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布重磅新规,自5月1日起执行,这些社保“红线”碰不得!
5月1日起,新的社保新政施行,从此一些社保“红线”就不能碰触了。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办法(试行)》和《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办法(试行)》两个文件,从管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两个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新规,规范管理基金收支,提升基金使用效率,保障职工权益。那么,新规有哪些内容呢?
一、养老保险三大“红线”
1. “退休储备金”不能挪作他用
新规规定,各地应当根据养老保险基金的实际情况,根据法定的基金支付比例设立退休储备金,用于弥补基金中未来支付退休人员养老金制度的财务缺口。养老保险缴费人的个人账户余额转移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之后,余额不足支付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应当从退休储备金中予以补足。
新规还规定,退休储备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挪作他用。同时,退休储备金的投资运营应当具有稳健性和安全性,确保其增值稳健,风险可控。
2. 基金规模不足一定比例时不得新增参保人员
新规规定,养老保险基金规模年平均低于上年度参保人数2.5倍的,应当认为是规模较小的基金,不得再新增参保人员。同时,规模较小的基金定期开展资金风险评估,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制定风险处置方案。
3. 不得随意调整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
新规规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个人和单位各承担一定比例,不得随意调整。此外,对缴费基数确定错误的,应当及时更正,并追缴相应缴费。
二、医疗保险两大“红线”
1. 医保基金正途办理,不得私转公
新规规定,各地应当严格执行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正途收支管理制度。禁止将职工医疗保险基金非正常流转或私转公,禁止盲目肆意调增调减基金收入标准和基金支付比例。
2. 医保基金足则不加征,不足则缩减待遇
新规规定,应当根据职工医疗保险结余和基金收支状况,合理确定医保待遇水平。医保基金收入稳定、结余充足的,应当加强医疗保险救助和医药服务补偿标准,不得加征费用;医保基金收入不足或结余不足,应当酌情缩减医保待遇标准。
总的来说,此次新规的出台旨在实现养老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合理利用基金,保障职工的权益。企业和个人应当加强对社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了解,避免红线被触碰,确保基金正常使用和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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