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法与刑法”:《安全伴你行》安全生产生活警示教育案例第五期

栏目:素质教育  时间:202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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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重机、渣土车、挖掘机……随着城市建设发展,各种大型生产设备随处可见。

  《安全伴你行》今日围绕生产设备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学习,若因起重机、渣土车等特种设备原因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对生产设备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是否负有法律责任,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一起来看看吧!

  前期回顾:第四期-井盖吃人,谁之过?& 还敢高空抛物?小心坐牢

  案

  例

  九

  “高抬贵手”埋下的隐患

  

  监管人员漠视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忽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一样被追责……

  案 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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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老板是某五金铸造厂的负责人,最近生意不好做,事事都需要他精打细算。屋漏偏逢连夜雨,手头资金正紧张,偏偏工厂生产急需一台起重机。张老板打听了一下,一台新的起重机价格几万到十几万不等,他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怎么办?张老板心生一计,从一家动迁的小工厂收购了一台当废品卖的起重机,花了几千块钱改装后投入使用。

  起重机属于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一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察员老陆、小宋按规定来到张老板的工厂例行监察。张老板与老陆、小宋素有往来,私交不错,平日里也称兄道弟。检查中,张老板面露难色,一边递烟,一边说道:“实不相瞒,这台起重机是其他厂淘汰不要的,合格证早没了,也根本办不了检测手续,还请二位高抬贵手。”老陆、小宋有些为难:“这恐怕不行,出了问题咋办?”张老板赶紧拍着胸脯保证:“放心,放心,不会出问题的。我亲自盯着,出了问题,我负责!走走走,先吃饭,边吃边说。”饭桌上,觥筹交错之间,老陆、小宋二人也就没有多说什么,只是提醒张老板:“资金宽裕了还是要换台机子。千万千万要注意安全,别出问题。”

  次日,老陆、小宋二人回到单位,老陆在冶金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上虚假记载,隐瞒了该起重机不符合安全标准仍在使用的事实,谎称该起重机已被查封。一语成谶,没过几天,这台起重机发生漏电事故,导致一名工人触电身亡。案发后,张老板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老陆、小宋得知发生事故,悔恨不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对老陆、小宋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老陆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小宋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检察官说法

  张老板违规使用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导致一人死亡,为何老陆和小宋构成玩忽职守罪?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有相关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渎职犯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既不能“不作为”,也不能“乱作为”。

  本案中,老陆和小宋都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二人在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时,严重不负责任,应当监督而没有监督,甚至虚假监督,致使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二人的渎职行为与工人死亡后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安全小贴士

  安全生产,以人为本。任何舍本逐末的行为,都将付出惨痛的代价。俗话说,绳子断在细处,事故出在松处。“消除事故隐患,筑牢安全防线”不只是一句口号,更是我们应当坚守的底线。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代表国家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安全设施及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开展监督管理,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力量,使命光荣、责任重大,一定要切实提高法治意识,切不可放松警惕、麻痹大意,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案

  例

  十

  挂靠不免责,翘脚老板当不得

  

  渣土车肇事,为何挂靠企业负责人也被判刑?翘脚老板当不得……

  案 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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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快速发展需要大量的渣土运输车。小张觉得这个行业前景明朗,但他又不想去公司当“打工人”,于是咬咬牙自己购买了一辆渣土车。车有了,业务怎么办?小张想到了老吴。老吴是一家物流公司负责人,他公司有很多渣土车。小张想把渣土车挂靠在老吴的物流公司下承揽运输业务,并承诺每月向老吴支付“管理费”,挂靠期间有任何问题都自己承担。老吴觉得这笔生意划算啊,送上门的钱能不要吗?他当即表示同意。

  从此,老吴当起了翘脚老板收挂靠费,既不对小张的渣土车进行安全管理,也不进行运输动态监控,还虚构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应付检查。小张呢,有了业务,当然要“努力”赚钱,每天是能多跑两趟就多跑两趟,能多拉货就多拉货。超载、超速、逆行对小张来说,都是家常便饭。一日,小张驾驶渣土车在市区帮一工地运渣土,为了挤出时间多跑两趟,小张驾车逆向行驶,结果与李二正常驾驶的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李二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小张、老吴分别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检察院对小张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对老吴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决小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老吴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检察官说法

  渣土车肇事,为什么挂靠公司负责人会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第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本案中,老吴作为物流公司的负责人,负有安全监管责任,他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尽到监管责任、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不进行车辆动态监控。老吴的危害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安全小贴士

  患生于所忽,祸起于细微。安全生产没有旁观者!重型货车引起交通事故频发,与运输企业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措施执行不到位直接相关,归根到底是安全意识薄弱。挂靠不能免责!安全生产是企业的生命线!

  2021年9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正式施行,意味着我国进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时代。生产单位必须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切勿因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生产安全,最后付出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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