们自愿结为夫妻,从今天开始,无论顺境还是逆境,无论富有还是贫穷,无论健康还是疾病,无论青春还是年老,我们将共同肩负起婚姻赋予我们的责任和义务”。若夫妻离婚,还会想起上面这一段结婚的誓言吗?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施行,在出现一些情形,有负担能力的一方是需要对生活困难的一方提供离婚经济帮助的,通过这一规定,使得我们结婚的誓言没有沦为一句空话。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为大家说明这一问题:

  在2015年曹先生和叶女士结婚并生育了一子,本来小家庭幸福美满。但在2018年,曹先生突然发生了交通意外,经过医院的救治,曹先生保住了性命但成了植物人,全家人为了给曹先生治疗已经花光了家里的积蓄,并且向亲朋好友借款度日。这时候,家庭的重担全部都落在叶女士一个人的肩上。为了赚钱,叶女士一人独自外出到大城市打工,随着时间的流逝,叶女士身心疲惫,渐渐萌生了离婚的念头。

  在案件诉讼的过程中,曹先生的父母也表示不忍儿媳妇继续受苦,不反对儿媳妇的离婚请求,而叶女士也表示愿意每月支付曹先生扶助费,但由于叶女士仍需到外地打工,儿子则由曹先生的父母继续照顾,叶女士也会承担儿子每月的抚养费。

  最终法院认为,曹先生因交通事故致重伤,现一直处于植物人的生存状态,夫妻之间无法交流,夫妻生活名存实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叶女士起诉离婚,应予准许。关于叶女士对曹先生的夫妻扶助问题及双方之子的抚养问题,叶女士与曹先生的法定代理人即曹先生父母经过协商达成了协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结合上述的案例我们针对夫妻离婚经济帮助部分具体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的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上述案例中,曹先生并无民事行为能力,俨然属于生活困难,叶女士作为有负担能力的一方,理应给予适当的帮助,且叶女士与曹先生的法定代理人即曹先生的父母达成协议,协议所协商的内容并无违反法律规定,故法院依照双方的意愿作出判决是合理合法的。

  结语:当一方没有生活能力,也没有行为能力,其基本生存需要依赖配偶的照顾和支持,在法律的规定当中,配偶之间也确实有夫妻相互扶助的义务;也基于此,若双方离婚,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则需对生活困难一方提供适当帮助,但这个帮助是在做好妥善安排的前提下在生活方面给予一定的积极帮助等。现在大家知道为何离婚了,有负担能力的一方还需要给有生活困难的一方提供经济帮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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