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公布一批民生领域典型案例

栏目:素质教育  时间:2023-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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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自:株洲发布

  提振消费信心,离不开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近日,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今年第一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使用“作弊秤”

  天元区某商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强制性检定、破坏准确度和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3月3日,市市场监管局对天元区一农贸市场内商户使用的计量衡器开展执法检查。经查,一商行的老板购买长城牌水产专用秤1台用于水产品销售称重,但该秤无产品合格证、未经强制检定,通过按“5”再按“去皮”按键进入作弊功能,通过按M1、M2、M3按键增加所称物品重量,达到欺骗消费者、短斤少两的目的。现场检查时该作弊功能处于开启状态。

  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电子秤并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销售劣质钢筋

  攸县桃水镇某钢材店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2022年10月11日,攸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县桃水镇一钢材店进行检查。该钢材店进购的热轧带肋钢筋,经株洲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为不合格。不合格热轧带肋钢筋(调直)共981根,销售价格20元每根,货值金额19620元。已销售240根,销售货值金额4800元,成本价格19.5元每根,获利120元。

  攸县市场监管局对该钢材店销售不合格钢筋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0元、罚款4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非法买卖认证证书

  某公司非法买卖认证证书案

  2022年8月,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省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交办案件线索,一公司持有的4份认证证书,涉嫌非法买卖假认证证书。经查,该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与广州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认证代理协议,约定支付包干服务费9000元,该公司帮助当事人一次性取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当事人在明知认证机构某(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从未开展评审和现场审核的情况下,未对认证机构资质和所取得证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11月27日(只过了4天)即取得了4份证书。

  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广州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案例四】使用不合格染发膏

  芦淞区某彩妆店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及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2年,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关于“小四郎”染发膏检验不合格报告。经查,芦淞区某彩妆店于2021年从广州某化妆品厂购进34盒“小四郎”染发膏,经检验该染发膏“检出批准的配方成分以外的成分,未检出批准的配方成分以及批件过期”,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属于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涉案产品销售价12元/盒,货值金额408元。

  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警告并没收染发膏12盒、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冒用官方名义高价销售电脑耗材

  芦淞区某电脑耗材经营部实施混淆行为案

  2022年10月10日,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有人涉嫌在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湖南省互联网+监督”名义销售高拍仪。经查,“湖南省互联网+监督”是省纪委监委专用网络平台。2022年3月,当事人以2280元从微信名为“慈*科技温某某”处购进高拍仪,在未获得省纪委监委授权的情况下,以“湖南省互联网+监督”的名义,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销售高拍仪1台,获利700元。

  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0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醴陵市某批发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1月28日,醴陵市市场监管局接12345热线交办,称有商户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醴陵市某批发部于2023年1月1日以70元/箱的低价,从长沙高桥大市场购进2箱“旺旴礼包”(10袋/箱,共20袋),售价40元/袋,货值金额共计800元。但经权利人辨认,当事人销售的商品为侵权产品,非权利人生产及授权生产。

  醴陵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旺旴礼包”、处2000元罚款的处罚。

  【案例七】销售添加药品的食品

  株洲市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2年9月22日,市民徐先生投诉,称在株洲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的“悍马糖”为“三无”食品,商家声称该食品有壮阳功效。天元区市场监管局接投诉后,当日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悍马糖”涉嫌添加药品成分“他达拉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的规定。

  2022年10月24日,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出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株洲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曹某某等人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侦查。2023年3月3日,曹某某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判8个月有期徒刑。

  【案例八】利用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

  某餐饮店利用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案

  2022年8月7日,消费者到天元区某餐饮店购买了一碗“排骨面”,支付51元。消费者认为售价太高不合理,反映到新闻媒体。8月14日,执法人员到店现场检查。经查,老板将店内所售的排骨汤和清水面进行混合,制作成“排骨面”对外销售。销售过程中,当事人故意隐瞒店内无“排骨面”的事实,也未事先告知消费者“排骨面”的价格组成,使消费者误以为当事人所售“排骨面”与市面所售“排骨面”相同,但实际价格却显著高出普通“排骨面”。

  天元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50元、罚款40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美容院使用过期化妆品

  茶陵县某美容养生会所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2年6月24日,茶陵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美容养生会所进行检查时,在销售区发现了三种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随机抽查六种化妆品,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茶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警告,并作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医院使用有菌医用棉签

  湖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和未完善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2年4月12日,市市场监管局对株洲某医院所使用的医用棉签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被抽检医用棉签无菌项目检验结果为有菌生长,不符合豫械注准20182140521所附医疗器械产品(医用棉签)技术要求。另查明,当事人在采购涉案批次的医疗器械时,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仅查验了供货者的资质和涉案批次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但不能提供该批次医用棉签的进货票据。

  天元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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