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酒后驾驶不可取,巡回审判敲警钟!

栏目:素质教育  时间:2023-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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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已传遍大街小巷

  全民耳熟目染

  深入人心

  安全警示语却不能只成为口头禅

  巡回

  审判

  为提高全民遵法守法意识,减少和预防酒后驾驶案件的发生,3月21日,元谋法院刑事审判团队到被告人家门口开展巡回审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酒驾引发的危险驾驶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12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元谋县姜驿乡贡茶三村行驶至元谋县姜驿乡姜驿加油站路段处,被姜驿派出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05mg/100ml。

  通过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等环节,庭审顺利结束。法官当庭进行了宣判,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通过审理和法官释法,被告人加深了对“酒后驾车”危害性的认识,达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案件宣判后,法官结合本案的事实、定罪、量刑,从危险驾驶罪的发展趋势、法律后果、社会危害性以及身边的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入释法悉理,以简单、明了、直白的语言,为旁听人员开展了一次“面对面”的普法宣传,当地干部群众50余人听取了宣讲,效果较好。

  旁听群众纷纷表示,经过这次旁听庭审对醉酒驾驶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今后一定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可车”,不能因“酒后驾车”而触碰刑律,本次巡回审判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酒驾,醉驾,危险驾驶罪的区别

  什么是酒驾?

  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什么是醉驾?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什么是危险驾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另依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驾驶摩托车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驾驶除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爱生命,珍爱家庭。

  别让醉行,成为你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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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刘湘湖 潘雨燕

  原标题:《【普法强基】酒后驾驶不可取,巡回审判敲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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