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多人被判刑!网络开设赌场!

栏目:素质教育  时间:202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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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

  随着网络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

  利用网络开设赌局的

  违法犯罪行为呈蔓延趋势

  新型网络开设赌场手段层出不穷

  警惕!这些网络行为

  会被认定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01

  案例一

  利用手机APP开设赌场

  2022年6月上旬,陈某在某游戏APP上组建赌博亲友圈,通过微信群招揽赌徒到亲友圈以打“五十K”方式进行赌博。每局结束后,陈某所设置的机器人软件会自动向前三名赢家“抽头”积分。至同年8月上旬被查获,陈某“抽头”计约人民币3.6万元。

  2022年11月,福清市检察院对陈某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提起公诉,最终福清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2年5个月、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检察官提醒:组织者以手机APP为媒介建群,招揽不特定人员参赌,并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接受投注、结算赌资,通过向赢家“抽头”的方式稳定盈利,本质上就是利用手机APP作为场所实施开设赌场行为。与传统线下开设赌场需要准备房间等作为赌博场所不同,利用手机APP等网络平台开设赌场近乎“零成本”,组织者短时间内就能招揽众多人员参赌,加上操作简便、赌博周期短、容易上瘾,许多人不知不觉便会陷入其中、不可自拔。

  02

  案例二

  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

  2021年6月中旬欧洲杯足球赛开办之际,叶某联系某境外赌博网站的客服,交纳押金后拿到了网站的一级代理。同时,叶某还与何某等人共同合作,利用所取得的一级代理账户层层开出二级、三级账户和会员账户。此外,何某等人与另一代理人员林某合作,一起对外招揽人员在欧洲杯期间接受赌球投注,直至同年7月上旬被查获。

  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经福清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福清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叶某等10人2年6个月至5年4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

  检察官提醒:近年来,欧洲杯、世界杯等体育赛事举办期,往往也是以网络赌球形式开设赌场案件的高发期。这类开设赌场案件以层层代理模式发展下线和参赌人员,赌博网站会给予代理一定比例的返佣,以激励代理发展人员参赌。根据相关规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属于我国《刑法》第303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03

  案例三

  为网络赌场做“拉手”招揽赌徒

  2020年1月初,姚某通过朋友介绍下载了一个游戏APP,并在APP上一个他人组建的赌博亲友圈打“十三水”赌博。一段时间后,姚某输多赢少,在赌博亲友圈财务人员的劝说下决定给赌场充当“拉手”赚取抽成。从2020年3月下旬开始到同年5月中旬被公安机关查获,姚某共拉拢20多人进入这个赌博亲友圈赌博,从赌场获得了约人民币1.6万元抽成。

  2021年6月,经福清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福清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检察官提醒:姚某一开始只是自己参与赌博,但是后来明知道别人在开设赌场,为了获取对方承诺的不法利益,仍然充当“拉手”为赌场拉拢赌客,属于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

  04

  案例四

  为网络赌场“上、下分”

  2021年11月上旬,林某通过网络联系上一名出售网络赌博游戏平台“上、下分”账户的男子,以人民币4万元向对方购买了两个网络赌博游戏平台的“上、下分”代理账户以及电脑和含有赌徒资源的手机微信。

  之后,林某租下套房,利用购买的电脑、手机等设备,为这两个网络赌博游戏平台和赌徒提供人民币与游戏分数之间的兑换、结算服务。在此期间,林某通过购买、销售、回收分数的不同兑换比例赚取差价。至同年12月底被查获,林某共收取赌资计23万余元,获利计约2万元。

  今年2月,福清市检察院对林某提起公诉,最终福清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检察官提醒:现在的网络游戏五花八门,很多看似单纯的游戏网站,实际上是网络赌博游戏网站。如何判定一个游戏是否是网络赌博游戏?主要看能否将游戏币变现,一旦你玩游戏所获得的游戏币能够通过一定渠道兑换成金钱,那么就要警惕你是在赌博而不是在玩游戏。而对于林某这样为网络赌场兑换赌资的人,也因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而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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