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组织旅游,员工酒后坠楼致残,公司要赔偿吗?

栏目:素质教育  时间:2023-03-11
手机版

  公司组织外出旅行期间,员工酒后意外从酒店五楼房间坠落致残,公司作为活动组织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酒后坠楼案件,认定员工自愿参与饮酒活动,且坠楼行为与公司不存在因果关系,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王某豪是某科技公司的技术工程师。2019年6月,某科技公司组织员工前往广西阳朔休闲旅游,王某豪自愿报名参加。2019年6月9日晚,某科技公司未安排集体活动。王某豪与其同事谭某等人一起吃晚饭喝酒。饭后,王某豪等人在回酒店途中遇见了同事吴某、陈某等人,几人相约到酒店附近的酒吧继续喝酒。不久后,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某等人也到达该酒吧,坐在隔壁桌,后陆续有同事回去。当天晚上11点,王某豪与两名同事返回酒店休息。次日凌晨1时左右,王某从酒店五楼住宿的房间窗户处坠落到一楼。后被路人发现并报警,并被送医救治。某科技公司为王某豪垫付了在广西阳朔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及转院救护车费等共计23887.70元。经广东某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豪构成九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王某豪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王某豪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一审、二审判决,法院依法维持了人社局不认定工伤的决定。

  王某豪认为,本人系公司雇员,雇佣期间受伤,某科技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和安排者,某科技公司在6月9日晚为其提供大量酒水,导致其酒后从酒店五楼坠落受伤。

  因此,王某豪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赔偿损失546515.38元。某科技公司辩称,酒吧喝酒活动是王某豪等员工自发组织的,并不属于公司安排的活动,王某豪受伤系自身行为造成,不是公司的侵权行为导致,因此反诉要求王某豪返还垫付的医疗费及救护车费23981.40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原告的受伤与被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被告是否存在过错或者被告是否存在需承担赔偿义务的法定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豪受伤时与被告某科技公司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关系,并非雇佣关系,故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雇佣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原告参加的旅游活动属于纯粹游览观光活动,与本职工作没有必然联系,员工自愿参加,且活动本身的最大受益人也是员工本人。

  2019年6月9日晚,原告自愿参与酒吧活动,原告无证据证实该活动系被告组织及安排,即便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黄某为当晚酒吧消费买单,其行为也不能认定黄某在履行被告的职务行为。在晚餐与酒吧活动当中,原告的饮酒行为均出于自愿,且原告与其他同行同事已安全回到酒店房间休息。关于坠楼原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坠楼行为与被告存在因果关系及被告存在过错行为。因此,原告的受伤与被告不存在因果关系且被告不存在过错,也不存在被告需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义务,故原告诉请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王某豪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决王某豪向被告某科技公司返还医疗费及救护车车费23887.70元及利息。原告不服本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有关饮酒酿造的悲剧比比皆是,推杯换盏间应当牢记适度饮酒。”办案法官表示,王某豪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饮酒、醉酒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具有清晰的预见性,但其放任自己过量饮酒致使其认识和辨别能力降低,行为控制力减弱,最终导致意外坠楼致残这一惨剧的发生,王某豪应自负全部责任。在此,法官提醒各位,喝酒量力而行,不贪杯不劝酒,休闲娱乐没有酒也行。

  【撰文】邓子良 丰雷

  【通讯员】 王佳淑 李春娜

  【作者】 丰雷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上一篇:8点1氪 购火车票乘车将停止查验核酸证明;iPhone 15折叠屏渲染图曝光;3
下一篇:侯马王永峰:成绩薄里留下一串闪光的荣誉

最近更新素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