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孩子的在校权益,由家校共同守护

栏目:素质教育  时间:2023-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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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儿园,是通过实物、游戏等方式发展学龄前儿童智力的场所。但是,在日常的教学和看护中,孩子极有可能在幼儿园遭遇意外事件。孩子在幼儿园意外受伤后,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近日,屯堡法庭仅用一小时便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学生在校意外受伤而引发的责任纠纷案件。

  赵某(现年四岁),就读于屯堡某幼儿园。今年六月,赵某在幼儿园就餐时,因没有端稳手中的稀饭致使其洒落在腿而被烫伤,后赵某被送至医院检查、治疗,被诊断为三级烫伤,后续医疗费用需17000余元。赵某的监护人赵先生对孩子受伤心疼不已,与幼儿园协商医疗费承担问题,但幼儿园认为医疗费不应全部由其赔偿,家长也因承担部分,双方协商未果,赵先生遂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迅速联系赵先生、幼儿园及其主管学校进行沟通,认真倾听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并对相关案情作了详细了解。

  本案中,受伤的赵某年仅四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孩子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幼儿园应尽到更好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虽然学校是出于锻炼孩子独立生活的好意让孩子自己端饭就餐,但是应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该幼儿园未出示证据证明其尽到了管理、保护职责,故该幼儿园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减少双方当事人的诉累,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法庭迅速组织双方到庭进行调解,法官从法理与情理角度出发,先站在家长角度给双方做了大量工作,又从法官角度耐心地释法明理,深入浅出,力求定分止争。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释法明理和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幼儿园自愿全额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共计19000元。至此,此案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后语

  每个孩子都是一粒希望的种子,需要我们共同守护。学龄前儿童在幼儿园、看护中心等场所受伤,是我们都不愿看到的场景。

  提供看护服务的机构或看护人,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除了对学生日常学习生活进行管理以外,也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注意让学生远离滚水、热汤及电源等危险源。

  与此同时,家长付了幼儿园学费后,并不意味着其对孩子的监护职责必然转移,家长也要从小培养孩子自身的安全保护意识,告知危险源并告诫孩子务必远离。家庭教育不可缺失。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乎亿万家庭幸福安宁,只有通过家庭、学校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给孩子们撑起一片平安健康成长的蓝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屯堡法庭

  编辑|李 旺

  审核|冉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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