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土地规划资质标准及承揽范围

栏目:素质教育  时间:2023-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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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质参谋

  土地规划资质,是指从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具备的资质。土地规划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申请领取土地规划资质。土地规划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

  

  申请一级和二级土地规划资质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完善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土地规划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出具的技术报告、图纸和其他文件进行审查。其中,涉及建设用地选址、用地性质、城市规模等事项的,还应当出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选址意见书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其他证明文件。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布。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其责成有关部门对造成耕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一、一级土地规划资质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从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3年以上,且主持完成过不少于5个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

  (四)近3年承担过2个以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中涉及的专业领域不少于1个,且规划设计精度达到要求;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单位不得同时承担其他任何单位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而进行土地整治或者因城市规划的变更需要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对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调查,收集和整理有关资料;

  (三)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对规划实施进行跟踪监测;

  (四)对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资料进行档案管理;

  (五)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单位未完成规划任务或者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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