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造经营场所、改变仓储场所用途,农药经营许可证被吊销

栏目:素质教育  时间:2023-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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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对经营场所进行改造,导致面积不足30平方米

  2022年7月,平和县农业农村局对卢某某农资经营部不再符合经营条件,逾期未整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这是平和县今年开展花山溪流域农资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中,农药经营者因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而被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的首张罚单,也是自2017年6月1日实施《农药管理条例》以来,漳州市农资执法领域首例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罚单。

  据悉,按照《平和县花山溪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百日攻坚”行动方案》部署要求,平和县农业农村局在开展执法行动中,发现当事人对其农资经营部的经营场所进行改造,导致面积不足30平方米;改变仓储场所用途,导致缺少仓储场所。该局向卢某某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逾期仍未整改。该局对卢某某上述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并于2022年7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

  没有仓储场所、未按规定实施隔离措施

  今年年初,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关于2021年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的通报,其中有一起案例是“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吊销陈永生农药经营店《农药经营许可证》案”。2021年9月,习水县农业农村局在回龙镇检查农资市场时,发现陈永生农药经营店无仓储场所、经营场所与其他商品未有效隔离,不符合农药经营条件。习水县农业农村局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整改。2021年12月,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规定,吊销陈永生农药经营店《农药经营许可证》。

  相关规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8)第七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来源:农业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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