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院涉外审判创建“尚合”调解品牌

栏目:素质教育  时间:2023-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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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信网)

  为推进涉外商事纠纷更好更快解决,提高青岛涉外商事审判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青岛中院充分发挥涉外商事审判职能作用,坚持创新审判机制与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并举,多方联动,积极打造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平台,不断加强涉外商事审判服务保障上合示范区、山东自贸试验区青岛片区(以下简称两区)建设的力度和水平。

  在为两区建设提供优质高效司法服务的过程中,青岛中院涉外商事审判庭结合司法实践,积极创建了“尚合”调解品牌。品牌名称缘起上合示范区,寓意崇尚合作,在化解涉外商事纠纷中,倡导当事人之间消除分歧、合作共赢;“尚合”,寓意崇尚合作和解,在化解涉外商事纠纷中,倡导当事人之间互谅互让、和合共赢。“尚合”调解品牌要求涉外商事审判法官秉承调解优先、息讼止争理念,妥善、高效化解涉外商事纠纷。

  青岛中院涉外审判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贯彻调解优先理念,倾注真情真意,耐心辩法析理,积极引导、鼓励涉外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撤诉方式化解纠纷,不断拓宽涉外案件解决途径,案件调撤率显著提升,有效息讼止争,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青岛中院涉外案件调撤率逐年上升,其中2020年为28%、2021年为31%、2022年为35%。先后成功调撤多起典型涉外商事纠纷案件,充分体现了青岛中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调解优先、息讼止争的司法理念,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及“尚合”调解品牌创建工作成效显著,为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建设“国际客厅”做出了积极贡献。下面是运用“尚合”理念调解的典型案例。

   (来源:信网)

  涉台纠纷联处工作机制现成效,特邀调解员解纷显身手

  青岛中院民四庭通过调解一起台湾居民李某某与青岛某文具公司的股东知情权纠纷,将与之相关的执行标的达上千万的执行案件以及行政案件一并化解。实现了调解一起纠纷,化解三起案件,一朝握手言和,二十年恩怨了解的理想结果。

  当事人青岛某文具公司是西海岸新区的一家老牌文具制造企业,产品畅销全球,享誉国内外。因其股东李某某长期存在家族股权纠纷以及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合作纠纷,影响公司运营二十余年,公司涉诉案件十几起,涵盖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等。案情复杂,利益相关方众多,涉及利益巨大,严重阻碍了企业的正常发展。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民四庭办案法官了解到上述情况后,并没有因为案件仅是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的上诉二审案件,就直接判决结案,而是在深入了解各方所需后,启动了和青岛市台港澳办的联处工作机制,邀请涉台纠纷特邀调解员黄清莲与市台港澳办领导及工作人员一起,同青岛某文具公司的负责人进行座谈,充分听取企业发展的需求。与此同时,法官积极联系青岛某文具公司的股东李某某,多次耐心听取她的诉求。经过不懈努力,各方初步达成一致意见。然而,在座谈会议之后,本已达成的初步意见又因青岛某文具公司的反悔而无法执行。在此情况下,法官们并没有轻易放弃,而是展开了长达三个多月的调解工作,为双方当事人分析国际国内形势、经济状况、对企业发展的影响等,数十次沟通,终于使本案当事人青岛某文具公司与其股东李某某达成了一致意见,青岛某文具公司的其他股东自愿申请加入本案调解,各方达成四方协议,不仅使本案股东知情权纠纷得以解决,同时化解了股权转让纠纷、行政诉讼等一系列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后续诉讼,长达二十余年的公司纠纷得到妥善解决。更重要的是,在股东李某某退出后,公司将可以自主决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将公司组织形式由“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变更为受《公司法》调整的“有限责任公司”,真正符合现代公司法的公司治理要求。通过此次和解,公司股权架构清晰,股东可以齐心协力实施这二十余年来公司不能考虑也无法考虑的战略目标,为企业将来的战略发展奠定基础、铺平道路,在未来争取实现更大的价值。

  民四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人民群众办实事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查清事实,促进矛盾纠纷高效化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承办法官用心去审理案件,变传统的法院被动受理案件变为主动作为,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企业快速发展。

  府院联动、两级法院配合,妥善化解敏感案件

  青岛中院民四庭在审理山东某集团公司、青岛某餐饮公司与某实业集团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通过该案的调解,一并化解了双方之间长达数年的标的额达7000余万元的借款案件、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本已经陷入诉讼纠纷的山东某集团公司、青岛某餐饮公司柳暗花明,得以继续发展。

  山东某集团公司、青岛某餐饮公司系全国优秀企业,解决了上千人的就业问题。青岛市市南区某实业集团公司为改制企业,现有1500多名村民股东,涉及1500多个家庭和数千名集体群众。2005年4月26日,该公司将村属7000平方米房屋出租给山东某集团公司。山东某集团公司在租赁期间,为满足经营需要对租赁场地进行了改造。扩建面积达7000多平方米。自2016年起,双方因为借款、租金等产生了矛盾,开始了长达七年之久的诉讼。另案的借款纠纷已进行执行阶段,但执行迟迟无法进行。

  本起房产租赁案件由民四庭王晓琼庭长担任主审,李敦收担任法官助理。在了解本案案情后,办案法官及助理多次与双方进行沟通,耐心听取各方的诉求,理顺了案件的争议焦点。鉴于山东某集团公司已无实际履约能力,若继续履行合同,将给出租人某实业集团公司造成更大的损失。办案人在充分了解案情后认为,若案件改判,将来还需要经过强制执行程序,无法保证出租人收回房屋,遂建议某实业集团公司通过调解的方式及时收回房产,及时止损,同时也合理保护山东某集团公司自建房的投入。因双方矛盾较深,为促成当事人调解,办案人多次协调市南区人民法院、市南区纪委、香港中路街道办事处,汇聚多方力量斡旋协调。形成两极法院、街道办事处、市南区委区政府解决纠纷的合力,期间,各方召开了多次协调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彻底化解了双方历时七年,涉及执行案件在内的多起纠纷。

  该案是两级法院、街道、区委、区政府合力化解纠纷的典范。既维护了某实业集团公司1500户股东的合法权益,避免了群访事件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稳定,又维护了山东某集团公司的合法利益,保障了企业的健康运营和发展。优化对法治营商环境,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实现了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急企业之所急,专业调处复杂国际贸易纠纷,纠纷当庭解决

  青岛中院民四庭深入落开展“深化司法作风能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专项行动要求,在审理新加坡某不锈钢公司与青岛某五金公司国际货物买卖纠纷案件中,法官秉承调解优先、息讼止争理念,倾注真情真意,耐心辩法析理,积极引导、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解、调解方式妥善、高效化解涉外商事纠纷,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并现场履行,有效息讼止争,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新加坡某不锈钢公司与青岛某五金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后签订不锈钢制品购销合同,约定:总货款54万元,青岛某五金公司提供产品合格证并负责检测,如产品发生质量问题,青岛某五金公司承担全部经济损失。新加坡某不锈钢公司收到货后认为存在诸多质量问题,立即联系中间人沟通,但质量争议未能解决,诉至法院。新加坡某不锈钢公司诉讼请求青岛某五金公司返还货款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近百万元。其中,仅新加坡某不锈钢公司主张的仓储费用已发生25万元,每月仓储费用需2.5万元,该项费用随着时间延续还在持续发生中。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分析案情后发现该案属于标的货物位于境外的质量索赔争议纠纷,查清并判定是否存在争议质量问题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时间,在此期间因货物不能处置而造成的各项损失还将持续产生并扩大。因此,办案法官从案件刚开始就将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化解纠纷,数十次和双方沟通,指出存在的问题。但争议双方仍对是否存在质量争议及减损方式存在较大争议。办案法官及时启动该案鉴定程序。经咨询国内鉴定机构仅鉴定费8万元,将检材从境外提取、封存、运回国内费用待定另算,鉴定及诉讼期间货物的仓储费用等损失还将持续发生。期间,青岛中院鉴定办理机构工作人员也配合做双方调解工作,办案法官还与新加坡某不锈钢公司负责人的近亲属进行了沟通,最终两公司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青岛某五金公司支付新加坡某不锈钢公司20万元损失补偿,涉案货物由新加坡某不锈钢公司自行处置。调解协议签署当日青岛某五金公司即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涉案纠纷彻底清结。

  该国际货物买卖纠纷的成功化解,避免了因鉴定等事项造成的损失持续扩大,切实减轻了青岛某五金公司的债务负担,为该公司继续拓展对外贸易打下了良好基础。同时,该案的成功化解,使得新加坡某不锈钢公司及时实际得以弥补损失,可以及时处置争议货物,实质维护了外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涉外法治层面展现了青岛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忧民生之所忧,秉持爱心调解涉幼儿园租赁纠纷

  青岛中院民四庭成功调解一起涉及青岛市某集团公司和某小区幼儿园的租赁合同纠纷,既维护了当地企业的正常经营,又保证了小区适龄儿童的正常入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位于某小区的私立幼儿园,与青岛市某集团公司下属的地产公司签订了长达2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自2010年8月1日起在该小区经营幼儿园至今,口碑良好,受到周围家长的欢迎。受国家政策的调整,该私立幼儿园在政府指导下,性质变更为普惠制幼儿园,收费标准大幅度下降。为继续保障幼儿园的政策运转,幼儿园遂与地产公司协商降低租金标准,并就租金降低后的补充协议内容进行了磋商。但相关补充协议在上报集团公司的过程中产生障碍,最终补充协议未能签订。后地产公司以拖欠租金的名义起诉幼儿园,并要求解除合同。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未能在补充协议上签字,补充协议不成立,判决幼儿园按照原协议履行,但未支持地产公司关于利息及违约金的主张。二审受理该案后,考虑到普惠制幼儿园对周围小区适龄儿童的影响,以及国家政策法规推行的引导及示范作用,加大了对案件的调解。办案人主动与集团公司联系,引导双方在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互相作出让步,幼儿园重新评估了自己在国家补贴政策下的盈利空间,集团公司也表示了对国家政策的理解与支持。最终,地产公司在集团公司的同意下,减免了已发生的部分租金,幼儿园也同意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按照原合同约定的租金继续履行之后的合同义务,双方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民族的未来,涉及儿童权益保障的问题是民众最关心也最重视的问题。本案办案法官坚持善意、和谐的办案理念,引导双方当事人在法官指导调解,改变双方的矛盾走向,化冲突为合作,既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解决了幼儿园对周围小区适龄儿童的教育问题,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达到企业、幼儿园、家长三方都满意的良好效果。文/图 通讯员 王晓琼 谷林平 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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