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违法?教师“末位淘汰”引争议,凸显管理焦虑和极端,慎用!

栏目:素质教育  时间:2023-05-17
手机版

  #头条创作挑战赛#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各地实行教师“末位淘汰”的声音不绝于耳。有的地方是在有意“放风”,以此倒逼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有的地方已经开始付诸实施,却引发教师群体争议和骚动。前几天网上爆出贵阳一所重点中学初三老师集体辞职事件,就是由教师“未位淘汰”的考核引发的。

  

  有人说:“教育局的领导和校长们是不是吃饱了撑得?没事找事!”也有人说:“这是教育管理者和校长们在给自己挖坑,作孽的节奏啊!”

  《现代汉语辞典》对“淘汰”的解释是:“去坏的留好的;去掉不适合的,留下适合的。”显然,“淘汰”是人们在基于主观意识的判断支配下,对事物采取的一种趋利避害、扬长避短行为,这种行为是正面的、积极向善的。

  而“末位淘汰”中的“末位”是个不确定词,既可以理解为最后一位,也可以理解为最后几位或多位。划定的标准是什么?没有!全凭人的主观意志随意设定。可见,“末位淘汰”虽然也是一种主观意志行为,但这种行为因为有个不确定的“末位”作前提,操作起来就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和强制性。

  教师被“末位淘汰”后的去向,即处理或安置,不外乎以下几方面:1、解聘辞退,踢出教师编制;2、转入二线,由一线教师岗位转入后勤事务等岗位;3、转调其他事业单位;4、安排到企业工作。可见,除了第2种安排之外,其他各项都应当是政府行为,单凭学校和教育局是办不到的。

  为什么一定要对教师实行“末位淘汰”呢?原因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生源减少,教师满编或超编;二是减少教师工资负担,降低地方财政压力;三是增加教师的危机感,倒逼工作积极性。

  提出和部署教师“末位淘汰”工作的,只能是两种情况,不是教育局统一部署的,就是学校自己安排的。如果是教育局统一部署,那么针对的自然是教师超编和财政负担,不排除有行政施压的可能。如贵阳某中学初三教师集体辞职的另一个原因就是拖欠工资问题。如果是学校自行安排的,那么就是在制造紧张空气,幻想以此激励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对教师实施“末位淘汰”,操作起来一般分两步走:一是对教师进行全面考核、打分排队;二是确定具体的教师去留名单。这个过程,每一步都比较复杂和艰难,搞不好很容易“触雷”。

  第一,教师考核是个尚未突破的历史难题

  对教师的全面考核,跟教师评职称时的考核一样,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评职称时的考核,关系到职称能否晋升的问题,涉及的只是岗位级别和工资待遇高低问题;“末位淘汰”则直接决定要不要工作和饭碗的问题,孰轻孰重一目了然。

  教师考核除了学历、教龄、职称、荣誉称号、兼职、工作量等硬件以外,最主要的是教学成绩和思想表现。教学成绩和思想表现的考核,既是教师们关注的焦点,也是考核工作的难点。

  1、教学成绩

  教师的教学成绩是个动态的综合体,影响因素很多,如学生基础、班级划分、教师间配合、是否跟班循环、教师的能力水平和努力程度等。因此,不能单凭一两次的考试成绩看质量、定高低,因为还有主科副科之分,工作量大小、年龄及历史贡献之别等。人们常说,教学是个良心活儿,良心是几斤几两,如何打分?所以对教师教学成绩的考核,只能是大体的、相对的、模糊的。用一时的、相对的、模糊的教学成绩决定老师的去留,显然有失公平。

  2、思想表现

  教师的思想表现,或称师德修养、师德表现,通常采用评议打分的办法进行考核。应当说,教师只要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积极参加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听从领导、服从安排,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师德师风方面无明显问题,在校内校外没有不良影响,那么,思想和师德表现就在合格以上。

  但是人是感情动物,评议者给被评议者的打分,基本上出自主观印象和与本人关系。关系和印象好的自然打分高些,反之就低。由于每个教师的性格脾气不同,为人处事风格表现各异,行为交际和社会关系千差万别,凭个人好恶打分往往带有片面性,很难做到公平公正,甚至不排除个别教师存在私下拉票和借机打压报复的行为。

  尽管为了缩小和平衡“虚浮”、“偏颇”的成分及空间,民主评议占分比例没定一般不高,但仍然是教师考核中争议和诟病最多的项目。河南焦作“姚燕燕事件”就是一个典型事例。当年姚燕燕教学成绩考核位于前列,就因为民主评议打分低而在高级职称申报中落榜,引起她的投诉、上访,直至走上司法程序。面对比职称更为严重的被“淘汰”和解聘下岗,带来的后果可想而知。

  可见,无论是教学成绩的考核,还是思想表现的考核,都很难做到具体和量化,采取“简单化”、“一刀切”、“硬着陆”的考核办法,很难准确、公正、全面地评价某位教师,也很容易挫伤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及和谐稳定。

  

  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以下几个条文:

  第三章关于教师的“资格和任用”,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第五章关于教师的“考 核”,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第二十三条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八章关于“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据此,我们是否可以作出以下的解读:

  第一,教师入职必须具备教师资格,需要考取教师资格证。后来因为持有资格证的人较多,又追加了教师招聘考试,也就是逢进必考、择优录用。目前在编在岗的教师,都持有资格证,而且都是经过考试择优录取的,因而是合法、合规、合程序的。如果要淘汰他们,一定要有充足的理由,而且也应当合法、合规、合程序。

  第二,学校对教师实行全面考核,是教师法赋予的职权,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聘任、晋级和奖惩。但是教师法也同时规定:教育局应当对学校教师的考核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而且还要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和学生的意见。事实上,教育局对教师的考核只是开个会、发个文件,提出面上的要求,具体由各学校实施操作,教育局很少派人深入学校现场具体指导和监督。这就给了学校自主权,而不少学校仅是听了管理层和其他教师的意见(评议打分),却很少听取教师本人和学生的意见。这就使考核的客观性、公正性、准确性存在一定的质疑。

  第三,教师法中列明的对教师处分或解聘的情形,在学校考核时一般很少出现,因为平常一旦出现这些情况,随时就会给予处理,不会等到学期或学年末,即使存在,也无需纳入考核。上述情形并未出现教师“末位淘汰”的内容,可见法定的处分解聘和“末位淘汰”性质不同,不能划等号,对教师实行“末位淘汰”属于法规之外的“土政策”。此外,由拖欠工资引起的教师情绪表达、或教学成绩受影响,也不宜列入教师的考核,因为行政违法在先,教师反应在后,应当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综上所述,对教师实行“末位淘汰”,完全是一种地方行为、学校行为,它不同于正在讨论中的“教师退出机制”,法律上并无此规定。虽然对教师的考核有法可循,但是考核结果还不至于到达“末位淘汰”、”掐头去尾“的程度。“末位淘汰”在管理理念上不够人性化,有失以人为本,有伤教师的合法权益;在管理方法上简单粗暴,容易引起教师反弹,不利于维护健康的教学秩序;在工作作风上,涉嫌官僚主义瞎折腾,是对教师、学生和社会的不负责任,有百害而无一利。已经实施过的学校也往往是虎头蛇尾,最终不了了之。鉴于此,建议还是象《教师法》要求的拖欠教师工资或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处理办法那样,限期做出整改。

  举报/反馈

上一篇:“五一”畅游地铁沿线 沈阳推出最美网红打卡地图3.0版
下一篇:今日热榜丨来,到长春赏花!

最近更新素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