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定镇共享电单车2023年-2027年特许经营项目

栏目:素质教育  时间:2023-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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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孟定镇共享电单车(2023年-2027年)特许经营项目招标公告标讯类别: 国内招标招标人: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孟定镇人民政府资金来源: 其它金额:万元标讯类别: 国内招标项目所在地区:云南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 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受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孟定镇人民政府委托,现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孟定镇共享电单车(2023年-2027年)特许经营项目经营管理单位,各潜在投标人应按本公告要求获取招标文件和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一)招标项目编号:(二)招标项目名称: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孟定镇共享电单车(2023年-2027年)特许经营项目(三)招标人: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孟定镇人民政府(四)招标方式:公开招标.(五)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孟定镇共享电单车特许经营项目基本情况孟定镇,隶属于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地处县境西部,东与贺派乡相连,南与沧源佤族自治县芒卡镇接壤,西与缅甸掸邦果敢自治区接壤,北与镇康县南伞镇、木场乡为邻,总面积1069. 15平方千米。截至2019年末,孟定镇户籍人口有96045人。2011年,孟定镇财政总收入7321万元,比上年增长13.4.%。人均财政收入810元。截至2019年末,孟定镇有工业企业104个,其中规模以上企业13个,营业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11个。截至2011年末,孟定镇辖景信、河西、遮哈、罕宏、城关、新寨、贺海、下城、下坝、糯峨、尖坪、尖山、大水井、色树坝、山头寨、清水河、班幸、芒艾、崇岗、邱山、芒美、得龙、芒撒23个村民委员会;下设87个居民小组、276个村民小组。截至2020年6月,孟定镇下辖2个社区和21个行政村,镇政府驻城关村嘎孟召路波广组。截至2011年末,孟定镇总人口90281人,其中城镇常住人口14124人,城镇化率15.6%。另有流动人口2538人。总人口中,汉族38930人, 占43.1%; 有傣、佤、拉祜、葬、傈僳、德昂等23个少数民族,共51351人, 占56.9%。超过千人的少数民族有傣、佤、拉祜、彝、傈僳、德昂6个民族,其中傣族27672人,占少数民族人口的53.9%。本项目拟在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孟定镇投入营运600台共享电单车,按照项目公开招标结果,确定两家企业从事共享电单车经营管理,每家企业按《特许经营协议》要求各投入300台共享电单车并进行经营管理。本招标文件所称共享电单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由特许经营企业投放的分时租赁营运电动自行车。(六)项目经营期限和经营框架条件1.特许经营范围:东至罕宏道班桥,西至下城国门小学,南至艾叶大道延长线两办三中心,北至滨河路。2.特许经营期限为5年( 自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之日起计算)。3.特许经营企业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工作。项目建设和运营所需全部投资由特许经营企业筹措并自行承担相关成本。4.特许经营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必须完成以下主要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设立项目公司、配备项目运营设施、车辆投放、商业运营(含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项目移交及退出等.5.经营期限届满后,特许经营协议自行终止,由镇人民政府或指定单位收回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企业无条件向镇人民政府或指定单位移交站点及市政道路内配套设施设备,已投放共享电单车、仓库、调度车辆由原特许经营企业全部予以收回。镇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依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选择后续经营企业。根据《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财税 (2016) 116号)规定,本项目由特许经营企业按规定上缴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经孟定镇人民政府聘请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本项目每车每日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底价为0.50元,每家企业每年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底价为5.475万元(按365天测算),每家企业五年的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底价为27.375万元。特许经营企业的报价不得低于上述底价,最终上缴费用以中标价为准。7.特许经营企业投放的车辆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配备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提供共享电单车运营管理信息平台,相关数据信息接入采购人要求的有关信息服务平台;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管理维护人员、仓库、场站设施,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建立专职线下停放秩序管理维护团队,对重点区域、路段、点位实施专人定点驻守管理。8.特许经营企业通过网络与用户签订格式规范的租赁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和义务,明确用户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9.特许经营企业通过车辆设计和网络信息平台,加强用户身份信息注册和车辆使用管理,禁止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使用,依法规范用户骑行行为。10.特许经营企业所采集的用户身份信息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存储和使用,不得擅自公开、泄露或向他人提供,保证注册身份信息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11.特许经营企业应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提示用户使用中发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程序、赔偿范围与理赔程序。一旦用户骑行发生伤害事故时,企业应协助并通过保险公司进行理赔。12.特许经营企业应运用“电子围栏”等相关技术,根据相关法规及招标人、交警大队的管理要求,明确告知用户适宜停车区和禁停区、禁行道路等事项,规范用户骑行和停车行为。13.特许经营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基本经营管理制度。14.特许经营企业应建立用户投诉受理机制,包括设置线下服务机构、建立投诉受理平台和公布服务热线等,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督。15.特许经营企业必须在取得招标人批准同意后,方可在招标人指定位置设置共享电单车停放点,并按批准同意的数量投入共享电单车。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设置停放点及投放共享电单车。16.特许经营企业如未按规定投放、运营共享电单车,接受招标人监督、管理、处罚、处置,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对车辆停放秩序等未按照招标人要求落实的,接受清理处置、限制投放等措施,并承担相应责任。17.特许经营企业应及时向招标人提供投放车辆信息、运营维护人员、车辆运行等相关数据,并接受招标人及社会公众监管。18.本项目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服务,特许经营企业不得向用户收取使用共享电单车的押金。19.特许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公开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依法依规经营,接受招标人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20.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企业,由招标人责令其退出运营。特许经营企业退出经营的,应当提出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退出运营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并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21.招标人根据市场容纳量对区域数量进行动态调控,根据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对经营企业投放数量实施动态调控。特许经营企业必须无条件服从和配合总量调控管理。22.特许经营其他条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根据公开招标结果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二、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缴纳方式特许经营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特许经营企业向招标人一次性缴纳前两年的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两年期满后每年的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在上一年度经营期满前缴纳。特许经营企业未按规定缴纳费用,经招标人催缴后1个月内仍未上缴的,由招标人责令特许经营企业退出运营,并由特许经营企业承担相应责任。三、资格审查方式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详见招标文件中的资格审查条件四、招标文件的获取1.投标人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时须提供以下资料或证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鲜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加盖鲜章) ;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五、以上数据及内容如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以后者为准。投标人应自行踏勘项目现场,搜集相关技术经济资料,并自行对项目风险进行正确分析和评估。招标人对所提供数据与实际情况存在的误差导致的后果不承担责任。注:报名前联系代理人获取投标报名表联系人:徐女士联系电话:18500937280联系人:陈吉宁联系电话:13581595570邮箱:1850093728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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