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红河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栏目:素质教育  时间:20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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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发〔2018〕7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了便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等单位和个人理解相关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7年4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2018年8月1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8〕62号),对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从制度、措施等层面进行了顶层设计,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的《意见》和省的《实施意见》,州委、州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建立健全我州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切实保障学生健康成长,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在深入调研和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实施方案》(送审稿)。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全面贯彻落实国办发〔2017〕35号和云政办发〔2018〕62号精神,确保上级精神在红河不折不扣得到落实,从五个方面对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进行了系统设计和全面规定。明确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提出了我州建设目标任务,从预防、管控、应对(风险化解和事故处理)和组织保障等方面提出了28条具体措施要求。

  第一部分,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为纲领,以全面加强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各项制度、措施为抓手,构建“预防为主、依法管控,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格局,坚持统筹协调、综合施策,以人为本,全面防控,依法治理、立足长效,分类应对、突出重点的原则,不断推动校园安全工作体系化、法治化、规范化,为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营造良好教育环境和社会环境。

  第二部分,工作原则。将学校安全作为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各方作用,通过法律、行政、社会服务、市场机制等途径,将可能对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影响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和风险隐患全面纳入防控范畴,依据法治原则和法律规定,明确各方责任、权利与义务,综合施策、全面防控,有针对性地构建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形成长效机制,集中解决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校园安全问题。

  第三部分,目标任务。结合我州目前学校安全管理现状,针对影响学校安全的突出、难点问题,进一步整合教育、公安、司法、卫计、交通运输、水利、食药监、国土、住建、财政、人社、文体广电、工商、质检等部门力量,纳入社会、家庭等公众力量,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形成由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公众参与,职责明确、系统规范、科学合理、制度完善、法制保障的校园安全风险预防、管控与处置体系,切实维护师生人身安全,保障校园平安。

  第四部分,重点任务。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体系。健全学校安全教育培训机制,有序开展应急疏散演练。严格标准确保设施设备、学习用品质量安全。建立学生公共安全区域制度。健全学校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制度。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服务机制。落实学校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规范校外活动场所和培训机构安全管理。配足配齐专兼职结合的学校安保队伍。提升校园安全环境。

  探索建设学校安全信息网络管理平台。健全完善警校联防联动机制。健全有关部门日常协作监管体系。构建防控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的有效机制。严厉打击涉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广泛参与的学生安全保护网络。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应对机制。健全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制度。建立健全多元化的事故风险分担机制。积极构建学校依法处理安全事故支持体系。

  第五部分,保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主管部门责任,强化基础保障,健全督导与考核机制。

  三、政策亮点

  (一)积极探索创新,全面提高对学校安全风险的预防能力。鼓励各种社会组织为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提供支持,设立安全教育实践场所。进一步加强对校(园)长及相关人员安全知识技能培训力度,通过培训,鼓励他们取得国家颁发的《紧急救援员资格证书》,逐步实现持证上岗。安全知识技能培训将作为学校安全管理的重要抓手,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优提职时的重要参考,同时将教师安全知识教育内容纳入国培、省培课程体系。明确提出问题隐患要做到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预案“五落实”。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对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或督办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探索学校食堂大宗原材料提供方与校方对接联合采购工作,减少中间环节风险,从源头上保障学生食品安全。

  (二)明确管理责任,进一步健全学校风险管控机制。明确了教育类培训机构和课外班的部门管理责任和属地责任。对尚未批准的教育类培训机构和课外班,由政府组织教育、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门进行清理,符合办学标准、具备安全条件的予以登记,纳入管理;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限期整改,达标后予以登记;整改不达标的予以取缔,并妥善安置学生、儿童,做好家长、教师稳定工作;整改期间,属地乡镇(街道)要担负起安全管理责任。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学校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力量。同时,根据学校师生规模,明确了配备比例。师生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明确要求各地各校要依托教育信息化基础平台,整合各方面资源,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开展安全隐患、事故特征分析,提升学校安全工作决策科学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以学校安全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县级学校安全信息管理综合平台为核心,学校安全网上巡查管理系统为手段,构建学校、县市级、州级、省级四级学校安全联网防控新体系。

  (三)树立法治思维,突出以法治方式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和风险化解机制。根据国家和省、州相关规定,对于发生造成师生伤亡的安全事故,有关部门要依法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学校及有关方面有责任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学校无责任的,要澄清事实、及时说明,避免由学校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综治部门要研究出台“校闹”防范处置联动制度文件,确保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探索研究建立校方综合保险制度。针对学生事故90%以上发生在校外,在校方无主要责任的前提下,伤亡学生家属仍然到校“校闹”的实际情况,为妥善处置事故和转移办学经济风险,严格执行省教育厅会同相关部门探索研究建立校方综合保险制度。校方综合保险实行全省统一管理,由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择优选定保险经纪公司,委托保险经纪公司作为第三方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组成共保体的多家保险公司,签订云南省校方综合险合作协议,明确赔偿限额和保险费,规范理赔程序。

  (四)强化主管责任,建立健全通报会商制度。强化主管部门责任。明确提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切实履行对学校安全工作的主管责任,协同有关职能部门督促学校做好安全工作。学校安全工作要与教育教学工作同时规划、同时推进、同时考核,做到凡有会议必有安全事项,凡有培训必有安全专题,凡有项目必有安全经费,凡有检查必有安全内容,凡有失职必有调查问责。建立健全通报会商制度。提出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判学校及周边安全形势,查找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着力推动问题解决。明确了乡镇(街道)综治办、公安派出所、学校三方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及时通报学校安全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

  相关解读: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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