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3例入选!全省打击毒品犯罪、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典型案事例发布
近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陕西省检察机关打击毒品犯罪、参与禁毒综合治理的典型案事例,西安市检察机关共3件案事例入选。
陕西省检察机关打击毒品犯罪、参与禁毒综合治理的典型案事例
目录
典型案例
1.刘某功贩卖毒品二审抗诉案
2.车某权等四人贩卖毒品案
典型事例
1.汉中市人民检察院凝聚“政协+检察”监督合力狠抓毒品犯罪源头治理的事例
2.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推动跨省协作切断寄递物流毒品运输线的事例
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案促治融合履职压实寄递监管责任的事例
刘某功贩卖毒品二审抗诉案
贩卖毒品罪 毒品数量 引导取证 抗诉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22日,马某武通过微信给被告人刘某功转账2.1万元,购买毒品海洛因40克。同日,刘某功从微信绑定的银行账户中取出人民币1.9万元,通过其上线“小罗”以每克48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47. 807克藏匿于家中,准备贩卖给马某武。同日刘某功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疑似毒品七包,净重47. 807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审查起诉与引导取证。2019年7月26日,公安机关以刘某功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刘某功到案后,对贩毒事实供认不讳,但上下线均未到案,有必要对口供进行补强,引导侦查人员补充调取了刘某功账户交易明细。通过复核技侦证据发现刘某功与上线使用暗语联系购买毒品,与下线马某武联系给其转账、刘某功账户明细、三人手机通话记录均能形成印证。综合全案证据,可以证明刘某功向他人贩卖毒品的事实。
(二)提起公诉与一审判决。2019年10月21日,检察机关以贩卖毒品罪对刘某功提起公诉。2020年10月22日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因缺少毒品上下线供述,不能认定被告人刘某功构成贩卖毒品罪,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刘某功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三)提出抗诉。检察机关审查一审判决后认为,在提起公诉时,检察机关提交了证明被告人刘某功与他人沟通贩卖毒品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本案中查获的毒品系刘某功为了贩卖而购买;并且刘某功始终不能提供任何证明上述毒品全部或部分非用于贩卖的证据。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5〕129号),应当将从刘某功住处起获的毒品均认定为用于贩卖的毒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导致重罪轻判,应当依法抗诉。
(四)处理结果。2020年11月6日,雁塔区检察院提出抗诉,西安市检察院予以支持。2021年5月8日,西安市中级法院采纳抗诉意见,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22年4月19日刘某功被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6万元。刘某功上诉,2022年6月22日西安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是对社会大局稳定造成危害最严重的犯罪之一,是我国刑事政策中从严惩处的犯罪。因毒品犯罪隐蔽性强,证明贩毒人员所持有毒品用途的证据收集困难较大,司法解释对从贩毒人员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确立了推定为其贩卖的毒品的规则。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取证时,应围绕贩毒人员与他人的联系情况,证明贩毒人员购买、贩卖毒品之间的关系,合理运用经验法则准确认定犯罪。
典型事例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推动跨省协作切断寄递物流毒品运输线的事例
七号检察建议 异地协作 寄递 链条式打击
【基本情况】
2022年2月,西安市检察院接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检察院线索移送函称,该院在办理一起毒品犯罪案件时发现西安市一快递集散点涉嫌违规操作,导致藏匿毒品的快件流入该市。针对线索移送函反映的问题,西安市检察院主动联合公安、邮政部门深入实地调查核实,发现该企业确实存在无证经营和不严格落实“三项制度”的问题,遂向其制发检察建议。期间,两地检察机关多次召开视频座谈会,通报案件办理及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并进一步会签异地协作机制,合力打击毒品跨省流动。
2023年,为推进源头治理和链条式打击,西安市检察院梳理总结了2018至2022年办理的毒品犯罪案件,发现超过30%的案件毒源地为云南省德宏市。西安市检察院遂与市邮政管理局赶赴德宏,向当地移送两起寄递毒品犯罪的案件线索,并与德宏市检察机关、邮政管理等部门召开座谈会,双方就强化两地检邮协同配合、建立异地协作机制深度沟通,达成共识。
【典型意义】
寄递安全关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当前,物流寄递已经实现了物品跨地区甚至跨国境的快速运输,仅靠一个地区的监管和打击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应当打破地域限制在更大范围内加强对寄件、中转、运输、收件等各环节的监管力度,及时切断毒品跨区域流通渠道。西安作为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是“一带一路”客流、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重要的交汇地,是承东启西、沟通南北的要塞,打击寄递渠道毒品犯罪、净化寄递安全环境的责任重大、更有价值。西安市检察院主动服务全国禁毒工作大局,积极推进陕、滇、黑跨区域检察协作,协同邮政等部门合力防范、打击毒品跨省流动,以西安为枢纽构建纵向贯穿与横向覆盖的协作机制,是持续推动七号检察建议走深走实的务实之举。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案促治融合履职压实寄递监管责任的事例
七号检察建议 融合履职
【基本情况】
2021年,西安市高陵区检察院在办理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时发现,犯罪嫌疑人邢某某利用UU跑腿向吸毒人员贩卖新型毒品“上头电子烟油”。检察机关对邢某某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后,高陵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寄递治理问题,高陵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联合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开展调查,发现辖区内同城直送、智能快递等寄递新业态存在未严格执行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三项制度等问题,遂联合公安机关开展专项监督。监督中发现某货运代理公司并未将安检X光机投入使用,未对快递进行安全检查,存在安全隐患,于2022年6月6日,对西安市邮政管理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同月13日,向市邮政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履行监管职责。市邮政管理局于同年7月4日对该企业处以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下发《西安市邮政行业“三项制度”落实工作方案》,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检查、调取监控等方式进行集中检查,对监管力量不足、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员工入职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到位等问题制定了详细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检察机关。
【典型意义】
随着快递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网络+寄递”的形式,已成为贩运毒品的重要方式。检察机关在办理寄递毒品犯罪案件的同时,应当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摒弃就案办案思维,综合运用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职能,推行一体化办案,以融合履职为寄递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高陵区检察院在办理非本辖区内实施的寄递毒品犯罪案件时,主动作为,由点及面,打出“刑事诉讼+公益诉讼”组合拳,融合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及时发现公益诉讼线索,督促邮政管理局加强监管,共同落实七号检察建议,合力守护寄递安全,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域的监督效果。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新媒体中心出品
来源丨陕西检察 制作 | 王媛
编辑丨李嫣 校对丨王梁 审核丨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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