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鸢航空:实控人配偶在保荐机构任职是否影响独立性?
裕鸢航空:实控人配偶在保荐机构任职是否影响独立性?
——保荐服务是否与发行人实控人配偶在保荐机构任职相关?
【发行人概述】
成都裕鸢航空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鸢航空”或“发行人”)于2023年4月13日被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否决。裕鸢航空主要从事航空零部件加工制造业务,产品包括军民用飞机零部件、军民用航空发动机零部件;同时公司还从事燃气轮机零部件的加工制造业务。
【反馈回复】
关于实际控制人配偶在保荐人任职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周继德之配偶瞿志钦于1996年11月起至今任职于国金证券。瞿志钦多年来在国金证券信息技术部担任行政管理主管职务,于2020年11月退休并接受返聘从事原岗位工作。2021年1月,国金证券项目组开始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进行前期尽职调查。
请发行人说明:
(1)瞿志钦退休返聘、发行人与国金证券签订保荐协议发生的时点、顺序,说明上述事项的因果关系及合理性;
(2)国金证券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服务是否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配偶在国金证券任职相关,是否影响保荐人的独立性, 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瞿志钦退休返聘、发行人与国金证券签订保荐协议发生的时点、顺序,说明上述事项的因果关系及合理性
一、瞿志钦退休返聘、发行人与国金证券签订保荐协议发生的时点、顺序
(一)瞿志钦在国金证券任职及退休返聘情况
根据国金证券出具的保荐工作报告及访谈瞿志钦,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周继德的配偶瞿志钦曾经系国金证券员工。瞿志钦自1996年11月至2022年6月期间任职于国金证券(注:含国金证券的前身成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 11月退休并于同月接受国金证券返聘任职于原工作岗位,瞿志钦退休返聘前后在国金证券所任职务均为信息技术部行政管理主管。2022年6月瞿志钦因个人身体原因辞去其在国金证券的任职,不再在国金证券担任任何职务。
(二)发行人与国金证券签订保荐协议情况
根据发行人、国金证券提供的保荐机构比选活动的相关文件及2021年2月2日签署的《成都裕鸢航空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协议》,发行人于 2020 年末开始与包括国金证券在内的多家证券公司保荐业务团队接洽拟选聘 IPO 保荐团队。2021年1月,通过对中金公司、海通证券、国信证券以及国金证券等证券公司保荐团队提交的书面材料以及现场答辩进行比选,发行人管理层集体讨论并作出决定,由国金证券担任其 IPO 保荐机构。2021年 2 月 2 日,发行人与国金证券签订《成都裕鸢航空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协议》 。
二、说明上述事项的因果关系及合理性
根据国金证券出具的保荐工作报告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退休员工返聘管理办法》 ,瞿志钦退休返聘事项符合国金证券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制度。为规范公司退休员工的返聘管理,国金证券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退休员工返聘管理办法》,对返聘岗位要求、返聘员工条件以及返聘员工劳务费确定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自实施退休员工返聘管理制度以来,国金证券已在多个部门和岗位择优录用适格的退休员工。
根据国金证券出具的保荐工作报告及访谈瞿志钦,瞿志钦多年来在国金证券一直担任信息技术部行政管理主管职务,主要负责国金证券信息技术相关产品和服务的采购、供应商管理及行政管理等事务,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2020年11月瞿志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考虑到采购岗位的重要性以及对岗位人员诚信度、责任心的严格要求,其所在的信息技术部拟通过内部转岗而非外聘方式寻找合适人员接替相关工作,在拟定的转岗人员暂不能及时转岗的情况下,信息技术部对瞿志钦予以续聘。2022年6月,信息技术部拟定的接替人员到岗并完成工作平稳交接后,瞿志钦亦因个人身体原因申请辞去相关职务。因此,瞿志钦退休后接受返聘系国金证券基于相关岗位的工作任务需求以及瞿志钦个人工作能力和表现作出的聘用决定,已履行退休员工返聘的录用审批流程。瞿志钦返聘前后的工资薪酬和劳务费严格按照国金证券员工薪酬管理制度,根据其任职岗位和职级情况予以确定和支付。瞿志钦退休后接受返聘在国金证券并非特例,与国金证券担任发行人IPO保荐机构无因果关系。
经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选择国金证券作为其保荐机构系对项目团队的专业能力、项目经验及本土服务优势等因素的综合考量和认可,国金证券与发行人在IPO项目上的合作系双方自主决策下的正常商业行为,与瞿志钦退休返聘无因果关系。
因此,瞿志钦退休返聘与国金证券担任发行人IPO保荐机构之间无因果关系,上述事项均分别具有合理性。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瞿志钦在2020年11月至2022年6月期间接受国金证券退休返聘以及发行人聘请国金证券担任 IPO保荐机构均具有合理性,上述两事项相互独立,不具有因果关系。
(2) 国金证券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服务是否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配偶在国金证券任职相关,是否影响保荐人的独立性, 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一、国金证券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服务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配偶在国金证券任职不相关
根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问题 6/(1)瞿志钦退休返聘、发行人与国金证券签订保荐协议发生的时点、顺序,说明上述事项的因果关系及合理性”所述,国金证券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服务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配偶瞿志钦在国金证券任职无因果关系。
二、瞿志钦在国金证券任职不影响保荐机构的独立性
根据国金证券出具的保荐工作报告及访谈瞿志钦,瞿志钦在国金证券任职期间系普通员工,不属于国金证券法定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质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岗位人员。瞿志钦未在国金证券保荐业务部门从事过任何工作,未参与发行人IPO项目任何工作,与国金证券裕鸢航空IPO项目组全体成员不存在上下级的隶属关系、项目合作关系、工作交集或其他利害关系。瞿志钦与裕鸢航空IPO项目各个审核流程中涉及的质量控制部、内核风控部等部门的员工及相关负责人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左右或影响前述相关人员对于裕鸢航空IPO项目的审核结果及对项目的独立专业判断的情形。
三、国金证券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服务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股份的,保荐机构开展保荐业务时,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利益冲突审查和信息披露程序;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保荐业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客观、审慎,与接受其服务的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存在妨碍其进行独立专业判断的情形。
(一)国金证券已履行利益冲突审查程序
根据国金证券提供的利益冲突审查相关记录,国金证券已在裕鸢航空 IPO项目立项前期,对裕鸢航空实际控制人配偶在本公司任职的情形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出具合规审核意见,确认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未因上述关系而构成关联保荐,上述事项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不存在影响。
(二)瞿志钦在国金证券的任职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进行披露
因瞿志钦任职于国金证券所形成的国金证券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已在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 第三节“三、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中介机构关系等的情况”以及《发行保荐书》第一节“三、(一)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部分予以披露。
(三)国金证券相关人员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利害关系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国金证券裕鸢航空 IPO 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以及国金证券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保荐业务人员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存在妨碍其进行独立专业判断的情形,能够在本项目中保持独立、客观、审慎。
(四)国金证券内部控制制度以及质量控制部、内核风控部实施的审核流程,有效保证了本项目的独立性
根据《保荐工作报告》,国金证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承销保荐分公司信息隔离墙管理实施细则》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承销保荐分公司投资银行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根据《保荐工作报告》,国金证券根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搭建“三道防线”内部控制架构,审慎履行核查职责。国金证券执行证券发行保荐承销项目(下称“投行保荐项目”),通过项目立项审批、项目管理部门质量控制、内核会议审议等内部核查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未经内核小组审核通过的投行保荐项目,不予向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保荐。
根据《保荐工作报告》,裕鸢航空 IPO 项目系根据国金证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在通过项目立项审批、项目管理部门质量控制、内核会议审议等全部内部核查程序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申请文件及问询函回复等文件。
综上,国金证券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服务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配偶在国金证券任职不具有因果关系,不影响保荐人的独立性,国金证券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服务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中介机构及人员的权益关系参见《招股说明书》第三节“三、/(一)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中介机构及人员的权益关系” 。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瞿志钦接受国金证券退休返聘以及发行人聘请国金证券担任IPO保荐机构均具有合理性,上述两事项相互独立,不具有因果关系。
国金证券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服务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配偶在国金证券任职不具有因果关系,不影响保荐人的独立性,国金证券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服务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律证分析】
裕鸢航空案例中,发行人实控人的配偶于 1996 年 11 月至 2022 年 6 月期间曾任职于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在国金证券信息技术部担任行政管理主管职务,于 2020 年 11 月退休并接受返聘从事原岗位工作,2022年6月辞去其在国金证券的任职。而在2021年1月,国金证券项目组开始对发行人进行前期尽职调查。审核机构问及实控人配偶的退休返聘、发行人与国金证券签订保荐协议发生的时点、顺序,关注保荐人的独立性问题。中介机构对此的主要解释如下:
(1)瞿志钦退休返聘、发行人与国金证券签订保荐协议没有因果关系
2020年11月瞿志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拟定的转岗人员暂不能及时转岗的情况下,信息技术部对瞿志钦予以续聘。2022年6月,信息技术部拟定的接替人员到岗并完成工作平稳交接后,瞿志钦亦因个人身体原因申请辞去相关职务。
发行人于 2020 年末开始与包括国金证券在内的多家证券公司保荐业务团队接洽拟选聘 IPO 保荐团队。2021年 2 月 2 日,发行人与国金证券签订《成都裕鸢航空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协议》。
瞿志钦退休返聘与国金证券担任发行人IPO保荐机构之间无因果关系,上述事项均分别具有合理性。
(2)瞿志钦在国金证券任职不影响保荐机构的独立性
瞿志钦在国金证券任职期间系普通员工,不属于国金证券法定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质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岗位人员。瞿志钦未在国金证券保荐业务部门从事过任何工作,未参与发行人IPO项目任何工作,与国金证券裕鸢航空IPO项目组全体成员不存在上下级的隶属关系、项目合作关系、工作交集或其他利害关系。瞿志钦与裕鸢航空IPO项目各个审核流程中涉及的质量控制部、内核风控部等部门的员工及相关负责人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左右或影响前述相关人员对于裕鸢航空IPO项目的审核结果及对项目的独立专业判断的情形。
(3)国金证券已履行利益冲突审查程序
国金证券已在裕鸢航空 IPO项目立项前期,对裕鸢航空实际控制人配偶在本公司任职的情形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出具合规审核意见,确认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未因上述关系而构成关联保荐,上述事项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不存在影响。
(4)国金证券内部控制制度以及质量控制部、内核风控部实施的审核流程,有效保证了本项目的独立性
【参考法规文件】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02.17修订)
第六条 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保荐代表人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保荐代表人应当维护发行人的合法利益,对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发行人信息保密。保荐代表人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发行人或者满足发行人的不当要求而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实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保荐业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客观、审慎,与接受其服务的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存在妨碍其进行独立专业判断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股份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出具合规审核意见,并按规定充分披露。通过披露仍不能消除影响的,保荐机构应联合一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
《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2022.09.02修订)
第三十五条 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股份的,保荐机构开展保荐业务时,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利益冲突审查和信息披露程序。重要关联方应当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予以认定。
第三十六条 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保荐业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客观、审慎,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存在妨碍其进行独立专业判断的情形。
保荐代表人、项目组其他成员及其配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该项目;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该项目:
(一)担任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二)担任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四)担任发行人聘任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负责人、专家顾问或者项目组成员;
(五)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其他影响履行保荐职责的利害关系;或存在其他影响独立专业判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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