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公司不给包工头工程款,包工头能向发包人要工程款吗?//西安建设工程律师杨蓓

栏目:素质教育  时间:2023-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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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A房地产开发公司与B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A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某小区项目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发包给B建设公司施工,工程总价暂定8亿元。

  2019年2月,B建设公司与C劳务公司签订了《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B建设公司将某小区项目主体结构劳务分包给C劳务公司。

  2019年3月,C劳务公司将从B建设公司处分包来的木工工程劳务分包给包工头张W,张W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经结算确认已完工工程总价款为180元,扣减已支付的款项,尚欠工程款64万元未支付。因项目工程长期处于停工状态,未竣工验收,张W向法院起诉,请求A房地产开发公司、B建设公司和C劳务公司连带向张W支付工程款64万元及利息。

  【问题】劳务公司不给包工头工程款,包工头能向发包人要工程款吗?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张W从C劳务公司承包了某小区项目的木工劳务工程,经张与C劳务公司进行结算,确认尚欠工程款64万元未支付的事实,有各方的陈述、结算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张W要求C劳务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64万元和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张W要求B建设公司、A房地产开发公司连带支付工程款和利息的诉请,因B建设公司系总承包人,A房地产开发公司系发包人,且A房地产开发公司与B建设公司未进行正式结算,故本院支持A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在未付工程款范围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而张W请求B建设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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