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在游泳馆步梯处意外滑倒,责任由谁承担?

栏目:素质教育  时间:202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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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泳馆是发生滑倒摔伤事故最多的地方,地面与水接触后很容易造成滑倒事故,后果很严重。那么在步梯处意外滑倒时,责任该由谁承担?

  近日,王某带女儿在某游泳健身馆办理了亲子游泳卡,但在王某带女儿第一次到游泳健身馆游泳时却发生了意外……

  意外摔伤 赔偿责任引分歧

  某天下午4点多,王某从游泳池出来在通往更衣室路上,因步梯未做防滑措施导致王某突然摔倒,跌坐在小水池里,她更衣完毕后便第一时间告知工作人员摔倒一事,但是当下工作人员未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王某也未引起重视便离开回家了。

  在晚上6点左右,王某在坐下起身时臀部处疼痛难忍,饭后在其丈夫护送下前往附近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断,此次摔倒导致王某骨折受伤。

  于是,王某便第一时间与游泳健身馆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工作人员表示会上报公司领导妥善解决此事。次日,王某丈夫找到游泳健身馆负责人,在沟通中,该负责人表示会承担部分医疗费用,但误工费等其他费用不承担。接下来,王某丈夫与游泳健身馆多次沟通,得到答复还是只愿意赔偿部分医疗费用,于是王某丈夫便找到了镇海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希望游泳健身馆能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

  负责人:游泳池边和楼梯都有防滑提示,我们已尽到提醒的义务,她意外摔伤的责任不全在我们。

  王某丈夫:游泳池边和楼梯虽有小心地滑提示,但没有防滑垫等相应措施,才导致我妻子摔倒!

  调解员在听取双方的阐述和核实游泳健身馆当日视频、摔倒地方的防护措施等情况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对王某摔伤的事实没有争议,关键在摔伤的责任赔偿上稍有分歧,于是正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合理分析 法理情结合平风波

  调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编涉及的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相关条款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对游泳健身馆负责人进行解释。

  调解员:虽然你们尽到了提醒义务,但作为游泳馆这类区别于一般健身房的运动场所,更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同时,调解员也劝导王某丈夫,游泳健身馆在每一节步梯都贴上了小心地滑的提醒,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游泳池周边湿滑的实际情况,以及在泳池周边行走时可能出现的情况有合理的注意义务。

  调解员从法理情角度向双方分析各自的责任,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协议:游泳健身馆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3000元,并退回1500元游泳卡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来源:法治宁波微信公众号

  编辑: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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