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修订 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90学时

栏目:素质教育  时间:2023-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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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南昌晚报·爱南昌客户端记者 吴跃强 

  《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在保证政策延续性的基础上,在工作机制与部门职责、学习科目和学时要求、经费投入与保障、公共服务项目提供、继续教育机构管理、继续教育情况应用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和升级,进一步提升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水平,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益,促进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发展。

  支持和引导用人单位

  自主实施继续教育

  《办法》明确了专业技术人员个人、用人单位、行业主管、人社部门以及人民等继续教育涉及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继续教育事业纳入相关人才发展规划和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支持和引导用人单位自主实施继续教育,鼓励专业技术人员自觉参加继续教育。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继续教育工作。鼓励有条件的行业组织开展继续教育相关工作。

  继续教育应当建立、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继续教育必要工作经费保障。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或者捐助继续教育事业。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或者参加本行业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便利。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按照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继续教育内容

  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办法》明确学习科目和学时要求。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九十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参加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进修班、培训班和研修班;到教学、科研、生产等单位参加有关继续教育实践活动;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参加符合规定的网络在线学习教育;参加更高层次的学历教育;符合规定的其他学习方式。

  依法成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培训机构等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可以面向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服务。

  鼓励举办

  公益性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办法》提出,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与继续教育目的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教材,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良好、理论水平高、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设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继续教育机构可以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建立和完善在线学习平台,为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结构、提高能力素质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行业组织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考试考核结果以及学时认定情况进行记录。

  设区的市以上人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定期对继续教育机构进行考核评估,向社会公布考核评估结果。

  省人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遴选培训质量高、社会效益好、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的继续教育机构,建设省级继续教育基地。

  《办法》提出,由县级以上人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举办或者委托举办的继续教育活动,应当突出公益性,不收取学习费用。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举办公益性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参加法律法规规定的继续教育,其费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参加自主选择的继续教育,其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用人单位的约定解决。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继续教育活动,其费用由用人单位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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