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滨海水泥管和工程质量保险

栏目:素质教育  时间:2023-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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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曝光了江苏盐城滨海县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钢筋混凝土水泥管,使用的是当地企业生产的“非标”水泥管,钢筋使用量缩水了一半。

  3月16日凌晨,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滨海县公安局发布情况通报称,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组第一时间赶至现场,已对涉事钢筋混凝土水泥管生产企业进行查封,对所有钢筋混凝土水泥管及辅材现场封存。涉事企业负责人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位。后续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通报。

  

  这个情况,说严重不严重,但是水泥管厂绝对不是工程质量问题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应该是谁?咱们不再讨论,但是如何在此类项目中引入一个利益攸关的第三方,才是未来能够有效杜绝此类事故的最好方式。

  

  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大概率是施工方(工程承包人)有偷工减料导致的。

  什么情况可以一定程度杜绝呢?

  现在的方式是引进工程监理,但是现在的工程建设,监理事实上的缺位是非常常见的问题。且也是因为工程监理业务竞争激烈,费用低廉导致的。

  狭义的工程质量保险,指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国外称IDI),是由工程的建设单位投保,保险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予以维修或重置等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的保险。

  

  广义的工程质量保险,是指建设工程相关方以工程质量为保险标的,由保险公司对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的建筑本体的损失予以赔维修或重置的保险。

  当然目前在推进的工程质量保险,主要是狭义的工程质量保险,指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

  这个保险一旦投保后,保险公司就是直接的利益相关方,保险公司必须关注施工单位的过工程质量、公司的商业信誉,甚至是直接在施工阶段就检验施工质量。

  因为一旦发生工程质量问题,保险公司是必须要赔偿的;虽然后期可以向施工单位进行追偿,但是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是保险公司必须考虑的问题,没有之一。

  

  1、工程质量保险承保的是投保人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免除投保人依法须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2、对于工程质量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是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一般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参建主体;被保险人则根据险种的不同而不同:对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被保险人是建筑所有权人;对于工程质量保证保险,被保险人是建设单位。

  

  1、对于业主方:

  通过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基本消除了因责任主体消失(某些公司施工完就注销)或难以履职(有施工主体,但是没有钱),而导致业主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同时保险公司与业主方形成了利益共同体,站在了共同的一方,保险公司将会主动要求业主或代表业主主动参与工程质量管控,规范建设单位的质量行为。

  2、对于企业来说:

  

  解决了施工单位质保金长期沉淀在业务方的问题。

  我国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要按照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作为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费用,一般时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但是业主方延期退还或长期占用质保金的现象普遍存在,导致施工企业的资金压力过大。该保险可以有效的解决此种情况。

  3、对于行业来说

  落实工程参建单位的质量责任,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法律规定的工程主体结构的保修期(设计使用年限)与缺陷责任期(24个月)之间存在巨大时间空档期,这就导致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保修责任无法得到落实。而工程质量保险将可以有效缓解此类问题的出现。

  同时由于保险公司为了有效控制理赔风险,提升盈利空降,会通过保险费率(保险价格)调控、是否承保、投保企业黑名单制度等方式,进一步的优化施工企业的品质保障,优化建筑施工行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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