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说明白系列之农民专业合作社

栏目:素质教育  时间:2023-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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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新形势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高级形态,适应了新时代农业发展的趋势,创新了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将市场主体引入农业生产。

  农民专业合作社将社会力量和农民紧密联合在一起,在创新组织形式、保障农民利益的前提下,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同时对农民增收提供了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顺应了新时代“乡村振兴”的大趋势,为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走出了一条有自身特色的道路。

  在国家乡村振兴大背景下,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创新组织形式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在政策上,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鼓励市场主体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形式加入农业生产。共同努力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为农民增产增收提供了组织保障。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农户与市场主体很好的联合在一起,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下面为大家详细的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内容。篇幅较长,干货较多,耐心看完,您一定会大有收获,从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到相关财税处理,一文给您说明白!

  01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基本概念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主要业务模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

  (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

  (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组织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社员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02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

  

  |设立条件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条件的成员;(文章下面的成员类型有介绍,耐心往下看)

  (二)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出资方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但是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

  |设立大会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本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成员出资的转让、继承、担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十一)附加表决权的设立、行使方式和行使范围;

  (十二)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注册登记申请资料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工商年报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对外投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责任。

  0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成员类型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成员组成比例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成员权利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财务审计报告;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选举表决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全体成员。

  |成员义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新加入社员程序

  符合规定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要求加入已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成为本社成员。

  |成员退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退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社员除名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者严重危害其他成员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的,可以予以除名。

  成员的除名,应当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在实施前款规定时,应当为该成员提供陈述意见的机会。

  被除名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成员资格终止后事项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规定向其返还。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04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以及设立、加入联合社等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对成员的入社、除名等作出决议;

  (八)公积金的提取及使用;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成员大会议事规则和表决方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以及设立、加入联合社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成员大会召开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成员代表大会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低人数为五十一人。

  |理事长、理事、理事会、监事、监事会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聘任管理人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

  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禁止理事长、理事、管理人员的行为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三、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不得有关联交易)

  05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五、收益分配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可分配盈余转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

  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六、审计监督

  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

  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06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核算

  农民专业合作社适用《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相比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有自己的特色,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业务特点,同时核算上进行了相应的简化

  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主要科目有48个,比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都要少,同时财务报告格式也比较特殊有自己的特色。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会计科目

  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会计科目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报表

  1、资产负债表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

  2、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农民专业合作社报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3、成员权益变动表

  农民专业合作社报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4、成员账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报表-成员账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相关内容会在之后的文章中详细的给大家介绍,关注一下吧,和作者一起学习工商财税知识

  07农民专业合作社纳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法人单位,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现行政策中关于农业相关的优惠政策。

  其他涉税税种与公司基本一致:增值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相关知识在之后的文章中会详细介绍,关注一下吧,与作者一起学习工商财税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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