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宋朝司法勘验制度的历史由来

栏目:素质教育  时间:2023-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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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司法是重要的制度之一,战国先贤荀子主张人性本恶论,正视人性私欲的存在,仅仅是依靠道德的谴责很难抑制乱象的发生,因此让有罪之人受罚,成为必要的手段。

  夏商之时,夏王商王为司法最高立法者和最高执行长官,其麾下设立士,吏,司寇等官员辅佐。

  值得一提的是,此时因为生产力发展水平太低,人们认知短浅,信仰祖先和神鬼,因此此时的司法带有浓郁的宗教色彩。

  所以很多案件不需要证据只需要占卜分辨是非对错,而此时对于案件的审理多为审讯的方式为主。

  

  周朝时期,司法日趋成熟,因周朝采取分封制和宗法制。

  周王为全国之天子,宗法之宗主,所以周王司法上也是最高领袖,但为了提高效率,特设部门官员为大司寇,直接负责全国各地诸侯国司法审判。

  大司寇麾下的士师官员具体负责具体法律实施,如司刑、司刺、司约、司圜、掌囚、掌戮,等分工具体,而各地方也设立司法官员。

  西周司法勘验方面较夏商来说是又一进步,其采取人证和物证方式来确保案件不会冤判,总体来说西周时期司法较前朝相对成熟。

  

  秦朝因商鞅变法,确立以法家思想治理国家,全国重视法律制定《秦律》其中规定了如何量刑,以及如何申诉的记载。

  包括官员的调查,对疑犯的审讯,对案件的勘验,以及时候的查封都有明确记载。

  除此之外牛马等农业和战略动物的保护也写入法律之中,皇子犯法依旧要受到严苛刑罚。

  秦朝中央最高司法机关为廷尉府,最高司法官员为廷尉,地方上由所在郡县长官负责司法,重大案件移交中央。

  

  汉承秦制,但是在秦原本基础上得以改进,汉朝依旧以廷尉为司法最高长官,但其人员上进行增多,部属增至140人,并有监狱权利,并设置三公曹分割廷尉司法权利,而具体的司法勘验上,汉朝设立二年律令等刑法。

  汉朝已经出现具体的划分轻伤和重伤之分,官员会根据受害者具体的受伤情况,骨折还是创伤来进行量刑。

  三国两晋时期大体上司法延续汉朝制度,以行政司法混合的政策。

  早期司法虽然尚未成熟,但其司法不断演变,足可见古人对司法的重视,对后世有启蒙的作用。

  历经多年战乱,隋朝最终统一天下,隋文帝杨坚对于司法极为看重,乱世当用重典,而和平年代当以法维护秩序,因此隋朝将司法分离为,司法机关和诉讼审判机关,权利的分离没有导致效率的降低,反而代表这一时期司法体系又一进步。

  司法部门包括,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个部门进行运用司法权,大理寺职责为案件的审判,量刑,类似今天的法院。

  六部之一的刑部则司法行政权,但这一时期刑部权利其实受到局限,没有审判权,没有监察权,权利只局限于对平民和小官吏行使。

  只有行刑权没有审判权,但刑部保留了对审判质疑和干预权利,对大理寺审判的案子有疑义可以复审确保案子没有纰漏。

  这样的分配权力可以起到制衡大理寺目的,御史台主管监察工作,可以对不合格或者有过错百官进行弹劾,并对大理寺和刑部官员监督,必要时刻可以弹劾他们过错。

  

  全国的重大案件,御史台有权利一起进行审理。

  但像这种大案最终结果必须有皇帝裁决,为培养高素质人才充实司法机关,隋朝制定律博士官职,主要负责培训司法人员素质,地方上配备律生,辅佐地方长官处理案件,各级官员需要自行学习法律法规,按时来到中央进行考核。

  唐朝司法体系与隋朝几乎等同,同样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法司共同执行和相互监督牵制。

  大理寺设置正官卿一人,副官少卿两人辅助正官,处理审判政务,刑部位列六部之一,官职与六部等同。

  尚书一人为刑部首脑,侍郎一人为刑部副职,协助尚书管理刑部,御史台依旧是全国最高的监察机关,该机关设立大夫一人,主管监察最高权力,设立御史中丞二人,为御史大夫副官协助其处理监察政务。

  中央大案要案依旧为三法司主要长官协同办理,结果上报皇帝裁决,地方上发生大案要案,除移送中央外,中央还可以派遣由大理寺少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或其他级别的司法官员组成调查组去地方办案。

  

  隋唐时期的司法为分割线,此时司法进入另一个相对成熟期,其司法不单单由数个人或一个部门决定,而是将司法权力一分为三,确立其独立的职责,对后世司法的进一步成熟有着重要的影响。

  司法的出现不是一蹴而就的,是由上古时期最早的司法慢慢演变而来,但是对于宋朝来说隋唐司法对其影响最为深远。

  宋朝司法机构仿效唐朝,但各地方确立了能够审判的权限,除了给各地方长官司法权利外,顾忌其权利太大,因此设立提点刑狱官来监督所辖各州县司法有无冤假错案等事务。

  宋朝对司法要求严格,各地方主管司法长官务必亲自审查办案,如果对案情置之不理,按规定入狱两年。

  

  宋朝对于各司法机构职能和人员进行进一步细化,大理寺设立左断刑、右治狱两个主体部门。

  其中左断刑麾下再度细化多个部门,为三案,四司,八房。

  其中三案指磨勘案、宣黄案、分簿案,四司指表奏议司,开拆司、知杂司、法司、八房一般指代断案八房,左断刑主要掌管宋朝各地方未决的疑案以及命官、军方将校的罪案进行审理 。

  右治狱的设立主要针对的是汴京京城的司法政务主管左右司、驱磨、检法、知杂四案,

  四案包括左右寺案、驱磨案、检法案、知杂案等细化部门。

  宋朝历经五代十国的军阀割据时代,对于武将时刻提防,为此设立枢密院,其为最高军事机构,但也拥有监察审判军人和军官的权利,对军事领域进行多重监督。

  宋朝司法勘验虽源于唐,但其细化后的范围和领域大大超过了唐朝,宋朝最早的司法勘验的背景来源于赵匡胤称帝后不久,这一时期宋朝刚刚建立,主要是针对各地割据政权的吞并和统一,因为常年的战争社会秩序非常混乱,司法的完善与执行成为当务之急。

  

  宋朝负责司法勘验的主要机构为御史台和提举勘院,御史台隋唐事情就有设立,主要针对百官的监察,宋朝继承这一重要职能,御史台责任之一依旧监察权,但除此之外还有审查官员的罪行,对定性的案件复审,对证据的再度检查,对罪犯的再次审核,确保不会出现冤假错案的出现,提举勘院则是对案件和勘验的专门部门。

  都巡检虽然主体上不属于专职司法的部门,但是其在司法勘验中的地位和作用却非常重要,首先其职责为城市的治安以及城市的管理,对街区和百姓很熟悉,对当地风土人情很是了解,在办案中负责从旁协助,确保案件顺利办理。

  提点刑狱司负责刑狱以及地方上的审判,本人不属于地方任何机构,而是属于中央对于地方不能破获的大案直接派遣的官员。

  宋朝司法勘验的法律条文来源于开宝验,要求在办案中仔细观察受害者状态,进行仔细勘察,并奖励举报揭发,如有揭发检举的人,赏钱一半,如果知情不报,罚款50文。

  

  宋朝刑统也对其做出解释,勘验之前要在官府大堂进行审讯,要对案件进行仔细勘验,仔细审查,防止被误导,要保证案件审判的没有过错。

  宋朝司法勘验中其类型包括首先进行审讯,这是最为简单的方式,如果效果不佳,那么证人和证物就是破案的关键。

  其中证人的作用相对较大,因为简单直接,宋朝对于司法勘验非常细致,要求做到对于疑犯和被害人等重要人证的身份背景调查清楚。

  

  如果常规办案手段无法破案,那么另一个职业就要发挥关键作用那就是仵作,就是古代的法医,他们会用自身的经验和医术基础来断定死者的死因,何种利器击杀,大概死亡时间,对于破案意义重大。

  宋朝的司法勘验制度虽然继承唐朝,但相对于前朝更加完善,对于民事案件更加细致,这体现在对于官员的考核上,民事案件的审理至关重要,同时对于官员司法的培训方面更加系统化,对于官员的司法监督工作更加全面和细致,这客观的保证了百姓的司法权得以保障,社会更加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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