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育蕾幼儿园因用过期食品原料被行政处罚

栏目:素质教育  时间:2023-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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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凤凰网安徽从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马鞍山市育蕾幼儿园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被行政处罚。

  马鞍山市育蕾幼儿园因用过期食品原料被行政处罚

  当事人:马鞍山市育蕾幼儿园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0503343890674B

  住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湖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周振英

  2022年3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湖北路8号的马鞍山市育蕾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在储藏间桌面上摆放有4袋大米,其中1袋已拆封的“松花江生态珍珠米”袋上标示生产日期“2021/08/15”,保质期:常温下六个月。现场食堂员工齐兆枝正从储藏间摆放的该袋“松花江生态珍珠米”袋内舀米用于午餐米饭备餐。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涉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扣押。2022电影先生年3月8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储藏间内摆放的已拆封的“松花江生态珍珠米”(生产日期:2021/08/15;保质期:常温下六个月)已超过保质期,因上述珍珠米用于幼儿园日常供餐中的米饭加工,当事人涉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当事人提供了大米的购进票据,上述大米均从万亿达粮油商行购进。因当事人储藏间内摆放的已拆封的“松花江生态珍珠米”用于加工米饭,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幼儿在园一览表”显示自2022年2月16日至案发,共计在园学生次数为488人次,该幼儿园伙食费为15元/天,该案货值金额应远低于7320元。因无法确认上述“松花江生态珍珠米”在超过保质期后的具体用量和米饭的价格,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根据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官网显示当事人未曾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当事人未曾收到学生家长反映学生身体不适的情况,未造成人身安全问题,至案件调查终结,未曾收到反映当事人食品安全问题的其他投诉举报,危害后果轻微。

  我局于2022年4月19日向马鞍山市育蕾幼儿园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涉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的规定。

  本案危害后果轻微。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本》第四章第一节【137】中:“《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基准第【132】条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本)第四章第一节【132】中:“符合以下规定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三)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松花江生态珍珠米”(生产日期:2021/08/15;保质期:常温下六个月)1袋(已拆封);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马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到马鞍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务室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8日

  来源: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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