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弹窗报考“社工”遭骗?湖北消委提示:商家涉嫌欺诈,警惕“山寨官网”

栏目:素质教育  时间:202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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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页弹窗广告令很多人不堪其扰:游戏充值、商品推销、网络招聘等各色信息鱼龙混杂,其中,还有一些职业资格、提升学历的报名考试信息引发了部分网友关注。近日,湖北消费者王先生就被百度网站上弹出的“社工报考”页面吸引了。

  近期,王先生向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消委”)投诉称,他在百度上查询考社工证书的网站,网站弹窗让其“加微信报名”,添加商家微信号后,商家并未亮明自己培训机构的身份,一味向他宣传考社工的好处和优惠,一系列行为让王先生误认为商家是官方工作人员。根据商家的“科普”,初级、中级社工证费用均为278元,包括课程和报名费。王先生咨询考试时间,商家表明今年12月即可考试,并且明确告知其可参加。但在他缴费后,商家迟迟未给他报名。王先生遂至官网查询,得知今年的社工考试已取消。王先生认为,根据个人规划,如果商家事先告知今年12月考试取消,他肯定不会消费该课程。此后,王先生多次尝试电话联系商家,均未得到回应,他所添加的“老师”微信号也因为被封而无法联系。

  目前,事件还在进一步调解中。

  省消委认为,近几年,消费者为提升自身能力,对各种资格证书等考试的需求强烈,市场上衍生出的培训考试服务机构增多,但服务质量良莠不齐,投诉事件也频频发生,王先生的遭遇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该商家行为已涉嫌欺诈,根据中国人事考试网的公告,2022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于6月18日、19日举行(部分受疫情影响的地区,按照中国人事考试网于2022年6月29日发布的通告,在下半年择机安排一次补考),商家却迎合消费者的急迫心理,宣传12月一定可以参加考试,以虚假的信息误导消费者,导致消费者因此做出错误判断,缴费报名。

  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可以申请撤销合同。在此案例中,商家以欺诈的手段让消费者做出订立培训服务合同、购买社工考试课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合同撤销权,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撤销该培训服务合同,要求商家退还已交纳的费用并承担三倍赔偿金。

  省消委提示,消费者要警惕各种“山寨官网”,还需要警惕培训机构所宣传的一些已经取消或者虚构的资格证考试,应在所在地人事考试网和中国人事考试网等官网上查询相应的考试信息。如消费者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留存好交易产生的票据等证据,以便后续维权。

  目前,湖北省已上线湖北315消费投诉和解平台,消费者可以通过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公众号进入投诉和解平台,进行线上投诉,方便和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附:该案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第十六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汪子轶 通讯员陈蓉 胡翠兰 陈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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